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1984年,实施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进一步扩大, 中央逐步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1989年起,国务院清理整顿税收秩序, 严格控制减免税,经过连续三年整治,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前提下,理顺中央与 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1993年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法律 形式规定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一、税收管理权限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 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相抵触的决 定。 1987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山东省税务机关主 管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 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自9月1日起,省财政厅修 订多项减免税管理权限,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减免营业税审批权限由市(地)税务局改 为报省税务局审批; 对村办集体企业减免产品税、 增值税、所得税由市(地)、县 (市、区)税务局比照乡镇办企业的审批权限办理,乡镇村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 为每个纳税单位年内减免税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务局审批,5000元以上的 报省税务局审批。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临时性减免审批,改为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企业,不得再临时减免所得税,对未实行承包的市、县级国营企业,一年内减免所得 税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税务局会同市(地)财政局审批;10万以上的,由 市(地)税务局与市(地)财政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直企业需要申请临时性减免 税照顾的,由企业报其主管部门,再转报省财政厅审批;中央级企业由省税务局上报 财政部审批。 1988年,省政府规定,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擅自决定减免税或下达同 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否则,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为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 理体制。 1989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清理整顿税收秩序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重 点,赋予税务部门必要的检查权。1990年,国家税务局提出税收治理整顿的10项目标, 经过连续三年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好转,基本消除公开或者隐蔽的越权减税、免税、 退税和自定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等现象,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前提下,理顺了中 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 1991年2月1日起,山东省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权下放到部分市(地)税务局。 199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 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执行,任何机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 补税的决定。7月,全省按照控制减免税要求,对承包流转税和乱开减免税口 子的问题进行清理,停止审批困难性、临时性减免税,停止执行各地自定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征管范围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开始征收。1982年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利 用国家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及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投资开征建筑税。同时,试行国 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将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分别通过递增 包干、 定额包干、缴纳调节税三种形式上缴国家。1984年,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 改税"改革, 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同时,将工商税按经济性质分解为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调整税率;对涉外企业仍沿用1958年制定的工商 统一税; 开始对矿产品开征资源税(1984年10月起只对原油、 天然气、煤炭征收, 1992年扩大到对铁矿石征收);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1984年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1985年视国营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征收奖金税、工资调 节税,同时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取消工商所得税, 当年对集体企业征 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为促进教育事 业发展,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至1986年底, 全省实际征收税种24个,工商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单一的税制过渡到多税种结 合的复合税制。1987年起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筵席税,恢复征收印花税, 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将新兴的典当业纳入营业税税目,使营业 税由原来的11个税目扩大到12个税目。1989年,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征收国家 预算调节基金, 对彩电、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1990年,在营业税中增列"土地使 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两个税目,进一步扩大营业税的征管范围。 1991年,以各种资金进行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为课税对象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取代建筑税,并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至1993年底,部分产品由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产品税的征收范围逐步缩小,全省增值税税目由1987年的24个增至1988年的30个。 至1993年,税制体系由37种税组成,其中工商税32个。山东省除农业税类和国营 企业调节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关税由海关负责征管外,下列各税均由山东省税务 部门负责征管:流转税类,包括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类, 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类,包括资 源税、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奖金税(分为国营企业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和特别消费税;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 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