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的“完粮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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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司桂

近日走访,偶得两份清朝光绪十二年的“完粮执照”,一份是“光绪十二年分上
忙执照”,一份是“光绪十二年分下忙执照”。两份执照的大小、格式相同,系为长
方形纸条, 其长为25厘米,宽为6厘米。执照的纸色已变黄,但字迹仍十分清晰。执
照的行文格式为竖排,其内容是:
泰安府莱芜县正堂,为完纳地粮给发执照事,今据乡保花户黄兆贵应完光绪十二
年分上忙完银肆钱伍分伍厘,除银自封投柜外,合给印票执照是实。光绪十二年月日
给。县押第号。(见复印件)
执照中下部盖有“莱芜县正堂” 的大印,印章为边长7厘米的方印。执照正文为
黑色,印文为红色,篆书,户主姓名和银两数用毛笔填写。
无疑,这是两份晚清时期农户完纳地粮银的执照。完纳地粮银,从历史的演变来
看,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周朝的“井田制”,春秋时期鲁国颁布实行的“初
税亩”,北魏的“均田制”,唐朝初年的“租庸调”,唐朝中叶的“两税法”,北宋
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明朝中叶的“一条鞭法”,清代实行的“摊丁入亩”等等。
“摊丁入亩” , 即取消“人头税”,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这一办法是公元
1726年(雍正四年)在全国开始推行的。这样以来,既保证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使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逐渐削弱。
显然,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两份“完粮执照”,是清政府实行“摊丁入亩”之后的
“完粮执照”。查《莱芜县志·田赋志》,所载:“康熙元年,每丁征银一钱二分”,
又载:“明季迭次加征,每亩加至银二分,米六合。”从这两份执照的银两数来看,
户主黄兆贵的家庭经济状况,在那时当属上等家庭。在《黄氏族谱》中的《清处士黄
公兆贵先生家传》中写道:“兆贵,字卿,乃前清例授乡耆……唯遇有会心友至,则
风雨连床,把酒作乐……余每入其里,登其堂,见其手操五弦,高唱入云,古调清音,
若出金石……其性情之萧洒,胸怀之广阔,以较诸周郎之雇曲,伯牙之抚琴,当亦有
过之无不及者……”即可以印证。
据《莱芜县志·田赋志》载:“自雍正十三年为始……共实征正银二万七千三百
三十三两八钱九分五厘五毫七丝二忽一纤五沙一尘六渺七漠一埃三溟,又随征耗银三
千八百二十五两七分二厘(每正银一两加征耗银一钱四分)……”由此,我们可以对清
朝时期莱芜县缴纳地粮银的情况略见一斑。

添入页子黄朱包蒙墓志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