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志·民俗卷》的写作体会(王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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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志是记述风俗的历史和现状的专志,是地方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编纂
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民俗志书,是一项艰苦而光荣的任务,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问题。本文就编撰《枣庄市志·民俗卷》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谈以下体会。

一、民俗的记述对象
民俗的记述对象是什么?这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同时,还需要弄清什么是
民俗、民俗的特点、作用和民俗的历史发展等诸多问题。
民俗一词, 早在我国古文献中就已经被广泛使用。 如《礼记·王制篇》中就有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民风与民俗之义相近,其实质就是民俗。《礼记·缁衣篇》
中亦有“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的记载。而把民俗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在我
国则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才开始的。
按照前人的解释,由自然条件不同形成的习尚叫“风”;由社会条件不同而形成
的习尚叫“俗”,二者合起来就叫“风俗”。鉴于此,人们给民俗所下的定义,就有
多种表述。尽管人们对民俗的表述方法不尽相同,但其主要特征均表现为:民俗具有
地域性、传承性、变异性、社会性、心理性、民族性等等。因此,民俗的定义,可作
这样的表述:民俗是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共同创造的、广泛
流传的,同时被当作某种规范加以保持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方式。随着民俗学的不断发
展和深入研究,人们对民俗的认识越来越广泛,从生产到生活,从自然到社会,从物
质到精神,无一领域不涉及到它。笔者认为,可以将民俗的具体内容和对象作如下分
类。
(一)经济类民俗。它包括物质生产习俗、交易习俗、交通运输习俗以及消费生活
习俗等。
(二)社会类民俗。包括家族习俗、亲族习俗、乡里习俗,岁时习俗,婚丧喜庆习
俗及礼仪习俗等。
(三)信仰类习俗。包括大自然崇拜、祖先崇拜、迷信鬼神及星相巫医等。
(四)游艺类民俗。包括文娱活动习俗、竞技活动习俗等。
上述这种划分只是主体明确,边缘则是模糊的。任何一种民俗事象,尽管它主要
可以划归某一方面,但同时又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方面。而我国古时常常把民俗局
限在礼仪、信仰、岁时节庆、婚丧等范围内,忽略了经济方面和游艺方面的民俗。这
是一大缺憾,也是古代经济不发达的体现。而新编民俗志书,对经济方面和游艺方面
的民俗,应当给予必要的重视。
《枣庄市志·民俗卷》没有按上述四大类内容分类编纂,而是为了更便于记述,
把四大类内容分成十五章记述。其中第十五章“移风易俗”,当列上述四大类内容之
外。严格地说,此章不属“民俗”范畴,只是应当引导的社会道德规范。出于对良好
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倡和褒奖,单列一章,只是记述简要。
民俗大师们认为,方言、民间歌谣、民间传说、娼妓、嫖赌、吸毒等不应记入民
俗志。其理由是,上述种种事象不是人们“自觉自愿”遵行的民俗。在编纂《枣庄市
志·民俗卷》时,我们注意到了这一点,没有将这些内容写入《民俗志》。而市属有
的区(市),将方言、民间歌谣、民间传说、娼妓、嫖赌、吸毒等列入史志民俗卷,是
值得商榷的。因为民俗具有一个十分深刻的属性是民众性,即社会上不管何种事象,
只要不是大多数人“约定俗成”的,或者说不是代表人类共通的意识的,就不能算民
俗。比如旧中国的为娼妓者,毕竟是极少数人,且有些人是被逼或为生活所迫不得已
而为之,焉有“民众性”可言?更谈不上是自愿的。至于嫖赌、吸毒,乃社会上无赖
之徒所作所为,为世人所不齿,所以不能作为民俗看待。

二、民俗民风的作用及其特征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俗民风的研究欠缺,对民俗的作用、特征认识不够,这为志
书民俗卷的撰写和编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民俗作为客观存在是有规律可寻的,因此,
我们对民俗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价,旗帜鲜明地在志书中写入境内的“民俗”。为此,
《枣庄市志·民俗卷》单列一卷,记述达四五万字,其份量举足轻重。同时也注意突
出了民俗的作用和特征。
(一)民俗的作用。民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与一定的政治制度联系密切。有
人说它是政治生活的镜子,此说虽然过分了点,但有其道理。古代史书记载,周天子
观察所到之处,“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其目的是“考政治之得失”。汉武帝认
为,民俗民风和政治措施是“各有所由兴,殊路而同归”。东汉应劭说:“为政之要,
辨风正俗最其上也”。好的社会民俗民风,有利于时代的前进;反之,会对社会发展
起阻碍作用。我们今天对民俗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不要把民俗单纯看成是“旧社
会没有装进棺材的死尸”、是“封建统治阶级束缚劳动人民的精神武器”。事实上,
有许多民俗民风,反映了人民群众和剥削阶级及其当权者的斗争,有的反映了对先人
的怀念,有的记载了某种生产技术的操作以及娱乐、体育活动等等,不一而足,各地
都可以找出若干例子。
伟大的文学家鲁迅在《破恶声论》中,对一般人认为迎神会是一种迷信的看法提
出异议:“农人耕稼,岁几无休时,递得余闲,则有报赛,举酒自劳,洁牲酬神,精
神体质两愉悦也”。鲁迅从赛神会中看出了农民的娱乐活动,难道能说这是消极、落
后、愚蠢和无知么?
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民俗工作,正确估价民俗的作用,尊重各地民俗民风习
惯。在革命战争时期,我军所到之处,宣传革命道理和纪律,其中便有“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这一条。相传陈毅军长率新四军,北撤到枣庄地区的薛城时,曾一度借不到
菜盆。陈军长经过调查后发现:原来一些南方的战士不不懂北方的民俗习惯,借东西
时称一些成年妇女为“老板娘”所致。陈军长立即传令三军予以纠正,和谐了军民关
系。由此可以看出民俗的重要作用和违反民俗的危害,就此事,笔者曾写出《陈毅问
俗正军纪》一文,刊发于《民俗研究》。全国解放后,周恩来总理一次到云南时,适
逢傣族泼水节,他便身穿傣族服装,手拿水盆和傣族同胞一同欢度泼水节,加强了兄
弟民族的团结,一直传为佳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中有关“风俗习惯”的规定是:各民
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可见“风俗习惯”在国民生活中的
重要性。
(二)民俗的特征。任何事物、意识形态等之所以不同于他事物、他意识形态,就
是因为它具有自己的鲜明的特征。民俗也是如此,也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
1、 民间性。也就是群众性,“俗成于下”,民俗不是个别或少数人的行为,也
不需要任何会议讨论决定执行或由哪一级政府批准执行,它是口耳相传“约定俗成”
的东西。
2、 区域性。一定的民俗在一定的区域内流行,古人有“入国问禁,入境问俗”
的规矩。这就是说,民俗是有区域性特征的,所以到一新地方,首先要打听禁忌、习
俗,以便入乡随俗,遵俗行事。古代吴郡的人“被发文身,倮以为饰”,大禹治水至
此,欣起而解衣。
3、 传统性。民俗体现了一个民族的传统心理。中国自古以来十分注意男女之间
的礼节,直到今天,男女见面问好,一般点头笑一下,招呼一声,至多握手;而欧美
人见面问好可以拥抱、接吻。又如,我们中华民族对祖先的追念仪式及心理状态都是
庄严肃穆、郑重其事的。不遵传统,常被人讥为“不孝子孙”“数典忘祖”。
4、凝固性。民俗一经形成,便成为所谓“老规矩”,即是要改变它也很不容易。
即使形成这个民俗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变革,而这一民俗却还会长期的存在下去。在婚
姻问题上的“重聘礼”,自古就有。汉代就有人批评这种风俗的恶劣,直到今天,这
个旧风俗仍未根除。又如葬俗,有的地方原是土葬,近年来宣传教育提倡火葬,可是
直到现在仍有不少人,非要将火化后的骨灰盛入棺内埋入土中,以示土葬之意。
5、 变异性。民俗,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水平的提高在变,随着统治者的提倡
在变,随着人们的认识、感情在变,随着一定的政治制度变革在变。有的从有变无,
有的从无变有,有的从多变少,有的从少变多等等。这些变异,从总的趋势是向健康
方面变,向积极方面变,向现代方向变。但是,也有些不良民俗在向健康、积极、现
代方向变革之后又出现了“死灰复燃”,比如枣庄一带,人死后的“发大丧”现象。
在编纂枣庄市民俗志时,我们注重了上述民俗的特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编纂民俗志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编纂《枣庄市志·民俗卷》的过程中,体会到要编纂出高质量的民俗志,需要
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民俗志与其他分志内容的交叉重复问题。志书乃是一方之全书,是一
个有机的整体,而每一个分志只是整部志书的一部分,作为民俗志也不例外。
首先,要处理好民俗志与民间文艺、民间文学、生产用品及方言等分志的交叉问
题,特别是一些介于两者之间的“中性”内容。也就是说,有些内容,既可以归于民
俗志,又可以归于其他分志。对于这样的内容,只能在民俗志中作简述,或者干脆不
述。比如,《枣庄市志》的《方言志》已作专门分志,在民俗志中就未再涉及方言的
内容。再比如,民间文学中的谚语、歇后语、歌谣等,从文学的角度讲,它们是人民
群众口头创作、口头流传的口头文学,在文化分志中有详细记述,可以反映出一些群
众文化基础和特点,因此,理当详细记述。但是,有些谚语、歇后语、歌谣诸如“八
月十五(日)云遮月,保着(证)来年雪打灯”“三六九(日),出门走”“枣芽发,种棉
花”……等等。既带有浓厚的民间文学色彩,又恰当地反映了当地的民俗事象。对这
样的谚语、歌谣,在《民俗志》中只字不提,就很难反映出这个方面民俗的特点来。
对这样的内容,就应该采取“此详彼略”的方法处理。《枣庄市志·民俗卷》对此作
了较好的处理。
(二)准确把握住民俗概念,不写非民俗事象。有些新编纂的民俗志书,把许多非
民俗范畴的内容写进了民俗志,如某区的《民俗志》,把荒年的代食品--野菜的性能、
制作方法以及奸商如何坑骗顾客内容也写进去了。这不仅游离主题,造成文字浪费,
增加多余的篇幅,且冲淡了主题、有喧宾夺主之嫌。
随意扩大民俗志外延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把握不准民俗概念所造成的。为防
止将非民俗事象写入民俗志中,需要牢牢掌握住这样的原则,即民俗首先是约定俗成;
其次是世代相传;再次是对人们有一定的约束力;最后是贯穿于日常生活中。除此以
外,都不是民俗。
民俗专家认为,将非民俗内容写入民俗志中,不是个方法问题,而是个知识性问
题,是志书中的“硬伤”。因此,专家们建议,对于把握不准是不是民俗范畴的事象,
要虚心向民俗学专家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实践请教,免得贻笑大方。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按照写民俗志的原则,象“助人为乐”“扶危济贫”等
社会新风尚,不属“民俗”范畴。但考虑到它是社会新风尚,为国家、各级政府提倡,
又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赞扬。为此,《枣庄市志·民俗卷》单列一章加以记述,以
祈作为对新的道德风尚的提倡和褒奖,但篇幅极其简约。
(三)民俗学作为一门学科,必须十分重视向社会调查研究。作为一名民俗志书的
编纂人员,在某种意义上讲,首先要成为一位民俗工作者,或者不谦虚地说,要成为
一个民俗学专家,否则,是很难胜任这项工作的。
民俗学的本身要求,对任何新的民俗事象,不能道听途说,一知半解,更不能主
观想象。必须进行认真观察、耐心询问、详细记录、细心体验、反复思考,掌握生动
具体的第一手资料。除此之外,对历史上民俗志中的旧资料,也不能全部照搬照抄。
这是因为旧志资料的编纂者由于受当时社会的局限,观点上与我们现在的观点或许有
很大差异,甚至有些唯心的、反动的观点,因此,必须认真加以改造。这才是编纂好
民俗志的重要基础条件。在编纂《枣庄市志·民俗卷》过程中,就曾对枣庄地区的民
俗事象,作过几年的调查研究。为把握某些特殊的民俗,曾多次向多位生于二、三十
年代的老人作过调查。因此,在枣庄民俗志随市志一同付梓后,得到有关行家“不错”
的评议。当然,枣庄民俗志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尚待进一步完善。
(四)要进行科学的分类。民俗学既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对
民俗的分类,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这并非是说,民俗志可以杂乱无章,
随意乱编乱写。它总是有一个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民俗志的分类(章节设置)
来讲,我们认为应该遵守这样的起码原则:第一,划分标准要求统一;第二,要分开
写,不要相互包容;第三,不能有漏项。
遵循上述原则,枣庄市志中的民俗卷,没有按“卷”下分“类”,“类”下再分
“章节”的编写方法编写,而是直接在卷下分章节。根据章与章之间保持相对独立、
又相互联系的要求,基本上是按衣、食、住、行……的规律分了成十五章。
(五)述而不论,褒贬寓于记述中。我们今天编写新志书,绝不仅仅是为了怀旧,
而是为了指导今天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否则,就失去了编写新志书的意义。对民
俗志书的要求也是如此。民俗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要弘扬祖国文化,需要批判地
继承。因此,对于所记述的民俗事象,应当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判明是非,该褒则褒,
该贬则贬,不能是非不分,采取所谓的纯粹客观记述。
然而,志体的基本要求是述而不论。那么,褒贬的方法就只能是寓于民俗事象的
记述之中,有时则“画龙点睛”地进行褒贬。总而言之,要在字里行间能够体现出肯
定什么,否定什么,批判什么,提倡什么。如在记述一些陋俗、带有迷信色彩的习俗
时,可于前面加“旧社会”“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前”之类定语,或“此俗已逐渐
泯灭”等等。《枣庄市志·民俗卷》基本上采取了这种记述方法。
(六)不宜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切块记述。民俗事象不象行政区划,有确定的范围和
规模。尽管我们平时常说“五里不同俗,十里改规矩”,但民俗的特点依然是“你中
有我,我中有你”。在一个区、县(市)里,我们不能说某某乡的婚俗是这样,而某某
镇的婚俗又是那样。一般说来,某一个地区范围内,同一民俗事象仅有一些小的差异,
其大的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如果“硬”要突出、或者“创造”出本地的特点,甚至
有多少个乡镇就切多少块记述民俗事象,这肯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民
俗的产生和发展,除了社会的因素之外,还取决于自然环境的因素。不同的地理环境,
在同一的社会环境下,可以产生不同的风俗,如中国南方有“冲凉”之风,而北方有
“睡炕”之俗。民俗志要体现这一规律性,就必须以不同的地理环境为单位切块记述,
可以分为山区、平原、湖区、内陆、沿海、边疆等等。有的可用“某某地区”或“某
某一带”等,这样较为模糊的地域概念记述民俗事象,才是比较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