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防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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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为黄河防汛总指挥部(简称黄河防总),总指挥由河南
省省长担任,黄委主任、有关省一名副省长等任副总指挥。
1986-1996年,山东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是山东省防汛指挥机构,1996年4月,
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省防指)。省防指由省长任指挥,
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常务副指挥,济南军区作战部副部长、省军区分管作战
的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山东河务局局长、省水利厅厅
长和建委、计委、经委、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等任副指挥,公安、武警、气
象、铁路、电力、邮电、农业、商业、交通、卫生、民政、林业、广播电视
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2003年5月起,省防指由副省长担任指挥。省防指成
员单位随政府机构的调整而变动,人员随职务等变动情况每年有所调整。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政府分别设置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部。
鉴于东平湖滞洪区的特殊地理位置,设立东平湖水库防汛指挥部(简称东
平湖防指)。1986-1990年,东平湖水库防汛涉及泰安、济宁、济南三市和菏泽
地区,东平湖防指一般由泰安市市长任指挥,济宁、济南各一名副市长、菏
泽行署副专员和山东黄河位山工程局(1991年9月更名为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
局)局长任副指挥。以后,由于行政区划变动,东平湖水库防汛仅涉及泰安和
济宁两市,东平湖防指由泰安市市长任指挥,副指挥及成员由两市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和济宁军分区以及当地驻军的负责人组成。
山东省各级防指的主要职责是: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共同领导下,
在本辖区行使黄河防汛指挥权;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执行上级防指的防汛指令,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工作;召开防汛
会议,研究部署防汛工作,开展黄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根据黄河防总的要求,结合当地防洪工程现状,制订防洪预案;根据本级政
府行政首长的指示和有关规定,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黄河防汛督察组织,督
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黄河防汛工作;负责下达、检查监督防汛
调度指令的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根据汛情及时组织查险、抢
险、迁安救护等工作;汛情紧急时,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黄河防汛抢险救
灾等工作,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研究和推广先进的防汛技术,总结经验教训,
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根据2003年防御黄河秋汛的经验,2004年省防指制订的《山东黄河防洪
预案》增加了设立前线指挥部的内容。当东平湖分洪运用、局部滩区严重漫
滩受灾,或出现重大险情时,经同级政府或防指批准成立前线指挥部,具体
组织和领导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指挥部由当地政府行政首长、防指部分成员
单位负责人、同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指挥由本
级防指指挥或副指挥兼任。
黄河防总办公室(简称黄河防总办)设在黄委。全省各级防指均设有黄河
防汛办公室(简称黄河防办),各级黄河防办分别设在同级黄河河务部门,东
平湖防办设在东平湖管理局。各级黄河防办作为各级防指的常设机构,在本
级防指领导下,按照防指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的日常
工作。省防指黄河防办日常工作由山东河务局防汛办公室承担。
当黄河出现大洪水时,按照防洪预案,各级防指均成立临时职能组织。
省防指主要成立指挥、综合调度、水情、工情、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督查
等组织,人员以本级河务部门为主,统一调配,根据洪水级别,及时增减人
员,以满足防御洪水的需要。在市、县级河务部门,除设置上述职能组织外,
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设立迁安救护、安全卫生、交通管理等职能组织,
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安排调度,保证抗洪斗争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