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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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稽查

盐政稽查支队、盐政稽查大队是市县两级盐业主管部门打击盐业违法行为的主要执行部门,盐政稽查是食盐专营的重要保障。
一、办案程序
盐政执法办案程序是盐政执法主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过程,是盐政执法主体在盐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步骤。潍坊市盐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潍坊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盐政执法办案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涉盐案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盐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盐业行政机关名称,加盖盐业行政机关印章,并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证编号。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盐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5)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盐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盐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6)盐政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二十元以上的,按照罚缴分离制度,由当事人将罚款交指定银行。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盐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备案。
(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1)凡违反盐业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进行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盐业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立案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查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查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2)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予协助,不得阻挠。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行政执法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盐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调查终结,局行政执法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负责人应当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盐政执法部门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盐务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9)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10)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按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应将罚款按时限缴指定银行。
(11)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盐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盐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或在七日内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13)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在期满180天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加以规定的。盐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民处以超过5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盐政机关告知有听证权后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向盐业管理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
(2)盐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处理;
(6)调查人员、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申请证人到会作证。证人不能到会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可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场宣读;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盐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当事人不承担盐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
二、盐政公安联合执法
2001年8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盐务局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经济秩序,方便群众报警求助,提高盐政执法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充分发挥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重要作用,联合印发《关于全省盐政执法部门统一加入110社会联动体系的通知》,10月9日,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盐务局联合下文转发,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盐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完善联动规章制度,抓好各项联动措施的落实。12月20日,省盐务局印发《关于配备“盐政110”执法车辆的通知》,对配备“盐政110”执法用车的车型、数量、采购等统一进行规范。
2002年3月,根据省市公安、盐务部门统一部署,潍坊市盐政执法正式纳入“110”社会联动系统,资源共享,盐政执法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加入联动后,为保障盐政执法110社会联动高效、有序的运行,充分发挥其快速反应、及时查处盐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优势,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潍坊市盐务局制定《盐政执法联合联动规范》。建立盐政110联动指挥中心和值班室,在电台、电视台、报刊上公布值班电话号码。盐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兼任指挥中心负责人;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收公安110指挥中心、上级盐政110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和群众举报、投诉。值班人员接收到重大案情或紧急情况后,按照规范要求向值班领导报告,组织指挥执法人员尽快抵达现场,依法处理。对公安110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对重大案情处理完毕后,在4小时内将该查处过程向公安110指挥中心和上级盐政110联动中心作出报告。每起案件或投诉,都做到有接报、指挥、查处过程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等。同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卫生、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管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充分借助部门特点发挥执法优势,通过不同的执法角度,加强对各个领域的用盐管理,实现了部门互动、优势互补,进一步拓展执法空间,提高了执法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联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席会,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共享执法信息。严格按照与其他职能部门间案件移送规定处理涉盐案件,对于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涉盐案件,当地盐务局处理完毕后,将案件处理的结果通报移交部门;各级盐务局查处的涉盐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涉盐违法案件超出盐政执法权限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处理。建立健全盐政执法内部联合机制,各县(市、区)间自主开展的联合行动查处的案件,由辖区盐务局处理;潍坊市盐务局统一组织的联合行动中查处的案件,由潍坊市盐务局处理或由潍坊市盐务局交由辖区盐务局处理。对于跨区域的涉盐案件,应及时报市盐务局,并向相关县市区盐务局通报案情。跨区域涉盐案件的联合执法,由市盐务局统一组织协调;对正在发生的跨区域涉盐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盐务局处理;对案件涉及的跨区域人员或物资,交由人或物所在地盐务局处理,必要时应联合公安等职能部门处理;对多个涉盐案件的并案,由市盐务局统一处理或指定相关县市区盐务局处理。盐政110执法车辆专车专用,非执行公务不得随意调用,保证随时待命。建立执法车辆出车记录,对出车时间、地点、事由等及时登记。通过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110社会联动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
2003年,潍坊市盐务局、潍坊市公安局按照省公安、盐务部门《关于成立打击经营食盐违法犯罪工作联合办公室的通知》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打击非法经营食盐违法犯罪工作联合办公室的通知》,市县两级盐政执法组织与当地公安机关加强了联系,分别成立公安盐政打击非法经营食盐违法犯罪工作办公室,增强了联合执法力度。
2004年5月20日,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盐务局召开全市公安、盐政联席会议。潍坊市政府市长助理张敦柏、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广孝、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树平、市盐务局局长李永利到会并分别讲话,市盐务局副局长齐利民主持会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盐政稽查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盐务局分管领导、盐政稽查大队长、各县市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共60余人参加会议。
全市盐政、公安平均每年联合查处的案件100多起,公安部门出警近千人次,每年有多人因涉盐违法犯罪被刑拘或判刑。盐政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结合,加大了盐政执法的力度,大大增强了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稽查
稽查是查处涉盐违法行为的执法措施。潍坊作为全省产盐大市,盐政稽查是潍坊市盐务局的工作重点之一。
1993年秋,潍坊产区部分中间商违规销售工业用盐,用盐单位私自购进原盐,造成工业盐供销秩序混乱,山东省盐务局抽调潍坊、青岛等地执法人员进驻潍坊盐业宾馆开展盐业市场集中整治行动。1994年3月,集中整治活动结束。本年,根据中国盐业总公司“关于转发中央领导批示坚决杜绝私盐泛滥的函”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批示精神,潍坊市盐务局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以产区、车站、码头为重点开展稽查行动。
1995年春,山东省盐务局抽调产区部分盐政执法力量组成直属盐政执法大队,进驻昌乐盐运站开展盐业市场整顿治理“百日会战”,对经由潍坊境内铁路运输的盐产品进行稽查。同时,潍坊市各县市区盐务局积极行动开展不同形式的执法行动,整顿全市盐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运、私销盐产品的违法行为。
1996下半年,昌邑市盐务局抽调15人参与盐政执法,按《食盐专营办法》要求,坚决查处和打击私运私销、偷税漏税、代买代销和私盐冲击食盐市场行为。其他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成立执法队伍,打击私盐冲击食盐市场行为。
1997~2000年,多次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在盐业市场开展“打假月活动”,对食盐批发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对私盐加工点和贩卖私盐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重点整治。特别是1998年,对昌邑流河、石埠私盐市场进行专项治理,共捣毁私盐加工窝点18个,取缔非法销售点20个,没收非法加工设备22台(套),收缴非法盐产品78吨;并对海化开发区、安丘、昌乐、寒亭等地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
2001年9月,盐政稽查大队成立之后,组织昌邑、安丘、高密等县市区盐政开展边界联合打假,重点查处边界附近的制售假盐窝点,净化食盐市场。 翌年,潍坊市盐务局组织检查整顿活动,对辖区内的所有二级代(转)批点、零售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销售假劣盐行为的代(转)批点进行了取缔并吊销零售许可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业户,进行了批评教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对部分碘盐覆盖率较低的地区,进行入户跟踪调查。
2003年 “非典”时期,食盐出现抢购,全市盐政稽查人员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私盐对盐业市场的冲击,维护了盐业市场的稳定。盐政稽查工作以源头治理为主,重点查处其他工业用盐及海化辖区生产的工业用精盐(高温盐)对食盐市场的冲击。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用精盐(高温盐)的稽查工作力度,对无准运手续、超核准数量、无规范标识包装袋等违规现象和冲销食盐市场的行为严厉打击。
2004~2005年,每年都开展专项行动,整顿盐业市场。先后根据潍坊市公安局、盐务局“公安、盐政联席会议” 部署,开展公安、盐政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食盐市场大检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行动分别以食盐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打击对象,严厉打击假冒劣质食盐的加工窝点和私销假冒劣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打击长期从事私运私销、屡查屡犯、数量大、危害重的涉盐违法犯罪团伙;加强对化工副产盐生产企业和海水晶生产企业的监控,严防化工副产盐冲销食盐市场;对全市食盐代批点、零售点采取拉网式检查,对酱菜厂、畜牧养殖场等用盐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严防违规购销和跨地区冲销行为;加强对车站、码头等盐产品集散地的监管,防止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采取了重点监控和全方位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私盐源头分兵把守,围追堵截,同时加强对各食盐代批点、零售点以及各用盐单位的检查清理。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认真解决食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际)县(际)边界食盐市场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市边界食盐市场秩序。
2006~2007年,山东省盐务局组织全省17地市盐政执法人员进驻潍坊产区,开展源头治理活动。潍坊市盐务局在派员参加省局源头治理活动的同时,多次开展专项行动。2006年,受供求关系影响,原盐价格下降,走私贩私行为有所抬头,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稽查行动。一是积极开展“百日会战”专项行动。针对年初私盐贩销活动猖獗的情况,各县市区盐务局在潍坊市盐务局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利用三个月时间,联合开展了以盐产品生产厂家、定点二级代批点、零售点、边界市场、用盐单位、私盐窝点、集港站为整治重点的专项行动。二是为了确保碘盐正常供应,整合全市稽查力量,以假冒小包装食盐窝点和私盐贩销团伙为打击重点,充分发挥源头治理、辖区管理、产销区结合部重点稽查“三位一体”的执法保障体系作用。从4月1日~6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盐业市场集中统一行动。在此次行动中,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市与县、县与县之间的联合。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和掌握的线索,将产销结合部分成东、中、西三片,即昌邑、高密、安丘片,坊子、城区、寒亭片,临朐、青州、昌乐、寿光片。根据每片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稽查方法,西片采取夜间不间断巡查,东片采取派出执法人员常驻、24小时值班稽查。市、县两级稽查队伍联合查处涉盐违法案件11起,端掉私盐窝点8个。同时,昌邑市、安丘市、高密市在相邻乡镇进行小范围的联合稽查。各县(市、区)都结合当地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稽查方法:青州市、临朐县、昌乐县盐务局的联合执法,重点布控;城区分局、高密市盐务局抓市场稽查;昌邑市和滨海经济开发区盐务局盐政、公安联合行动,端窝打点等,均取得了成效。此次集中统一行动各县(市、区)转变以往重稽查,轻宣传的工作思路,将集中统一行动与“走百村、进万户、联百校”提高碘盐普及率活动结合起来,利用碘盐示范村形成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盐业法规,使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增强了人民群众抵制私盐的自觉性。潍坊市盐务局整合全市的稽查力量,采取多种稽查方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全方位稽查,查处了一批冲击食盐市场的典型案件。各县市区在潍坊市盐务局统一组织下,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全市的食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三是开展秋季集中整治行动。潍坊市盐务局抓住省盐政稽查总队直属队进驻产区,统一执行堵源头任务这一有利时机,强化对市场的管理,在强化市场管理的内功上下功夫,组织产区盐务局对寿光、寒亭、昌邑、滨海的产盐区域进行重点治理。各县(市、区)盐务局积极争取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贩销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涉盐违法案件,对长期从事私盐贩销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惩处,并利用各种媒体予以曝光。2007年6月7日~7月17日,潍坊市盐务局组织开展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产区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行动以盐政稽查支队为主,抽调十二县市区盐务局精干盐政稽查力量组成盐政稽查支队直属队。分别进驻寿光、滨海、寒亭、昌邑四个产区。行动以源头治理为中心,到边到沿,不留空隙,阻止私盐外流;细查生产、加工、批发企业的违规经营问题;普查摸排造假窝点,净化食盐市场;抓大案、要案的处理以及产销结合部盐产品的品种和查处违规行为。本年,潍坊市盐务局市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活动,进一步净化食盐市场。一是整合力量,清理整顿食盐市场。针对食盐市场受假冒伪劣私盐冲击较严重,特别是部分加工企业、腌制企业、中小饭店及学校、厂矿、建筑工地食堂等,使用不合格碘盐的实际状况,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市食盐市场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历时一个月。二是合力整治重点难点制假售假私盐集散地。组织调度各县市区盐政执法人员,对潍坊南下河市场、昌邑石埠食品批发市场、昌乐朱刘镇市场、青州谭家坊市场、寿光马店水洗盐厂、峡山区部分私盐集散地等打击清理,端掉制假售假和私盐窝点4处,没收盐产品30余吨,罚没款1.26万元。8月13日~9月20日,潍坊市盐务局开展专项行动,规范治理寿光加工用盐企业。针对寿光部分加工用盐企业购销不规范的实际情况,潍坊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协助寿光市盐务局有关部门对这部分用盐企业开展专项行动进行规范治理。通过摸底排查,依法对存在问题的7家用盐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了停产整顿的通知,并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9月26日~10月6日,寒亭区盐务局根据潍坊市盐务局《关于对全市食盐市场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区开展食盐市场整治。针对仲秋、国庆节日期间,部分食堂加工点、腌制点、中小饭店等使用不合格碘盐情况的严重问题,把产销结合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餐饮业、食品加工业、酱菜腌制业作为稽查重点逐一检查。
2008年8月初至11月中旬,针对原盐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为积极配合全市整顿盐业产销秩序,促进制盐企业结构调整,督促“潍坊市工业盐运销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食盐市场的稳定以及小工业盐、两碱用盐的有序供应,潍坊市盐务局组织开展源头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制盐许可证生产原盐;无主体资格签订购销合同,假冒、借用合同;无经营资质的中介组织购销盐产品;冒用运销证件,不按核准的流向运销盐产品;以本企业的合同和证件,销售其他企业的盐产品;未经核准,擅自跨区域调运盐产品;在车站或港口改变盐产品的包装和用途,改变流向运输等违规违法行为。各产区盐务局根据文件要求,进行了行动布署和调查摸底。昌邑市盐务局召开了全市四十三家制盐企业工作会议,对工业盐运销管理工作和源头治理作出全面部署;寿光市盐务局将盐区划为四个片区,有四个执法中队驻扎盐区开展工作;寒亭区盐务局将执法人员分为四个中队,按片区深入宣传《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滨海经济开发区盐务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各产区盐务局在此基础上,对当地的制盐企业进行了全面普查,获取了制盐企业许可证名单详细表,将每个制盐企业的法人代表、盐区位置、生产能力、联系电话等情况整理成档案,并绘制了制盐企业分布平面图,建立了制盐企业产销台账。本年的源头治理工作采取化整为零,灵活多变的工作方法,抓住重点,打破常规,根据某段时间、某个区域的异常情况突击行动,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执法工作重点前移,以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为主,潍坊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多次集中寿光、滨海经济开发区、昌邑、寒亭、高密、一分局、坊子、青州、昌乐等县市区盐务局盐政稽查中队对昌邑、寒亭、寿光、滨海开发区制盐企业的坨存点、装车点、计量点和辖区内的车站、港口等进行了突击检查。行动中,潍坊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及时督促并指导寿光市盐务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用盐企业进行监管。寿光市盐务局把用盐企业监管的任务安排到督查科,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督查科。盐政稽查支队抽调相关县市区盐务局的执法人员重点对寿光市辖区内的用盐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进盐管理、产品外包装标识管理、合同审查管理、其他原料的管理、产品流向管理、产销台账管理。进一步落实了监管人员的权利、责任、义务,维护了正常的食盐市场秩序。
2009~2010年,山东省盐务局盐政稽查总队直属队进驻滨海经济开发区,开展源头治理专项行动。2009年3月,潍坊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开展对辖区加工用盐企业专项检查,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寿光市盐务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管理办法,并下发《关于加强其他用盐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加工用盐企业的监管。10月10日,山东省盐务局盐政稽查总队直属队进驻滨海经济开发区开展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潍坊市盐务局全力配合,并抽调昌邑市、寿光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盐务局执法人员参加。其他地市每批2人(每批包括潍坊等五个地市),以烟台的莱州、潍坊的产区县市为重点进行稽查。行动到2010年2月初暂告一段落。2010年3月17日,山东省盐务局盐政稽查总队直属队再次进驻滨海经济开发区,昌邑市、寿光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盐务局积极配合,在各自辖区内开展源头治理,加强对海水晶、水泥添加剂、融雪剂企业的用盐监管。10月份,潍坊市盐务局专门开展了秋季用盐检查。在山东省盐务局直属队的配合下,对滨海经济开发区的融雪剂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轻微违法现象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未经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购进原料盐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11月4日,潍坊市盐务局在滨海经济开发区开展对融雪剂企业用盐的全面治理整顿行动。规范企业购进原料盐情况,查处未经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授权企业)的许可无计划私自购进原料盐;少报计划多进原料盐;一证多用的违规现象。潍坊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深入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授权企业)、盐场、用盐企业进行细致调查,与滨海经济开发区盐务局两个稽查中队开展对融雪剂企业用盐的治理整顿行动,规范了融雪剂企业的用盐管理。滨海经济开发区盐务局针对盐业组织结构调整后,一些制盐业户出现违规代理和挂靠行为,把制盐企业的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纳入了执法范围,查处了借用计划与合同的违规代理、违规挂靠行为。根据滨海区东西两城的不同情况以及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对执法力量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源头治理,对盐场存盐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对原盐运销实行全过程监控跟踪管理,不给私盐贩运可乘之机。
2011年1月,加工融雪剂企业用盐高峰,滨海经济开发区(西区)部分加工企业违规购进原料盐,扰乱其他工业用盐市场秩序。潍坊市盐务局稽查支队对有关违规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同时,会同海晶股份公司对其所属的有关盐场进行了整顿。3月,受日本地震造成福岛核电站出现核辐射危机的影响,全省各地出现食盐抢购风潮。潍坊市盐务局盐政稽查支队会同寿光市盐务局盐政督查科对寿光市部分用盐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及时处理。4月25日至5月25日,潍坊市盐务局组织产区盐务局对辖区内的其他用盐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规范产盐市区其他用盐企业的供盐渠道,防止生产用盐、半成品、产成品假冒食盐、其他用盐冲击市场;对原料盐购进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原料盐购进数量对用盐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用盐企业的产成品包装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台账管理,对没有台账的,要求立即建立台账,已有台账的,督促其进一步规范。5~6月份,为打击私盐贩售活动,特别是针对土法粉碎烘干盐对食盐市场的冲击,潍坊市盐务局组织一次全市拉网式的食盐市场清理整顿。这次行动,不留空点、不留疑点、不留死角、不留关系点,使食盐市场监管水平进一步的提高。在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潍坊市盐务局对全市食盐市场组织进行全面抽查。共抽查食盐零售点、食品加工及餐饮企业1200余个。主要针对食盐市场监督管理情况、食盐有序供应、食盐零售点的销售及存量、价格执行、品种投放等情况,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县市区能严格管理,有效掌控,达到“四个一”管理要求。全市食盐市场秩序正常有序,价格到位、食盐零售点无假冒食盐销售,市场上品种齐全,存量不大,没有出现大量积压的现象。7月20日~9月30日,潍坊市盐务局针对原盐产量增幅较大,销售压力不断加大,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加等因素,组织在产盐市区开展源头治理专项行动,保证盐业市场秩序的持续稳定,保障食盐市场安全和其他用盐、两碱用盐的有序供应,寿光、昌邑、滨海经济开发区为源头治理行动的重点。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源头治理、辖区管理、产销结合部重点稽查“三位一体”执法保障体系的作用,各产盐市区盐务局按照潍坊市盐务局工作安排,根据当地特点制定了行动方案。通过摸底自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通过市县两级盐政执法人员扎实有效的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充分发挥“打击非法经营食盐违法犯罪工作联合办公室”的作用,严厉打击私盐制售窝点、贩销团伙、个人,查处一批涉盐违法案件,对涉盐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使盐业市场进一步得到净化,巩固盐业市场秩序,保证了食盐市场安全和其他用盐、两碱用盐的有序供应,保障了全市盐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1月,进入蔬菜腌制旺季,受利益驱使私盐贩销有所抬头。潍坊市盐务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开展腌制盐稽查专项行动,将工作重心向腌制盐稽查方面侧重,深入产盐市区狠抓源头治理,将涉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对车站、码头等原盐集散地的监管力度,深入销区把握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稽查方案。产区盐务局着重于源头治理,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监控稽查力度;销区盐务局针对腌制季节的用盐特点,加强市场监管力度。12月,潍坊市盐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两节”期间食盐市场安全的通知》,组织全市食盐节日稽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制定计划、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同时,狠抓源头治理,加强对辖区内制盐企业,特别是加工盐、副产盐企业的监管,重点整顿长期存在非法经营行为的加工盐企业、副产盐企业及作为小工业用盐加工的海水晶、融雪剂等的原料盐。积极协调各县市区关系,开展多种形势的联合行动,从源头上杜绝私盐流入食盐市场。细化市场管理,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大市场稽查力度,严查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用盐单位;各餐厅、饭店、食堂等餐饮业用盐单位;畜牧养殖用盐单位;渔业用盐单位;各批发市场、商场、集贸市场;食盐零售单位以及各类小工业用盐单位。加强对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市县交界地区的检查力度。同时督促各级销售网点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理,杜绝在途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抓好合同备案管理;严查假冒、借用合同销售盐产品;冒用运销证件销售盐产品;未经核准,擅自跨区域调运盐产品。各县市区盐务局加大检查监督,杜绝了不按核准的流向运销盐产品;在运输环节中改变盐产品用途、流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宣传引导,跟踪报道典型案例,及时曝光重点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形成舆论攻势;深入细致地宣传盐业法规、规章、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抵制私盐、假盐,形成了良好社会氛围。本年,潍坊市盐务局获得“山东省盐政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潍坊市2000—2011年私盐查缉情况汇总表
表7-2
┌────────┬───────────┬─────────┬────────────┐
│ │查缉私盐案件数(起) │私盐数量(吨) │处罚金额(万元) │
│ 内容 │ │ │ │
│ │ │ │ │
│ 年份 │ │ │ │
├────────┼───────────┼─────────┼────────────┤
│2000 │3570 │ 7921 │ 61.39 │
├────────┼───────────┼─────────┼────────────┤
│ 2001 │ 5515 │ 3919 │ 89.26 │
├────────┼───────────┼─────────┼────────────┤
│ 2002 │ 6139 │ 4475 │ 104 │
│ │ │ │.31 │
├────────┼───────────┼─────────┼────────────┤
│ 2003 │ 5511 │ 3504 │ 133.7 │
│ │ │ │4 │
├────────┼───────────┼─────────┼────────────┤
│ 2004 │ 2571 │ 1898 │ 93.17 │
├────────┼───────────┼─────────┼────────────┤
│ 2005 │3037 │ 3457 │ 109.7 │
│ │ │ │9 │
├────────┼───────────┼─────────┼────────────┤
│ 2006 │5218 │3514 │189.94 │
├────────┼───────────┼─────────┼────────────┤
│ 2007 │4762 │2409 │230.39 │
├────────┼───────────┼─────────┼────────────┤
│ 2008 │4815 │1738 │144.04 │
├────────┼───────────┼─────────┼────────────┤
│ 2009 │3900 │1102 │118.36 │
├────────┼───────────┼─────────┼────────────┤
│ 2010 │2606 │875 │100.91 │
├────────┼───────────┼─────────┼────────────┤
│ 2011 │2195 │778 │13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