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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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队伍建设
    1990年底,全省普遍实行四级调解网络,即乡镇设调解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网
(片)长,村(居)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全省共有调解
委员会10.3万余个,调解员39.6万余人,纠纷信息员68.4万余人;1078个大中型厂矿
企业设立调解(司法)办公室,设专职调解干部3193人。
    1994年12月,省司法厅与省经委、省建委、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司
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法
制建设中,进一步强化企业司法和调解工作,厂级设立司法办,内部建立调解组织,
配齐专职人员。此后,全省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加强,形成县、乡、片、村、级、户六
级调解网络。1996年4月,全省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通过建立一系
列调解工作制度、防激化工作制度,调解工作机制逐渐完善,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
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接边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1997年4月-1998
年10月,山东省部分市司法局会同河北省、江苏省等接边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
立联合调解组织加强接边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联合调解网络基本形成。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
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当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
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问题。2003年3月,省司法厅召开人民
调解工作改革试点座谈会,印发《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济南市
天桥区、枣庄市山亭区、滕州市、招远市、昌乐县、威海市、曹县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改革试点工作。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明确
要求。7月,省法院、省司法厅在济南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
结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此后,全
省各市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在新兴行业、非公有制企业、大型集贸市场、行政
接边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调解组织,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全省基本形成
了县(市、区)有联席会议,乡镇(街道)有调解中心和调委会,村(居)有调委会的“大
调解”工作格局。
    2003年4月,省司法厅举办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管理人员培训班。8月,省司法
厅下发《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全
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要求分级分批搞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2004年
11月、12月,省司法厅分别组员参加司法部举办的人民调解示范培训班和人民调解示
范培训远程教育班。2005年7月,省司法厅在济南举办全省调解中心主任示范培训班
。
    2004年3月,省法院、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
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5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人民
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查活动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查活动。通过
评查,广大调解员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调解文书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5年5月,省委、省政府在昌乐县召开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
,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截至2005年底,全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99684个,其中,村(居)调委会85305个,
乡镇(街道)调委会198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579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632个,
其他调委会1179个;共有调解人员337897人,其中有高中以上学历的222860人,占调
解人员总数的66%。

二、工作开展
    1991-2005年,省司法厅一方面积极指导调解组织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
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防止引发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一方
面积极指导各地紧紧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拓展工作
领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城区重点调处因
企业停产转制、职工下岗待岗、城市拆迁改造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村重点调处因村
务公开、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及生产经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厂矿企业重点调处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保障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1991-1995年,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524976件,调解成功1433045件,成功
率93.6%。在调处的纠纷中,婚姻家庭、赡养、扶(抚)养、宅基地、邻里、债务6类纠
纷占调处总数的64%。通过调解疏导、超前预防,防止因民事纠纷可能引起自杀的案
件9965件、13327人,防止民间纠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11181件、18028人。
    1996-2000年,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538190件,调解成功率96%,防止因民
间纠纷可能引起自杀的案件47675件、10120人,防止民间纠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14157件、24839人。


图4-18 2004年7月,昌邑市司法局石埠司法所依法调处民间纠纷。 2001-2005年, 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34436件,调解成功率96.6%,防 止因民间纠纷可能引起自杀的案件5170件、7624人,防止民间纠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 件的11840件、28244人。 1991-2005年,山东省人民调解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先后有73个调解委员会 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57名调解员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 范人民调解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