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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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 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参加诉讼
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994年7月1日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持有司法
部统一制作、经省司法厅当年注册的《法律服务执照》。1994年12月,省司法厅下发
《关于加强对〈法律服务执照〉注册管理的通知》,规定以后逾期不参加省司法厅注
册的,原执照无效。
1998年3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内部管理、检查监督、年检注册程序和条件等作出规定。2001年
3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
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及《山
东省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机
关、设立程序、设立条件、名称检索、出资、财务管理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
、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程序、职业道德和纪律等。
2001年开始,省司法厅每两年举办一次法律服务所主任培训班,并对拟申领法律
服务工作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2002年6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基层
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和《全省基层法律服
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整顿活动检查验收标准》,在全省基层法律队伍中开展教
育整顿活动,有64个法律服务所调整负责人,154个法律服务所建立党团组织;清退
无证人员214人,撤销擅自设立的业务接待点63个,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23
个。2003年3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诚信建设的通知
》,着重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大局意识不强、不正
当竞争、违背诚信原则等问题。2004年7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的通知》,着重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健康规范化发展。

二、体制改革
1992年9月,省司法厅在烟台市召开全省司法行政基层改革建设经验交流会,并
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改革试行方案》。年底,全省法律服务所发展到2692个
,占应建数的98.7%。1993年11月,省司法厅制定《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
的意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体制改革问题提出意见:1.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分离;
2.司法所的设置因地制宜,可以一乡镇(街道)一所,也可以几个乡镇(街道)一所;3
.法律服务所逐步实行“自定编制、全员聘任”的人事制度;4.加快实行“自收自支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管理制度;5.强化法律服务,建立与律师
、公证机构的联系协作制度;6.在管理上逐步向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体
制过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创造条件,成立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基层法律服务所
改革的目标是尽快走上“两不”(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拨款)、“四自”(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路子,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
1998年3月,省司法厅制定《山东省法律服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
法》),规定法律服务所由县(市、区)司法局直接组建,并进行重新登记,不符合要
求的,一律不予年检,改变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所难以管理的状况。200
0年1月,省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修改,制定《山东省法律服务所登记年检管理办法
(试行)》。7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组织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
考核工作的通知》,首次报名参与考试和考核的有9740人,其中,报名参加考核的在
业人员999人,报名参加考试的8741人。经考核和考试,分别有797人和7135人获得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000年12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要
求法律服务所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所挂靠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司
法行政机关实现彻底脱钩,转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法律服务所,真正建立起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至此,法律服务所成为“
两不”、“四自”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业务开展
1991年9月,司法部发布《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确定法律服务所的主
要业务为: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事
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司
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
1991-1995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在涉及外经贸、重大
民事、经济案件代理等方面开展业务。1993年后,部分法律服务所开展贷款,土地、
果园、荒山、池塘承包,婚前双方经济来往,农贸市场牲畜购销等见证业务。1995年
底,全省有38774家法律服务所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乡镇村办企业以及公民
个人等担任法律顾问;以法律学习班、法制讲座、发放法律读本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
教育257084场次;代理诉讼案件59731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60253件,调解纠纷
525458件,审查经济合同1541666件,协办经济合同公证1180921件。
1996-2000年,随着法制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
法律服务需求不断上升,基层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质量和业务数量逐年提高
。1997年,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省司法厅要求每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至少
承办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外,逐步扩
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孤寡老人、妇女儿童、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
体提供法律援助,重点对社会保障、灾害救助、赡养抚养、交通医疗事故、坑农骗农
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进行援助,主动减免代理费。至2000年底,全省法律服务
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51313家,代理案件64737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9253件,调
解纠纷86355件,办理见证350758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850件。

图4-10 烟台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2001年脱钩改制后,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继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
会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三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及招商引资、税
费改革、企业改制等提供法律服务,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整体走在全国前列。据司
法部2003年度业务统计,山东省有法律服务所1394个,法律服务工作者6574人,法律
服务工作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3.7%。

2001-2005年山东省法律服务所业务工作统计表
表4-16

┌──┬──┬─────────────┬───┬───┬───┬───┬───┬───┬──┬───┐
│分 │建法│担任法律顾问(家) │代理 │代理 │调解 │协办 │代写 │解答 │办理│避免 │
│ │律服├───┬─────────┤诉讼 │非诉 │纠纷 │公证 │法律 │法律 │法律│挽回 │
│ │务所│总数 │其中 │事务 │讼事 │(件) │(件) │文书 │咨询 │援助│经济 │
│年类│(个)│ ├───┬──┬──┤(件) │务 │ │ │(件) │(人次)│事务│损失 │
│ │ │ │基层 │各类│其他│ │(件) │ │ │ │ │(件)│(万元)│
│ │ │ │政府、│企业│ │ │ │ │ │ │ │ │ │
│份 │ │ │村居 │ │ │ │ │ │ │ │ │ │ │
│ │ │ │委会 │ │ │ │ │ │ │ │ │ │ │
├──┼──┼───┼───┼──┼──┼───┼───┼───┼───┼───┼───┼──┼───┤
│2001│1403│46003 │30836 │9165│6002│74757 │89487 │76802 │67409 │132340│532372│9771│153536│
├──┼──┼───┼───┼──┼──┼───┼───┼───┼───┼───┼───┼──┼───┤
│2002│1343│41455 │28536 │8657│4262│74330 │78726 │69775 │51607 │137983│466041│8569│139845│
├──┼──┼───┼───┼──┼──┼───┼───┼───┼───┼───┼───┼──┼───┤
│2003│1394│39702 │27693 │8285│3724│97044 │90993 │63325 │31807 │162309│522258│8695│129263│
├──┼──┼───┼───┼──┼──┼───┼───┼───┼───┼───┼───┼──┼───┤
│2004│1401│33958 │22727 │8278│2953│83642 │76057 │53077 │22887 │130077│917287│8001│139651│
├──┼──┼───┼───┼──┼──┼───┼───┼───┼───┼───┼───┼──┼───┤
│2005│1336│33502 │21642 │8455│2955│92721 │70300 │53203 │20155 │157761│456325│9571│165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