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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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一、批发企业财务管理
为规范各县区公司的会计工作,提高各县区公司会计核算数据质量,1990年3月,潍坊市盐业公司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盐业公司的规定,结合潍坊盐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盐业公司财会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标准共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三大项,其中又细分为52小项,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此标准的建立对各盐业企业的会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使各项会计数据比前期有了较大的改善。在公司当年的检查中,昌邑县盐业公司、潍坊市盐业公司成绩优秀。本年在潍坊盐业系统推广和扩大了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岔河盐场运用网络技术建设35万吨盐田配套工程达到最佳效果;菜央子盐场利用系统工程探索盐田工艺管理,降低了成本;卫东盐场实行“场内银行管理”取得明显效果。4月,山东省财政厅对盐业运销企业近场放销实现利润财务管理问题作出批复,全省盐业运销企业为统一核算单位,财务关系隶属省财政,企业的资金、财产、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等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10月,盐业运销企业的财务关系回归山东省盐业公司。
1992年8月,潍坊市盐业公司与山东羊口盐场合并,以羊口盐场为依托成立潍坊盐业化工集团总公司。保留潍坊市盐业公司牌子。财务归盐业化工集团管理,总部设在羊口盐场,潍坊市盐业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管理,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企业。1994年,寿光盐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围绕有利于理顺关系,促进发展的原则,在运行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一是落实国家新行盐价改革制度。二是落实税制改革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并从计划调拨、货款分配等方面狠抓新旧体制的衔接,完善配套措施。三是进行企业改制,完成了菜央子运输队、岔河盐场二化、塑料厂等四个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四是实行水、电、通讯、医疗四项费用制度改革,采取定额包干制,减少了浪费。
1995年7月,省盐业总公司改革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县级盐业公司是省盐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拟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制度,有限授权,分支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年8月,山东昌邑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对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盐化集团、场(灶户、廒里、利渔三处盐场和公司二级单位)工区(车间)三级管理。各企业均与盐化集团签订年度目标责任制。
为了整顿山东省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996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下发鲁盐会字〔1996〕第10号文,《关于对<山东省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暂行规定(讨论稿)>和<山东省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潍坊市盐务局(盐业公司)根据10号文的精神,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此办法分为总则、财务收支计划管理、资产管理、其他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附则6大项,28小项。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及所属二级单位。同时,根据省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重新制订了公司的《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并于同年7月1日起执行。本年潍坊盐业公司管理费用省公司不再下拨,由市公司按管盐财〔1996〕25号文收取寿光、昌邑、寒亭三市区盐业公司的管理费,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的支出。山东省盐业公司对近场放销盐的销售服务费下放至各产盐市区盐业公司,省盐业公司不再集中。8月,各产盐市区盐业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省盐业总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盐市区盐业公司由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单位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就地上缴企业所得税;各产盐市区盐业公司加强资产管理,确保省级资产的完整统一,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省公司与产盐市区盐业公司之间的资本金由原来的拨款关系改为投资关系,省公司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1996年,潍坊盐业实现了由单线产品运营到全面资本运营的转变,全公司推行了“倒逼成本管理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了人员、财产、资金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保值增值。通过学习邯钢“四达”经验,出台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也进一步修订完善。在10月全省运销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检查验收中,获得全省盐业系统总分第一的好成绩。
1997年7月1日,昌邑盐化集团组建了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整个盐化集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机构统一、人员统一、资金统一、核算分离的“三统一分”管理模式,并坚持三条原则:即资金统一集中和分配管理原则;借入资金有偿使用原则;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统一管理原则。
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潍坊市盐业公司职工医疗费用开支补充规定(暂行)》,其中:职工住院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确有困难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向公司借款,限额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职工2000元,离休职工3000元。出院时各项费用经医务室与个人结算,根据原定比例和报销时间视公司财力情况报销。借款数额高于实际费用部分须在出院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逾期未还者,连同每日千分之二滞纳金从工资中扣除。离休职工住院医药费按国家规定和《报销目录》报销,平日用药到医务室按规定取药,否则不予报销。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公司自定原享受离休待遇的职工,非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按90%报销,住院期间医药费报销比例比其他职工高出两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强化潍坊盐业财务各项基础工作,潍坊盐业公司财务科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各项制度进行了理顺、补充、修订并打印装订成册,共收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6项。
1999年6月2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11月,潍坊市政府以《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70号文<进一步完善盐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将寿光、昌邑、寒亭三市盐业公司与潍坊市盐业公司上划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将潍坊市供销盐业公司划归潍坊市盐业公司管理,其资产移交问题,由市盐业公司与市供销社按照国家关于维护供销社财产权益的有关规定,参照省里的做法进行了协商处理。山东省盐业总公司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产盐区市地县盐业经营机构,其资产由省盐业总公司投资形成,为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全省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整体上划为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各市地、县盐业公司均为省盐业总公司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
2000年7月,山东省盐务局鲁盐发〔2000〕25号文件批复,将“潍坊市盐业公司”更名为“潍坊盐业公司”,为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依法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
2002年,潍坊盐业公司完成了盐业体制理顺工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公司垂直管理。各产盐县(市、区)盐业公司执行的是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销区县(市、区)盐业公司均为从供销社分离的公司,执行的是商业会计制度。上报报表时,各县(市、区)的数据口径、报表项目各不相同,无法进行分析比较。报表数据随领导意图任意调整,造成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素质不高,造成记帐随意,差错严重,会计资料保管不善。潍坊盐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山东省盐业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潍坊盐业公司前期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编制了《潍坊市盐业批发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下发各县(市、区)盐业公司执行。本年,潍坊盐业公司调整内部经营体制,撤销潍坊盐业公司经贸分公司、潍坊盐业公司供销分公司。12月将以上分公司帐并入潍坊盐业公司账内统一管理。
2003年9月,昌邑盐化集团成员企业灶户、廒里、利渔三场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进行民营化改制,财务关系随即分离。同年10月,潍坊盐业公司组织各县(市、区)盐业公司在临朐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评比和业务交流活动,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评出会计基础工作先进单位3个:潍坊盐业公司、昌邑盐业公司、临朐盐业公司。
2004年1月起执行《关于严肃食盐专营“五统一”结算纪律的意见》:(1)食盐结算货款明细表,每月终了三日内寄发各县市区公司,各单位核实无误后于15日前足额上缴或者电汇到市公司财务科。食盐货款原则上实行现款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使用承兑汇票的,需承担银行贴现息。(2)专项基金按月计提,按季度上缴。每季终了后的首月15日前为缴款期,可与食盐结算一并上缴,也可分别上缴。专项基金的收缴,待上级正式文件下发后执行。(3)当月货款因故未及时全部或部分结清的,从结算期终了后的次日(即每月16日)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直至全部结清。(4)当月货款拖欠日期超过10天未结清的,每次扣其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元(单设书记的同上);分管财务负责人800元,年底由其应发奖金中扣除,其不足抵减的部分,由其风险抵押金中扣除。连续三个月未结清货款的,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年终兑现奖,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5)对盐款结算和专项基金上缴,在年度工作考核上实行“一票否决”。存在拖欠现象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单位评比,并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同年6月,结合省盐业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再次对《潍坊市盐业批发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以潍盐司财字〔2004〕8号文正式下发各县(市、区)盐业公司。该标准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会计监督四个内容。通过几次的验收考核,各单位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引起了高度重视,各单位报表格式、项目、数据口径,会计核算口径趋于一致,会计报表数据比较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单位的资产、经营及利润情况。
为了加强行业财务管理,及时了解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财务信息,便于领导决策分析,根据国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山东省盐业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各业务上级部门的管理需要,结合潍坊市盐业企业实际,潍坊盐业公司于200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通知”。通知对报表类别及内容、报送时间及编报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2007年6月12日起,潍坊盐业公司按照《潍坊市盐业批发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对12个县(市、区)盐业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检查,财务基础工作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各单位按《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并按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接受内部和外部会计监督。各单位的考核分数都在900分以上。在本年度9月至11月全省盐业组织的盐业企业财务管理大检查中,潍坊盐业公司财务科受到表彰。
2008年开始,按照国家、省发改委的要求,潍坊盐业公司大力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行市区一体化管理,将部分食盐批发企业的职能整合重组,统一由潍坊盐业公司直接经营,将原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潍坊盐业公司城区分公司撤销。成立潍坊盐业公司第一分公司、潍坊盐业公司第二分公司,采取内部核算方式。潍坊盐业公司昌乐分公司、潍坊盐业公司第三分公司、潍坊盐业公司第四分公司,作为市区一体化管理的组成部分,均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别采取报账制和内部独立核算制管理。同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改为25%,按法人征收,职工工资不再实行定额,而改为据实扣除。潍坊盐业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公司:潍坊盐业公司昌乐分公司与潍坊盐业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市公司本部进行合并纳税。6月6日,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潍坊盐业公司成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尹延明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预算边界;(2)确定预算主题;(3)设立各单位年度预算方案;(4)审定年度预算方案;(5)主持预算分析会议;(6)预算调整和仲裁;(7)审定预算考评方案;(8)制定预算管理制度。10月起,编制2008年第三季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潍坊盐业公司被省公司列为全面预算管理试点单位。同年8月,潍坊盐业公司对内部部室和部门实行绩效考核,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1)考核内容:对各部室、各部门的考核,以公司下达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的工作目标和立项督查的工作任务为重点,包含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创新和协作精神等内容。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部室(部门)内部工作责任分工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重点,包含工作创新和敬业精神等内容。(2)考核方式: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参加考核的部室(部门)分别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各部室、各部门把年度责任目标安排到季度和月度工作中,分解到每个工作岗位,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每月末,每个部室(部门)每位职工都要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填写《绩效考核工作记实表》,如实地反映工作开展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小组据此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室(部门)做出考核评定。为体现公平,考核小组成员在评定所在部门时,应回避。各部室(部门)对内部人员做出考核评定。年末,考核小组组织各部室、各部门及县市区公司或服务对象围绕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综合全年月度考核情况进行年终评比,评先树优。(3)考核兑现:公司依据月考核考评结果,每月兑现绩效考核工资。绩效考核工资暂由基础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为现行工资,浮动工资为基础工资以外部分。考核考评兑现浮动工资部分。公司对各部室、各部门按正职2.5、副职2.0(主持工作2.3)、一般职工1.0的系数计算分配到部室(部门),各部室、各部门内部根据各自的考核考评情况自行确定每个职工的发放数额。(4)考核程序:每月3日前参加考核的部室部门填报上月度《绩效考核工作纪实表》及相关原始资料,报送审计考评室。由财务部、政研督查室对相关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并提出考核考评意见;每月5日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进行考核、考评;每月7日审计考评室汇总考核工作小组对各部室、各部门的考评意见并进行反馈,确定后,连同部室、部门内部人员的考评情况,计算出浮动工资部分送交人力资源部;每月9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依据考核结果,编制月绩效工资发放表;每月12日发放上月度绩效考核工资。(5)考核奖惩: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总结评比、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惩:对年度考核中,工作积极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勇挑重担,业绩突出的先进部门、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并设立光荣榜,进行通报表彰;对承担领导临时安排的重要工作或阶段性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加分;对连续两个年度完不成责任目标任务的,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年完不成责任目标任务,工作无建树、无创新的部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2009年,根据《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潍坊盐业公司制订《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公司在预算期内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编制公司预算;按程序审查; 全面执行企业预算;对执行预算过程进行监督和调控;编制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执行情况的反馈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奖惩兑现;公司对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同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潍坊盐业公司对担保权限及审批程序作出规定:(1)对系统内企业提供担保:①县公司对系统内企业提供担保的,须经单位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上报市公司审查。市公司同意后,上报省公司审批。待省公司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县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②市公司、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系统内企业提供担保,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并上报省公司批复后,按有关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市公司、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担保。(2)对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对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但为满足自身融资需要,在建立互保关系、对等担保基础上,必须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逐级上报省公司,并在省公司转报省国资委批复后实施。无特殊情况,一般为信用保证担保。抵押和质扣需逐级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报省国资委同意后方能办理。(3)担保资金的用途:企业对外担保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4)担保总额的控制: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对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同年5月5日潍坊盐业公司制定营养盐计划管理考核办法,其要求遵循的原则:(1)多品种营养盐计划管理考核作为对县市区盐业公司年度总体工作考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再纳入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千分考核,实行单独考核、合并计算的办法。(2)多品种营养盐的销售计划纳入年度食盐小包装总量计划管理,并按照小包装食盐的总体完成情况和多品种营养盐的计划完成情况,分别考核。其考核办法:(1)全面完成小包装食盐计划:①完成多品种营养盐计划。计划内的按照100元/吨奖励,超出计划部分按照200元/吨奖励。②未完成多品种营养盐计划。对计划的差额部分按照100元/吨从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千分考核实得奖金中扣减。(2)未完成小包装食盐计划:①完成营养盐计划。计划内不奖励,超计划部分,按照100元/吨奖励。②未完成营养盐计划。对计划的差额部分按照200元/吨从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千分考核实得奖金中扣减。(3)营养盐计划完成数量,以市公司财务当年度结算数量为准。
2009年12月,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各企业的财务工作,对市盐业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盐业公司对所属县级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财务工作由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指导。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二)依法设置财务机关和配备财务人员,领导组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客观真实,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各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要制定、落实岗位职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情况。对不合法、不合规的企业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汇报。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须征求上级主管企业财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各企业应选用合格的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除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企业可派人共同监交。
2010年8月,潍坊盐业公司制定形成财务结算中心结算管理办法,其财务结算中心的管理方式为结算中心对纳入核算的单位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会计核算:各核算单位不设立会计机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由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统一资金管理:纳入结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原有资金账户全部取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票据管理:各核算单位结算所需的发票和凭证,由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结算中心业务管理。在报账管理上,公司内部设报账员的经营单位,由报账员负责本单位和结算中心之间的业务核算。报账员具体工作职责为:(1)负责办理本单位日常费用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各单位费用报销时间定为每月1日~25日。(2)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及开具业务。开具发票要求当月销售的货物,当月必须全部开具销售发票,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领导签字,次月开具。各单位的发票办理按《公司发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3)负责本单位货款回收和上交工作,不得坐支和延时上交货款。当月未收回的货款要及时催收,次月全部回收上交。对无故久拖不清的长期往来款项,实行责任追究。(4)负责本单位月末对账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的传递工作,编报截至每月25日的月度存货盘点表。(5)负责本单位原会计岗位除记账、制单、编制会计报表等核算以外的其他财会业务,如部门台帐、部门预算、清产核资等。报账员的工作程序为:(1)预审原始凭证 报账员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和支出票据时,须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预审;(2)整理、填制原始凭证 报账员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按结算中心要求填制报帐凭证,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一事一单(指同一项经济业务事项)。(3)办理报账手续 报账员将报账凭证交结算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资金支付业务。对于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报账员核实更正后再报账;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的、有错的、交报账员退回单位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办理报销;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结算中心不予受理。在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各核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后核定定额备用金,定期结算,周转使用。(1)备用金的适用范围:零星劳务报酬;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日常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2)备用金的管理:对于有备用金的核算单位,有报账员管理;没有报账员的,指定专人管理。结算中心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备用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结存对账。在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方面:(1)各单位结报各项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财务结算凭证,并符合《潍坊盐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2)各项费用的审批手续必须完整,所有原始凭证需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3)各单位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
2010年,潍坊盐业公司从考核编制预算入手,加大了全面预算管理力度。建立完善了预算监控体系,确保预算执行与控制职能严格履行。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则不预调整,各预算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环节和岗位。并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了事前审批与预警机制,加强事中适时监控,形成了全方位的预算执行与控制体系,使预算成为组织与协调各项管理、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通过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先干后算,边干边算”的粗放经营模式,形成了以预算管理为主线,“先算后干,优化平衡,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12月22日,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省集团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的通知》,对投资项目做了更详细的规定。(1)严格投资计划管理:集团公司规划发展处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汇总、审批及重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结合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每年底前将当年投资完成情况及翌年投资计划上报集团公司。(2)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单位3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项目,由所属市级公司审定。车辆购置、非生产经营项目,不论额度大小,均按上报程序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3)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单位要成立项目实施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并聘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投资项目造价审计。对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全程跟踪审计;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阶段性和竣工审计。(4)建立项目投资进度月报表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实施后,按月报送《项目投资进度月报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超预算、变更设计等情况及时书面报送集团公司。(5)建立项目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将组成检查组,对所属企业重点单位的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以资金结算中心为纽带构建集团公司统一的融投资管理平台,对系统内企业资金实行资金统一管理,为集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为保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的顺利运行,确保资金统一管理工作有序实施,需要各单位在集团公司的签约银行分别开立收入、支出帐户,并对16个市级盐业公司(青岛除外)、山东莱央子盐场、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山东寒亭第一盐场、山东东岳精制盐厂、山东盐业科技发展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昌乐转运处等非签约银行的帐户进行清理。按照以下原则于9月5日前清理完毕。(1)按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的要求,集团公司确定工行、建行、兴行、民生等四家银行为资金往来业务的合作银行。各单位在当地的上述四家银行中选择一家或两家开设收入和支出帐户。在同一家银行不得开设多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纳税专户、贷款保证金户、财政专项资金等专用存款户,在各单位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暂时保留,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确定今后是否取消这些帐户。(2)新帐户开设后,各单位现金结算账户,除集团公司允许暂时保留者外,要尽快注销。对需要注销的帐户,要指定专人核对和复核,确保银行与企业账簿记录核对无误。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在指定银行外新设账户或原有账户清理不彻底的,均按账外私存资金和私设“小金库”行为予以处置。(3)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金统一管理和清理银行账户工作的重要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二、生产企业财务管理
1989年,潍坊各制盐企业以会计升级为目标,开展了财务管理工作,各企业都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核算。县属以上企业大多数都实行三级核算制,对经济指标实行层层分解,定期进行分析、检查、考核。至1992年,执行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会计规范。该时期的企业会计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两个层次,并开始向体系化方向发展。企业会计规范的内容在保留并加强原来的会计业务核算和会计人员职责规范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关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自1992年后至2000年,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规范。自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的颁布使会计工作发生了重大改革,它不再按所有制、行业和部门进行区分,而是采用国际通行的借贷记账法、会计要素分类法、会计等式和会计报表体系,实行国际会计惯例中的谨慎性原则、资本保全原则、制造成本法等。潍坊各制盐企业在1993年7月前完成新旧会计制度接轨。
各制盐企业均设有财务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一般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专门财务会计机构,较大的集团公司所辖各单位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单位单设财务处或财务科,确无必要设财务科的,财务工作由其上一级财务部门代管,从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20世纪90年代初,部分制盐企业开始启用编制的计算机专门财务软件,主要解决会计凭证汇总和总账工作,手工账还是基本记账形式。20世纪90年代末,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会计电算化,采用经财政部门评审的用友财务软件,最初实行软件与手工账并行,后经财政部门验收批准,甩掉手工记账方式,采用计算机记账。
1992年以前,划分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设备或房屋建筑物,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992年,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规定,各制盐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800元提高到2000元。一般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或价值不及2000元人民币,但本企业要求按固定资产来管理的财产。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或使用过程中易损耗的财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预算内的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在预算内进行控制,其中办公用品一般是统一采购、保管,各部门每月申请领用。
固定资产采购事先由请购部门填写请购单,经审批、复核后进行采购。采购后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科按类别进行统一管理,对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每年至少一次,使资产、财务与使用部门3账与实物相符。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一般采用直线法,按行业标准提取。提取的折旧费,根据单位性质进行不同方式管理。一般情况下,较大的集团母公司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月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掌握使用,待单位确实需要新增固定资产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由集团公司拨款购置。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改制后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统一折旧率提取的折旧基金,不上交集团公司,留在本单位,作为以后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工业企业财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有关费用。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维修所需要的费用确定大、中、小修理标准。一般一次支出2000元以下的为中、小修理,2000元以上的为大修理。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可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取按月预提办法,各企业按各月固定资产原值一定的比例进行控制;各月预提的大修理费计入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转移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较大型企业分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可办理内部转账;分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转移,必须办理转让手续。对本企业以外单位转让固定资产,一律采取有偿转让办法。
固定资产一般不出租,特别情况下出租,须经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出租采取有偿租用办法,并签订租赁合同。子公司固定资产出租,按总公司下达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出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要事先报经总公司批准。
固定资产清查多采取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一般由财务部组织执行。发现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事项,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资产处置损失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发现固定资产存在减值情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情形是:(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预计近期内不会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影响到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导致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计划终止或重组某固定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对以下固定资产实行全额提取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能使用的;(3)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4)已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5)其他实质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流动资金的管理。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管理,按时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对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督、考核。较大的集团公司对分公司资金实行统一收支计划、统一对外筹集资金、收支两条线、先交后支的办法,由财务部门到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办理货币资金结算。
专用基金的管理。1993年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前,专用基金有一般有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盐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项。其中,大修理基金分房设大修基金、土方基金、盐田维护基金、塑苫复置基金等类。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进行了账务调整,其中更新改造基金调入“实收资本”,房设大修基金、土方基金、盐田维护基金、塑苫复置基金 “预提费用”,盐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教育基金调入“其他应付款”,职工福利基金调入“应付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