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编史修志都非常注重记述人物。清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皇帝胤下 诏说:“朕惟志书与史传相表里,其登载一代名宦人物,较之山川风土尤为紧要。必 详细确查,慎要采录,至公至当,使伟绩懿行,逾久弥光,乃称不朽之盛事。”① 清代和民国间,志书尤重人物,方志学家对人物志的编写,在理论上也多有议论。编 写新志以业,方志界对于人物志的探讨更为广泛,文章纷呈,著述迭出,仅据《中国 地方志论文索引》(1981~1995) 统计,研究人物志的文章就有500余篇。本文试图综 合梳理人物志的编写研究情况,一方面是为了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希冀对于续志人 物志的编写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 人物志的体裁 对于人物志的体裁,不少著作和文章予以论述。1985年《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 编写工作讨论会纪要》综合了对人物志体裁的不同看法:有主张“采取传、录(简介)、 表或传、表、录三种形式的”;有主张“采取传、表或传、录两种形式的”;还有提 出“传、记略、简介、表、录五种形式的”。对“录”的涵义理解也不一致,“有的 是指介乎‘传’与‘表’之间的简介,有的则专指,‘英名录’”②。傅振伦列为 “(一) 前代史志重要人物史迹摘要;(二) 列传或传略;(三)人物表;(四)英名录; (五)人物索引”。列传有五种方式:独传;合传;汇传;寄传(别列传首);附出” ③。孙其海主编《方志学基础教程》写:“编纂人物志用传、表、录三种形式为宜。” “方志中的人物传是人物志的主体部分,其形式有独传、合传、汇传、寄传、附传等。 独传,又称专传,一传只记一人。合传,是把两个人的生平事迹合为一篇来写。汇传, 又称类传、丛传,是把某一类人物汇成一传来写。寄传,就是在一人物传后别列传首, 接写他人之传。附传,就是在一主要人物的传文之后,附带介绍有关人物的简要情况。” ④ 关于“简介”,《什邡县志》编辑部发文主张:生人可入“简介”,“此种形式 并不要求全面评价入志的人物,而是只对他们某个历史阶段,某个方面的活动进行扼 要的介绍”⑤。梁滨久在评《玉溪市志》时说:“方志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物志里 只能记已故去的人,不但人物传要‘生不立传’,人物简介也不能记生人。这束缚了 编写者的手脚,使人物志的记述范围很狭窄。按照章学诚的说法,传分两种,一种是 ‘包举一生而为之传’,即‘列传体’;一种是‘随举一事而为之传’,即‘经传体’ (见《文史通义·传记》 ) ,表现人物某一方面的事迹而不以‘传其一生’为目的。 ‘人物简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物传。”⑥林衍经、姜子扬、王复兴等则不赞成 为生人设简介⑦。 首轮修志期间,对特别著名的历史人物是否可设专志的问题,也曾有争论。山东 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在《山东省志》人物志之外,另设《诸子名家志》,如《颜真 卿志》《王羲之志》等等。这类志书一出,立刻争论迭起。陈锦鸿撰文说:“罔顾作 为志乘这种体裁的特性、功能和要旨,进而造出一些非史非志亦非传的‘三不象’的 文字产品来。山东省‘诸子名家志’,特别是‘王羲之志’等历史人物个人专志之设 立,即此一例。”他认为“‘诸子名家’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含混不清、游移莫定的”。 “‘诸子名家’无非人物,乃志即人物志的所属,完全可以在人物志总领之下设所谓 ‘诸子名家’卷或章”。“《山东省志·诸子名家志》之下,竟是某某人志,即个人 设专志,实在是严重错位。这种三并列的体式显然是不科学的、反逻辑的”⑧。之 后,鲁平波、朱友刚、陈名实等人发表文章,赞同设立历史人物个人专志⑨。再后, 梁滨久发表文章,用“志学”理论来认识和分析著名历史人物个人专志的问题,他说: “我觉得只有跳出世上只有地方志,只有方志学的狭隘眼界,弄清具有独立意义的历 史人物个人专志与作为地方志组成部分的人物分志的区别,才有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历史人物、名家是应该也可以写成志的。但这种个人专志不应作为地方志的组成部 分,其编写内容和形式都应与地方志的人物志有所不同,不能将个人专志与地方志的 人物志混淆调和,应保持其各自的独立性和严整性。”10 人物志的收录标准与范围 章学诚强调人物传要“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文苑方技有长可 见者,次之”11。黄苇等所著《方志学》写:“旧方志载人物的标准基本 是封建社会的大人物”,而“社会主义新方志载人物的标准已是:对国家、社会、民 族作出了重大贡献,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同时,“新方志对那些历史上和当代的 大奸大恶,也要加以记载”12。禹舜、洪期钧也说:“关于人物收录的基 本标准,是看人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凡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 分别作出重大贡献或起过重大阻碍作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不论其地位高低、 职务大小, 均可立传入志。”并论列了27条关于人物收录的“基本标准”1 3 。对于人物立传的标准,人们多有类似的认识。仓修良说:“凡是写入列传者要 以其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否贡献为标准,贡献大的立大传,贡献小的立小传, 无贡献的一律不立传。不是以官职的高低大小为标准。”14并引用章学诚 在《修志十议》中的话作进一步论证。王复兴也认为:“人物立传不以地位和等级为 唯一标准,主要看其对当地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这是新志区别于旧志的重要一 点。”15孔令士的看法稍微有些差别,他说:“确定入人物传的根据,是 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说一是看事迹;二是论级别。论级别,这是一种“官本位’ 现象,但仍然为我们今天人物入传的主要依据。在编纂实践中我们既要照此行事,又 一定不要囿于这种传统观念束缚,要更多的以其作用和影响为先,人物不论职位高低, 只要他为国家、 为人民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就应为其立传。”16董一博 《在全国北片十三省市“县志稿”评议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谈到“人物志”时说: “在讨论中,提出人物志以本籍为主、以正面人物为主、以人民大众为主、以近现代 为主的主张,是对的。”并且对“四个为主”作了详细解释17。杨静琦、 欧阳发和丁剑等不少人,都赞成人物志“四个为主”的标准18。 对人物入志标准与范围,有的著作和文章作了比较具体的说明。禹舜、洪期钧认 为:(一)在时间上,应服从一地统一的断限规定;(二)在地域上,应突破‘只收录本 籍人物’的框框; (三) 在性质上,正反两方面人物都收录,而应以正面人物为主; (四)在生与殁上,坚持‘生不立传’的传统法则”13。林衍经提出四点: “第一,依据志书断限,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决定古今人物的收 录;第二,收录人物注重量多面广,以见一地人才之盛;第三,注意收录与当地地方 特色相关的人物;第四,把先进代表人物、英雄模范人物作为收录立传的主体,并注 意收录有助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人物。”19李佩今则对所谓“神仙”入 志立传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列入了‘仙班’的真实历史人物和在地方上 有过贡献后被人们敬奉为神仙的杰出人物”,“应该花功夫、下力气通过调查和考证, 揭去披在他们身上的神仙的外衣,还其本来的人物面目,写出有血有肉的历史人物来, 表明他们不是神而是人”20。 方志界曾对人物入传的某些原则展开过讨论,这些入传原则涉及到入传标准、范 围等。 关于“以本籍为主”的问题。黄苇等所著《方志学》中论述:“以本地人物为主。 ‘志以郡分,人物当从’。旧志书人物传以收录本籍人物为主,客籍人物只在‘名宦’ ‘流寓’类目中作简介,这是我国地方志的传统做法。”12并引用《新编 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 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 做出重要贡献者,”以作进一步的说明。欧阳发、何静恒说:“地方志中人物,一定 要同本地有关,过去方志人物立传需本籍,这是封闭式的、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基 础的封建社会的产物。在交通发达,人口流动频繁的现代社会,已不适应,故提出以 本籍为主,兼顾对本地有贡献的客籍人物,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对那些新兴工业城市提出不必拘泥籍属,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21人 物志收录人物,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的观点,为多数人所接受。而单辉则认为:“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流动性大这一突出特征,从客观上决定了人物志记述‘以本籍为 主’原则的终结。”22 关于“以正面人物为主”的问题。古人并未分“正面”、“反面”人物的概念。 乾隆皇帝弘历已认识到人物的复杂性,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颁发谕旨云:“昨阅 《一统志》内,国朝松江府人物,止载王顼龄、王鸿绪诸人,而不载张照。其意或因 张照以前办理贵州苗疆,曾经获罪。又其狱中所题白云亭诗,语意感愤。经朕明降谕 旨,宣示中外。因而此次纂办《一统志》,意将伊姓氏居里,概从删削,殊属非是。 张照不知朕办理其案之公衷,而反挟私怨恨,诚非大臣公忠体国精白一心之道。然其 文采风流,实不愧其乡贤董其昌。即董其昌亦岂纯全之正人君子哉?竟使不登志乘, 传示艺林,致一代文人学士,不数十年,竟归泯没,可乎?……张照虽不得谓醇儒, 而其资学明敏,书法精工,实为海内所共推重,暇瑜不掩,公论自在。所有次此进呈 之《一统志》,即将张照官秩出处事迹,一并载入,其各省志书或有似此者,纂修诸 臣,皆宜查明奏闻补入,并通谕中外知之。”23首轮新志编修,多数人主 张人物志应以正面人物为主,同时兼收反面人物。禹舜、洪期钧在著作中列举前代志 书中的《丑德门》、《蕉苇篇》、《贪酷传》、《奸宄类》等例子,说明方志为反面 人物立传古已有之。说“《人物志》可以为反面人物立传,如实地揭露其反动面貌。 但是历史毕竟是前进的,推动历史前进的正面人物始终占绝大多数。因此,虽然正反 两面人物都收录,但必须以正面人物为主”。欧阳发、何静恒也认为:“正面人物与 反面人物,应以正面人物为主,不能搞成正不压邪……在志书中立为反面教员的,只 能是劣迹照著、恶贯满盈者。”21魏桥说:“坚持正面人物为主,不是取 消反面人物。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是相互对立的,有时也是相互依存的。写了反面人 物可以反衬出正面人物的光辉业绩,看到新中国创业的艰辛,同时也可以看出反面人 物是怎样失足的。‘善可为法,恶可为戒’,从正反面的经验中吸取教益往往更有效 果。”24刘君平发表意见认为新方志不宜为反面人物立传25, 而邓撰相认为新方志应当为反面人物立传26。 关于“以人民大众为主”的问题。董一博说:“以人民群众为主。为了反映人民 大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一反过去的歌颂地主、豪绅、官僚、胥吏的假仁假义,以及 宣传封建腐朽的伦理道德。所以对社会基层人物如良工、良农、良医、艺人等等,多 所记载,并载其技艺事绩,予以立传或入志。”17傅振伦说:“方志人民 性的传统应当继承下去,今修新志不仅要记载声名显赫的人物,也要注意默默无闻、 有益于社会的所谓小人物。”③ 关于“以近现代为主” 的问题。 古代有旧史志人物入新志的问题。诸葛计说: “关于这个问题,自古来就有争论。如嘉庆四年《安阳县志》的凡例中,就反对旧史 志中的人物入新志,主张惟书姓名,后注出处即可……而到嘉庆二十四年的县志,则 反其道而行之。”27首轮新志编修以来,对这个问题多有争议。王复兴总 结说:“有人主张,既然新志有时间断限,那么在上限前的旧志中已立传的人物,新 志应一律不收;有人主张,既然新志不是旧志的续修,为全面反映本地人物的情况, 旧志中已有传的人物新志也应全部收入。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欠恰当,一律不收失 这过绝,全部收入又失之过滥,还是择要选入比较合适。”15黄苇等所著 《方志学》写:“以近现代人物为主,但并非不可为古代人物再立新传。这是因为新 方志是重修,不是续修,要统合古今,才合体例,”新方志要“用新观点、新材料、 新方法为古人立传,对旧志原传要进行纠错、补缺,不能照抄。”12 关于“生不立传”问题。“生不立传”为古今通例。洪亮吉在《泾县志·凡例》 中写:“本志,不录现存者。”章学诚说:“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 传……邑志列传,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但章氏也提出有“破格”的 情况,即“惟妇人守节,已邀旌典,或虽未旌奖,而年例已符,操白粹守者,统得破 格录入”。“至去任之官,苟一时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 没身论定,于法亦得立传……惟其人现居本县,或现升本省上官及有统辖者,仍不立 传。所以远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议耳”11。自民国以来也有同意为生人立 传者。李泰说:“人物虽未盖棺,亦可暂定,以地方修志,不易轻举,远则百年, 近亦数十。此类人事,最易失传,必其已殁,始准开状送馆,则年远事疏,反难稽察, 未若其人尚在,易于询怔也。且若人得立传,则其言行,衡以长情,益为淬励,以求 有终,不至晚节再变。即不幸而再变,他年续志,仍可补书污点,并非已成即补救无 法也。”28邵文杰提出说:“为生人立传的基本条件,一是正面人物,二 是贡献突出,三是不任现职(一般地说),四是年事已高。市县是否为这些人立传,由 各地自己酌定。”29仓修良则分析为生人立传的道理未必能够成立,其理 由是:首先,“生不立传”原则是封建时代撰史修志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证 明生人立传弊多利少,所以后来才慢慢形成这个原则,我们对于前人一些成功的经验, 还是应当继承。其次,至于列举历史上不少人物“盖棺后并不能定论”,这只是由于 我们后人对某一历史人物一生所做事实的认识深浅有关。这一点我们必须分清。因为 一个人死了以后,他的一生所作所为便到此为止,这就是功过已定,不可能再有变化。 而历史上常有争论的一些人物,往往都是他们的功过悬殊不太明显,而后人占有材料 多少、认识深浅不同,从而产生了争论。我们不能以此为例,说明“盖棺后不能定论”。 再者必须分清生人不入传,并不是说生人概不入志,立传与入志两个概念,如果搞清 了这件事,担心对祖国对人民做过贡献而如今又健在的人物功劳被埋没自然也就是多 余的了。14 人物传的内容与编排 吴树刚为人物传胪列了12个方面的内容:即姓名、性别、民族、生卒年月日、出 生地、家庭出身、配偶及家庭、所受教育与主要著作、政治面貌和政治倾向及其变化、 职务、埋葬地与评价、主要活动事迹30。孙其海主编的《方志学基础教程》 中写道:“人物志的主体部分是人物传。人物传应该记述传主的基本情况和典型事迹。 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生卒、出身、籍贯、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主要经 历、活动等等。写好人物传最重要的是把传主的事迹 (如品质才能、建树贡献、革命 生涯、著作科研等)记述好。”④ 关于人物传的编排顺序,有不同的认识和修志实践。吉新报总括为八种,即“1. 按‘类’编排;2.按朝代编排;3.按生年或卒年编排;4.按正反面人物编排;5.按地 域编排;6.按姓氏笔画编排;7.按拼音字母编排;8.按四角号码编排”31。 林衍经概括为四种:“第一种是分类排列;第二种是按历史时期分节写;第三种是按 人物社会影响和地位排列;第四种是以生年或卒年先后排列。”32对几种 编排方法曾有过争论。如对按品类编排为序,清代钱大昕曾说:在人物传中不应列儒 林、文苑诸目,而应“总题之曰人物,但以时代为次,不分优劣,既遵古式,又息争 端。有尚友古人之识者,自能别其孰为大贤孰为小贤也”33。民国间黎锦 熙也说:“列传不必再标品类。”34瞿宣颖说:“人物不能强分门类,旧 志孝友、忠义之属,久为诟病。”35禹舜、洪都钧认为:“按品类排列的 方法利少弊多。其好处是‘按图索骥’,便于查检人物。其弊有三:①古今人物分类 很难囊括各行各业。旧志的那种分类法,早已成为糟粕;当代的按职业分,随着社会 分工的发展和变化,无论是‘工、农、商、学、兵’,还是‘党、政、财、文、学’, 都很难把立传人物的‘三百六十行’囊括无遗;按传主的功过、是非去分类,更难分 得准确。②传主一生始终如一地从事一项职业的为数不多,而多数是几易职业、身份 多变……因此不管是按职业分还是按功过分,都很难划分准确。③把同一时代有千丝 万缕联系的人物硬要分散到各个门类排列,必然割断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难以反映 时代的全貌及社会发展规律。”13 人物志的编写 对于人物志编写的综合论述,主要是在首轮新志编修期间。傅振伦强调说:“编 纂社会主义时代新方志的人物志,也要以马克思主义及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 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要秉笔直书,恰如其分地如实叙述,不为尊、亲、贤者讳。 不能以情违理,以假乱真,以私害公或隐恶扬善。至若过誉溢美,因人废言废事,都 不是公允的态度。”③董一博强调写人物要注意几点:“1.标题定体,义有轻重; 2.写好人不能像悼词,誉墓之文……写坏人不能像判刑书,计伐檄文;3.志体的突出 特点,采用事实说话;4.人物志必须从真写活。”17许还平认为:人物志 具有“政策性强”、“思想性强”、“敏感性强”、“可读性强”等特点,因此“写 人物必须慎之又慎,严肃再严肃,要有较高的马列主义修养,很强的政策观念,要实 事求是,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效果”36。 人物志的重要部分是人物传。所以首轮新志编修以来,研讨人物传编写的文章相 当多。在《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编写工作讨论会纪要》中写:“一篇好的人物传记 至少应具备四个特点:(一)观点正确,是非分明,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 点出发,对历史人物特别是对一些复杂人物有一个较为公允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是 寓褒贬于事实之中;(二)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三)应反映人 物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主要特点,但在表现手法上可以多种多样,既可全面记述, 也可有侧重地反映传主一生的某些关键阶段的经历;(四)文字简洁、朴实、生动,但 生动必须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②”刘伯伦说:“写人物传有‘五忌’:忌 苍白无力,忌千人一面,忌千篇一律,忌议同说教,忌用语雷同。”“摒除‘五忌’”, “须做到‘五要’,即要注入感情,要突出个性,要手法灵活,要评议精当,要语言 丰富”37。周永光认为:写人物传要注意四点,即“一是要破除按篇幅论 尊卑的观念”;“第二,要认真挑选材料”;“第三,传主以外的事物不必写,至少 不要多写”;“第四,掌握分寸,力戒渲染”38。张伯龄则强调“人物传 要注意提炼主题”,说“地方志的每篇人物传,是首尾完整、独立成篇的文章,自然 也是有中心的。因此,人物传也如一般文章一样,同样有个如何立意的问题,即也有 一个提炼主题的问题。一篇人物传的立意是否正确、深刻、关系到这个人物能否站住 脚跟,可否在志书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问题”39。 在人物传编写的讨论中,对是否可以运用文学笔法的问题曾有不同意见和争论。 沈飞龙提出:人物传应“大胆地、广泛地吸取其它文学形式的长处,创造多种形式, 使其尽可能地达到史志性与文学性的完美统一, 从而加强其艺术感染力” 。还说, “对80年代中期新兴起来的纪实小说及传统的诗歌形式,编写人物传也有研究、借鉴 之必要……我们未尝不可在坚持方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诗歌的形式及艺术手法, 来记述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式的英雄人物”40。单辉也认为:“无论 写史传还是写志传,绝对地、简单地离开文学笔法去写活(人物)是不可能的。文学笔 法中的夸张当然不适宜引进志传的记述,但文学笔法中的情节、细节故事的记述以及 合理的想象与推测等,如果被排斥在志传的‘运事’之外,写活人物传也就成了一句 空话。”41周永光则认为:“上述意见,对于撰写历史文学作品而言是正 确的,对于地方志机构生产某些‘副产品’来说,也许是可取的,但是搬到规范的地 方志书的编写中来则是不适宜的。志书‘以真实准确为本’,它为人们认识一个地方 历史提供真凭实据,我们绝不能舍本逐末,以损害志书科学性为代价去求得生动性、 可读性、审美效应等等。当然志书也应该要求写得精彩,但志书的精彩与文学的精彩 不同,文学的精彩要有一定的生活为底蕴而很大程度上可以由作者去妙笔生花,志书 的精彩则取决于客观史实和编者对史料的鉴裁。志书中也记载某些史实的情节和细节, 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同小说一样是需要文学手段了……志书的干瘪只能通过挖掘充实史 料去克服,不能动用文学手段去改变。”42 限于篇幅,对人物的渊源及人物志在志书中的地位和作用,未予综述。同时,对 某些同志的有关论述也只能割爱,敬祈见谅。 (作者单位:青州市史志办公室,此文原载于《广西地方志》2005年第1期) 注: ①《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七十五[M]. 转引于:王晓岩.历代名人论方志[M]. 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256. ②全国十四省(区)人物志编写工作讨论会纪要[J].中国地方志,1986,(2). ③傅振伦方志论著选[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434-438. ④方志学基础教程[M].中华书局出版,2000.233,235. ⑤什邡县志编辑部. 编写《人物志》中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生人能否入 《人物志》[J].四川地方志通讯,1984,(1). ⑥《玉溪县志零识》[J].南中,1994,(6). ⑦方志求是集[M].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174.姜子扬.志书中变相地为生人 立传必须摈除[J]. 河北地方志,2000,(2).王复兴.续修方志要规范人物编的体裁 [J].广西地方志,2002,(2). ⑧历史人物个人专志异议[J].中国地方志,1999,(3). ⑨继承创新与思维方式--评陈锦鸿《历史人物个人专志异议》 [J]. 志与鉴, 1999,(2) . 朱友刚.专家谈《诸子名家志》[J].志与鉴,1999,(3).陈名实.历史 人物个人专志之我见[J].福建史志,1999,(4). 10我对历史人物个人专志的看法[J].中国地方志,2000,(4). 11修志十议呈天门胡明府[A]. 转引自:仓修良.文史通义新编[M].上海古 籍出版社,1993.725-726. 12方志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661,821-822. 13方志编纂学[M].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194-199. 14方志学通论[M].齐鲁书社,1990.612-616. 15方志学基础[M].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240-242. 16论人物入志[J].上海修志向导,1993,(4). 17方志论文集[M].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 18]志苑十五年[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254.欧阳发,丁剑.新编方志十 二讲[M].黄山书社,1986.113-118. 19方志编纂系论[M].安徽大学出版社,1991.91-93. 20]对“神仙”入志立传的思考[J].陕西史志,1995,(5). 21方志研究与评论[M].方志出版社,1995.77-78. 22新编方志的变革途径[J].黑龙江史志,1994,(4). 23《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一[M].转引于:王晓岩.历代名人论方志[M]. 大学出版社,1986.367. 24志苑十二年[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158 25新方志不宜为反面人物立传[J].山东史志丛刊,1991,(3). 26新方志应当为反面人物立传[J].山东史志丛刊,1992,(1). 27关于人物志编写若干问题的探讨[J].天津史志,1995,(3). 28方志学[M].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重印).58. 29关于为生人立传[J].河南史志,1991,(4). 30人物传的基本记述要素[J].1990,(2). 31谈谈人物志稿的编排和送审[J].方志研究,1990,(3). 32方志中人物记载的问题[J].江西方志,1991,(6). 33鄞县志局同事书[A].潜研堂文集卷三十五[C]. 34方志今议[M].中国展望出版社,1982.97. 35志例丛话[A].转引自:禹舜,洪期钧.方志编纂学[M].200. 36新编人物志特点浅议[J].中国地方志,1986,(2). 37试谈人物传的分类与合写[J].中国地方志,1984,(4). 38人物志编写散论[J].广西地方志,1987,(2). 39方志务实论集[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157. 40人物传形式的探讨[J].湖南地方志,1991,(5). 41文学与历史不宜机械地分开[J].广西地方志,1997,(1). 42漫议《史记》与修志[J].广西地方志,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