第二节 普通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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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991-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坚持辨法析理,注重定纷止争
,强化服判息诉工作,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调解和撤
诉结案率不断提高。全省法院通过加强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监督指导,办
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全面建立“立案大厅”和便民诉
讼网络,在纠纷多发地设立办案点或法庭工作室,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及时解
决矛盾纠纷。通过采取案件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结等措施,
减轻当事人讼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老人、妇女、儿童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五
保户、城镇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体,依法减免缓诉讼费,并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实
现人民群众对民事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重心下移
的工作方针,大力加强基层建设,民事审判基础进一步巩固。广大基层法院和人民法
庭,利用身处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全省9
0%以上的民事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基层稳定。

图2-5 人民法庭到村里开庭审案。

1985-1990年,全省一审民事收案平均每年递增30%左右,1990年收案是1985年的2.7
倍。至1999年,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数量首次突破30万件。此后全省收案数
有所减少,保持在25万件左右。随着民事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需要民事法律调整的
民事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主要表现在:涉及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山林水利
、相邻关系等案件增多,涉及商品交换、债务、合伙、承包案件增多,过去未曾或者
很少受理过的人身权、著作权等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外案件和涉港澳台案件增多。民
事案件的结构从过去的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主,转变为以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债务
、赔偿案件为主;债务案件由过去的生活借贷转变为买卖、生产经营、加工承揽为主
,且债务标的金额逐步增大。

1991-2005年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综合情况统计表
表2-13 单位:件

┌──┬───┬──────────────────────┐
│年份│收案 │已结案件 │
│ │ ├───┬───┬───┬───┬──┬───┤
│ │ │调解 │判决 │移送有│撤诉 │终结│合计 │
│ │ │ │ │关单位│ │ │ │
├──┼───┼───┼───┼───┼───┼──┼───┤
│1991│129926│95789 │19081 │786 │12135 │2103│129894│
├──┼───┼───┼───┼───┼───┼──┼───┤
│1992│136368│99244 │21198 │621 │13533 │554 │135150│
├──┼───┼───┼───┼───┼───┼──┼───┤
│1993│147300│106205│24467 │555 │15584 │400 │147211│
├──┼───┼───┼───┼───┼───┼──┼───┤
│1994│174323│122779│29107 │743 │19346 │445 │172420│
├──┼───┼───┼───┼───┼───┼──┼───┤
│1995│188363│126233│34444 │733 │24756 │423 │186589│
├──┼───┼───┼───┼───┼───┼──┼───┤
│1996│233570│146026│46673 │1016 │35991 │502 │230208│
├──┼───┼───┼───┼───┼───┼──┼───┤
│1997│269421│155479│61261 │1006 │43481 │679 │261906│
├──┼───┼───┼───┼───┼───┼──┼───┤
│1998│285903│145422│76620 │1181 │52150 │ │275373│
├──┼───┼───┼───┼───┼───┼──┼───┤
│1999│308121│141814│92631 │860 │61186 │ │296491│
├──┼───┼───┼───┼───┼───┼──┼───┤
│2000│287663│121650│104260│789 │59639 │ │286338│
├──┼───┼───┼───┼───┼───┼──┼───┤
│2001│288477│119285│105407│780 │57161 │ │282633│
├──┼───┼───┼───┼───┼───┼──┼───┤
│2002│221052│81519 │84854 │477 │44322 │456 │211628│
├──┼───┼───┼───┼───┼───┼──┼───┤
│2003│238369│97765 │87715 │640 │46017 │461 │232598│
├──┼───┼───┼───┼───┼───┼──┼───┤
│2004│238249│107613│77311 │610 │44526 │267 │230327│
├──┼───┼───┼───┼───┼───┼──┼───┤
│2005│249380│92938 │73434 │667 │46518 │424 │213981│
└──┴───┴───┴───┴───┴───┴──┴───┘

1991-2005年全省法院一审主要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
表2-14
单位:件

┌────┬──┬───┬──┬──┬───┬──┬───┬──┬───┬───┐
│案件年份│房屋│房地产│建设│劳动│婚姻 │继承│人身 │宅基│其他 │农村 │
│ │ │ │工程│争议│家庭 │ │损害 │地使│土地 │承包 │
│ │ │ │ │ │ │ │ │用权│使用权│ │
├────┼──┼───┼──┼──┼───┼──┼───┼──┼───┼───┤
│1991 │2324│ │952 │1163│52367 │1647│7722 │1441│1082 │14672 │
├────┼──┼───┼──┼──┼───┼──┼───┼──┼───┼───┤
│1992 │2595│ │1287│2229│54947 │1595│9353 │1661│621 │17956 │
├────┼──┼───┼──┼──┼───┼──┼───┼──┼───┼───┤
│1993 │2909│ │2614│2325│58359 │1536│10219 │1301│624 │14837 │
├────┼──┼───┼──┼──┼───┼──┼───┼──┼───┼───┤
│1994 │3991│ │3022│2697│63996 │1350│11258 │1107│757 │17978 │
└────┴──┴───┴──┴──┴───┴──┴───┴──┴───┴───┘

续表

┌────┬──┬───┬──┬───┬───┬──┬───┬──┬───┬───┐
│案件年份│房屋│房地产│建设│劳动 │婚姻 │继承│人身 │宅基│其他 │农村 │
│ │ │ │工程│争议 │家庭 │ │损害 │地使│土地 │承包 │
│ │ │ │ │ │ │ │ │用权│使用权│ │
├────┼──┼───┼──┼───┼───┼──┼───┼──┼───┼───┤
│1995 │4577│ │3703│3260 │70466 │1477│13228 │1250│890 │18546 │
├────┼──┼───┼──┼───┼───┼──┼───┼──┼───┼───┤
│1996 │5636│ │4986│5364 │78648 │1598│17049 │1225│1155 │17691 │
├────┼──┼───┼──┼───┼───┼──┼───┼──┼───┼───┤
│1997 │6258│ │4469│6602 │84742 │1464│21087 │1207│1150 │17732 │
├────┼──┼───┼──┼───┼───┼──┼───┼──┼───┼───┤
│1998 │7333│ │4421│6663 │87936 │1476│24703 │1150│1873 │15037 │
├────┼──┼───┼──┼───┼───┼──┼───┼──┼───┼───┤
│1999 │7758│ │3983│8252 │86918 │1443│27791 │1001│2113 │15009 │
├────┼──┼───┼──┼───┼───┼──┼───┼──┼───┼───┤
│2000 │7838│ │3740│8585 │86608 │1469│30831 │1022│2172 │17761 │
├────┼──┼───┼──┼───┼───┼──┼───┼──┼───┼───┤
│2001 │8177│ │4524│9211 │86544 │1414│33345 │892 │2451 │16136 │
├────┼──┼───┼──┼───┼───┼──┼───┼──┼───┼───┤
│2002 │ │4532 │6286│9706 │84499 │1564│31877 │ │ │19812 │
├────┼──┼───┼──┼───┼───┼──┼───┼──┼───┼───┤
│2003 │ │4609 │7278│15602 │85764 │1582│34426 │ │ │26823 │
├────┼──┼───┼──┼───┼───┼──┼───┼──┼───┼───┤
│2004 │ │5273 │7660│14950 │81927 │1614│42657 │ │ │20748 │
├────┼──┼───┼──┼───┼───┼──┼───┼──┼───┼───┤
│2005 │ │5417 │8029│14908 │83749 │1996│51246 │ │ │21252 │
└────┴──┴───┴──┴───┴───┴──┴───┴──┴───┴───┘

二、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审理
20世纪90年代前,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人身关系案件为主。1
991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财物纠纷及其他婚
姻家庭纠纷;1992-2001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抚养、赡
养、扶养、收养、析产、财物纠纷及其他婚姻家庭纠纷;2002-2005年,婚姻家庭纠
纷案件包括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婚姻自主权纠
纷、婚姻财产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抚育费纠纷、扶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赡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探视子女权纠纷、分家析产等。1991-2001年,继承纠纷案件包括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享继承、遗赠、遗赠扶养等;2002-2005年,继承纠纷案件
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确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20世纪90年代前,一审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位居各类
民事案件之首,1993年首次少于债务纠纷案件。1993-1999年,离婚案件数量总体呈
上升趋势,但同比增长幅度呈下降趋势。1998年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离
婚案件75991件,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26.57%,199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75413件,占
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24.47%,同比下降0.76个百分点。2001年《婚姻法》修订,200
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4499件。其中,涉及离婚的案件72340件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790件,婚姻财产纠纷1749件,抚养、扶养关系1575件,婚姻无
效纠纷40件,撤销婚姻纠纷30件。在离婚案件中,共判决解除婚姻案件26082件,占
离婚案件结案总数的36.06%,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3456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7
.78%。200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83541件,占民事案件
总数的17.6%。其中,离婚案件71031件,占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总数的85%

全省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中,积极维护妇女权益,注重保护
妇女的婚姻自由,坚决撤销妇女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充分照顾女
方权益;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坚持离婚后男女平等
公平分配、并照顾女方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分割,或者以其他形式合理补偿以保
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决反对和制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对于行为人
以各种手段给妇女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判决离
婚及赔偿时予以充分考虑;在处理继承案件时,依法保护妇女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尤其是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1998年4月,省法院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
山东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惩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犯
罪行为,审理好涉及妇女人身、财产权利的民事、经济案件,保证妇女的合法权利不
受侵犯。2002年,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省法院在
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有奖征文活动。2003年,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争创“优秀妇女维
权岗”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妇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下发
《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妇女维权岗、维权先进个人”的通知》,对在创建活动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基层(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15

┌────┬───┬───┬───┬───┬───┬───┬───┬───┬───┬───┬───┬───┬───┬───┬───┐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
├────┼───┼───┼───┼───┼───┼───┼───┼───┼───┼───┼───┼───┼───┼───┼───┤
│数量(件)│52367 │54947 │58359 │63996 │70466 │78648 │84742 │87936 │86918 │86608 │86544 │84499 │85764 │83541 │83749 │
├────┼───┼───┼───┼───┼───┼───┼───┼───┼───┼───┼───┼───┼───┼───┼───┤
│增减(%) │ │4.93 │6.21 │9.66 │10.11 │11.62 │7.75 │3.77 │-1.16 │-0.36 │-0.08 │-2.37 │1.50 │-2.60 │0.25 │
└────┴───┴───┴───┴───┴───┴───┴───┴───┴───┴───┴───┴───┴───┴───┴───┘

说明:增减百分比率与上年数量相比,下同。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16

┌──┬──┬───┬───┬───┬──┬──┬───┬──┬───┬──┬───┬───┬──┬──┬───┐
│年份│1991│1992 │1993 │1994 │1995│1996│1997 │1998│1999 │2000│2001 │2002 │2003│2004│2005 │
├──┼──┼───┼───┼───┼──┼──┼───┼──┼───┼──┼───┼───┼──┼──┼───┤
│数量│1647│1595 │1536 │1350 │1477│1598│1464 │1476│1443 │1469│1414 │1564 │1582│1614│1996 │
│(件)│ │ │ │ │ │ │ │ │ │ │ │ │ │ │ │
├──┼──┼───┼───┼───┼──┼──┼───┼──┼───┼──┼───┼───┼──┼──┼───┤
│增减│ │-3.16 │-3.70 │-12.11│9.41│8.20│-8.39 │0.82│-2.24 │1.81│-3.75 │10.61 │1.15│2.03│23.67 │
│(%) │ │ │ │ │ │ │ │ │ │ │ │ │ │ │ │
└──┴──┴───┴───┴───┴──┴──┴───┴──┴───┴──┴───┴───┴──┴──┴───┘

三、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1993-1999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
纷案件,列第三位。在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较大比例,交通事故赔
偿、医疗事故赔偿、校园事故、产品质量赔偿、危险责任赔偿等各种新类型侵权、特
殊侵权大量出现,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新、奇、特”现象,诉讼请求数额不断增加
,诉讼主体由单一化向多极化发展,由个人责任向团体责任发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展。
1996年,省法院制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损害
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的基本原则。2001年3月,省法院修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和完善。2002年,全省
法院司法统计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细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票据、
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纳入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案件呈现
上升趋势,至年底,全省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79863件。
2005年11月,省法院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人身损害赔偿的
一些难点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性质、适用精神损害
赔偿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等问题。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17

┌──┬──┬───┬───┬───┬───┬───┬───┬───┬───┬───┬───┬───┬───┬───┬───┐
│年份│1991│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
├──┼──┼───┼───┼───┼───┼───┼───┼───┼───┼───┼───┼───┼───┼───┼───┤
│数量│7722│9353 │10219 │11258 │13228 │17049 │21087 │24703 │27791 │30831 │33345 │31877 │34426 │42657 │51246 │
│(件)│ │ │ │ │ │ │ │ │ │ │ │ │ │ │ │
├──┼──┼───┼───┼───┼───┼───┼───┼───┼───┼───┼───┼───┼───┼───┼───┤
│增减│ │21.13 │9.26 │10.17 │17.50 │28.89 │23.64 │17.15 │12.50 │10.94 │8.16 │-4.41 │8.00 │23.91 │20.14 │
│(%) │ │ │ │ │ │ │ │ │ │ │ │ │ │ │ │
└──┴──┴───┴───┴───┴───┴───┴───┴───┴───┴───┴───┴───┴───┴───┴───┘

1992-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18

┌──┬──┬──┬───┬───┬──┬───┬───┬───┬──┬───┬───┬──┬───┬───┐
│年份│1992│1993│1994 │1995 │1996│1997 │1998 │1999 │2000│2001 │2002 │2003│2004 │2005 │
├──┼──┼──┼───┼───┼──┼───┼───┼───┼──┼───┼───┼──┼───┼───┤
│数量│2441│2674│3256 │4478 │4666│5688 │5501 │6450 │6645│5994 │5328 │5402│7304 │7049 │
│(件)│ │ │ │ │ │ │ │ │ │ │ │ │ │ │
├──┼──┼──┼───┼───┼──┼───┼───┼───┼──┼───┼───┼──┼───┼───┤
│增减│ │9.55│21.77 │37.53 │4.20│21.91 │-3.29 │17.26 │3.03│-9.80 │-11.11│1.39│35.21 │-3.49 │
│(%) │ │ │ │ │ │ │ │ │ │ │ │ │ │ │
└──┴──┴──┴───┴───┴──┴───┴───┴───┴──┴───┴───┴──┴───┴───┘

四、房地产案件审理
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房地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199
2年,青岛市中级法院率先在民庭成立房地产合议庭,所属基层法院先后成立房地产
合议庭或审判庭,济南、烟台等地相继成立类似审判机构。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民庭统管全部房地产案件,凡是属于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房屋确权、析产、买卖、赠
予、租赁、互易、典当、代管、借用、抵押、侵权和房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承揽
加工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侵权纠纷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相邻
权、妨碍建筑施工等纠纷,法院均可受理。对于诉讼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广的,由中
级法院直接作一审。1992-1993年,全省各级法院先后成立房地产案件的专门审理机
构。这一时期,各地法院根据房地产案件的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大胆探索。因房地
产是新兴产业,缺乏市场规则,法院在审理中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案件性质难以界
定的问题。
1993年10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审理房
地产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发展房地产业、依法保护合同、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1991-2001年,房屋纠纷案件包括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借用、代管、
互易、赠与及其他房屋纠纷。因司法统计口径变化,2002年后,房屋案件作为房地产
内容统计,除传统房屋案件外,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国
有土地租赁、商品房预售,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拆迁等。2002-
2005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纠纷。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房屋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19

┌──┬──┬───┬──┬───┬───┬───┬───┬───┬──┬──┬──┬───┬──┬───┬──┐
│年份│1991│1992 │1993│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2000│2001│2002 │2003│2004 │2005│
├──┼──┼───┼──┼───┼───┼───┼───┼───┼──┼──┼──┼───┼──┼───┼──┤
│数量│2324│2595 │2909│3991 │4577 │5636 │6258 │7333 │7758│7838│8177│4532 │4609│5273 │5417│
│(件)│ │ │ │ │ │ │ │ │ │ │ │ │ │ │ │
├──┼──┼───┼──┼───┼───┼───┼───┼───┼──┼──┼──┼───┼──┼───┼──┤
│增减│ │11.66 │12.1│37.19 │14.68 │23.14 │11.04 │17.18 │5.80│1.03│4.33│-44.6 │1.70│14.41 │2.73│
│(%) │ │ │ │ │ │ │ │ │ │ │ │ │ │ │ │
└──┴──┴───┴──┴───┴───┴───┴───┴───┴──┴──┴──┴───┴──┴───┴──┘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0

┌──┬──┬───┬───┬───┬───┬───┬───┬───┬───┬───┬───┬───┬───┬──┬──┐
│年份│1991│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2005│
├──┼──┼───┼───┼───┼───┼───┼───┼───┼───┼───┼───┼───┼───┼──┼──┤
│数量│952 │1287 │2614 │3022 │3703 │4986 │4469 │4421 │3983 │3740 │4524 │6286 │7278 │7660│8029│
│(件)│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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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 │35.19 │103.11│15.61 │22.53 │34.65 │-10.36│-1.07 │-9.90 │-5.62 │20.96 │38.95 │15.85 │5.25│4.82│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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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债务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一)债务案件
1991年,债务案件包括借贷、买卖、抵押、承揽加工、代购代销、劳动报酬及其
他债务纠纷。
1992年,省法院在全省推广青岛“小额债务巡回法庭”的经验,大量小额债务案
件在基层得以解决,方便了群众诉讼。2000年9月,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设立民四庭,
专门审理小额债务案件,其做法是:1.界定小额案件,统一由专门机构集中审理,尊
重当事人的合意,缩短庭审期间,强调举证时限。2.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将法律文书格式化,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以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补充;被告
地址不明确,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原则,公告送达为例外;当庭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届
时不领取判决书的,视为送达。3.运用“周六法庭”工作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
1993年,省法院在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中提出,要成立专门债务法庭,
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项审理;充分运用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提高审结速度;适时运用
保全手段,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快审、快结、审执并重,提高办案效率。
1992-2001年,全省债务案件包括借贷、借用、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代
理、抵押、留置、保险、赠与、合伙内部财产纠纷、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
2002年开始,全国司法统计程序升级,不再将债务案件作为一类进行统计,其中的
借贷、买卖、合伙、赠与、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改按合同纠纷、权
属及侵权纠纷进行统计。

图2-6 法官为当事人发放工资款。

(二)劳动争议案件
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省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各地法院对雇佣劳务纠纷采
取及时受理,快审快结,审执并重的方针,加强与劳动仲裁机关的互相配合,共同协
调,及时处理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省法院多次开展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调研,
通过召开研讨会、下发规范性文件、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
导。
199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
定自该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实施,全省法院进
行认真学习和贯彻。
2000年后,全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呈现数量多、增长快、
增幅大的特点。2003年,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602件,比上年增长60%。200
5年11月,省法院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案件受理、申请仲裁期
限性质、工伤结论不服、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临时用工等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规范。
同年,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810件,劳动争议案件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
作中的热点和难点。
2002-2005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劳动保险及其他争议案件。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21

┌──┬──┬───┬──┬───┬───┬───┬───┬──┬───┬──┬──┬───┬───┬───┬───┐
│年份│1991│1992 │1993│1994 │1995 │1996 │1997 │1998│1999 │2000│2001│2002 │2003 │2004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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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1163│2229 │2325│2697 │3260 │5364 │6602 │6663│8252 │8585│9211│13085 │20074 │20264 │19810 │
│(件)│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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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 │91.65 │4.06│16.00 │20.87 │64.53 │23.07 │0.92│23.84 │4.03│7.29│31.20 │53.41 │0.94 │-2.2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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