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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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公安队伍
1982年,根据水电部、公安部通知要求,山东黄河各县(市、区)黄河修防段设立
公安派出所或民警室,部分修防处设公安特派员。山东黄河水利公安队伍由黄河河务
部门管理,业务由当地公安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加强防洪工程治安保卫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保障防洪工程安全发挥效益。至1993年,山东黄河水利公安派出
所增加到31个,干警120人。2002年机构改革,黄河水利公安派出所被取消独立编制,
职能和人员并入水政部门。

二、水政监察队伍
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执法体系的通知》 要求,1990年3月开始,山东河务
局、各修防处、位山工程局相继建立水政监察处,各修防段建立水政监察所。1996年
12月28日, 经黄委批准,滨州市黄河水政监察大队成立。1999年1月30日,山东黄河
水政监察总队成立。同时期,各市(地)、县(市、区)河务(管理)局成立水政监察处和
水政监察所30个,有水政监察员138名,兼职水政监察员125名。
水政监察队伍由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和管理经验、作风正派的干部组成,在黄河系
统职工中选拔产生, 经过岗前水政专业培训后上岗执法。 1995年12月,水利部下发
《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对水政监察队伍提出执法队伍专业化、执
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学习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
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的“八化”要求。
2002年5月,山东河务局规定,山东黄河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组
织制定山东黄河水利法制建设规划,拟定山东黄河配套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
山东黄河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3.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
水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黄河水事违法行为,承办山东黄河水行政诉讼事务。4.组织开
展山东黄河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水行
政许可,协调处理各市(部门)间的黄河水事纠纷。6.负责对系统外有关立法文件的审
查、 会签及山东黄河配套政策法规适用问题的对外答复。 山东河务局规定各市河务
(管理)局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是:负责《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辖区黄河治
理开发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辖区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复议工作,
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调处辖区内的黄河水事纠纷。
2005年7月, 山东河务局组成执法监察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
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步增强,能
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实施水行政许可,没有发现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
行政许可中违反规定的情况。
截至2005年,山东河务局水政监察总队在各市级河务局有直属水政监察支队8支,
在各县级河务局有水政监察大队29支,有水政监察员199名,兼职水政监察人员80名。
黄委先后下达山东河务局水政执法装备建设经费1012.5万元,为各级水政机构配备了
交通、通信、微机、摄像等现场勘察工具和执法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