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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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一、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工资
1992年之前,潍坊市盐业公司实行等级工资制。1992年后,按照〔1991〕鲁劳薪字第220号文件规定。制盐企业属一类产业,干部执行浮干序二,分17级,1级为261元,17级为41元;工人执行工序四,分15级,1级为43元,15级为117元。等级工资制下的津贴有书报费、肉价补贴、煤价补贴和粮价补贴。同时,实行奖金激励机制。
1992年7月,潍坊市盐业公司和山东羊口盐场工资由等级工资制转换成岗位技能工资制,按照《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1993年,潍坊盐业企业的工资构成,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主要有标准工资、年功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和奖金组成。1994年,根据省劳动厅鲁劳发〔1994〕368号文,全市盐业国营盐业企业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至1999年体制改革前,潍坊盐业系统职工工资制度大致分为两种形式,市、县盐业管理部门大部分执行机关或事业工资制度。生产企业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均归属地管理。劳动工资关系归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非产盐区盐业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一直由商业系统或供销社部门管理。生产企业按照企业法均归属地管理。体制理顺后,省盐业直属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在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导下,由省盐务局统一领导,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部分市、县盐业公司随着单位性质的改变,工资等级也逐步按企业标准套改(潍坊市市盐务局2004年,执行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工资)。理顺体制后,潍坊盐业部门建立了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企业分配制度。省盐务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定员及效益状况和增资因素等,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末根据计划进行工资清算。职工工资调整按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进行。省局逐级下达增资指标,各单位根据调资政策制定调资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上报省局审批。
2004年1月起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工资, 同时执行职务工资和职称工资,就高不就低。2006年9月起,只执行职务工资,同时增加职称补贴。高级技术人员200元,中级技术人员130元,初级技术人员80元和50元,高级工70元,中级工60元,初级工40元。
工龄工资2004年1月起执行,按年工龄10元/月计算,每年1月进行调整。
2005年12月,山东省盐业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机制,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管理。潍坊盐业公司纳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管理。由原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模式转变为以经济效益决定企业工资水平,即负盈又负亏的工资增长机制。
盐业产销合一后,资产在原非产盐区的各下属企业,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仍归地方管理。
二、乡镇集体及私营盐场工资待遇
1990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每一天定额2.5元,每月收入为75元,场方管吃管住,每月总收入维持在100元左右。1991年,每月工资收入提升至300元左右;1995年增长到400元左右;到2000年以后,人均月收入达到500元左右。至2008年,月均收入达到850元以上;2009年,人均月收入达到900元~950元左右;2010年,人均月收入达到1200元~1300元;2011年达到2000元左右。在私营盐场工作,场方管吃管住是惯例,2011年,每人每月生活费200元左右,由场方负担。
制盐技术员工资,最初为每年4000元~5000元。1996年增至1.3万元~1.5万元,到2011年达到3.5万元~5万元。技术员也是管吃管住,每月生活费3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