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7日)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环境是莱芜发展的生命线的决议》,努力营造最佳环境,扎 实推进 "一号工程",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省政府 《关于 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现就加强我市环境建设的 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加大投诉力度 (一)设立全市统一的发展环境免费投诉电话:8006539988(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 话: 6212760)。在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场所设置环境建设投诉信箱。鼓励社会各 界和市内外公民通过来人、来电、来函或者委托他人转达等万式,对影响经济发展环 境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提倡逐级举报和实名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二、加大查处力度 (二)严肃处埋行政效能低下行为。凡是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耍实行行政公示制、 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办结制和办事公开制度。对市直承诺部门和窗口单位公 开承诺的服务事项、内容、办事程序、标准、时限等不断加以完善,经有关部门审查 批准后进一步向社会公示。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不得 搞"体外循环"。凡违反工作规程和承诺事项,行政效能低下,影响投资环境的,对直 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三) 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X于在外 来投资企业中实行"一员、两卡、一证"保护措施的通知》,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管 理行为, 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监察局 《关于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违规 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莱芜市对行政服务和经济活动中违规违纪行 为的处埋办法》,严肃查处我市国家机关和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行政审批、服务企业、办理投诉等工作中的违规违纪 行为,特别是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受企业贿赂和其它利用职务便利 违背企业意愿的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贡任人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和相应的组织处埋。 (四)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法机关耍加强对涉及环 境建设的民事、经济、刑事、执行等案件的查处和裁判工作,在法定的最短时限内结 案。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力度,重点打击强揽工程、强供物料、阻挠施工 的各类霸痞,对组织、策划和指挥聚众干扰项目建设的人员要依法从速查处,严惩不 贷。凡在打霸治乱中敷衍塞责、推诱扯皮、打击不力和不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 位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停职检查; 后果严重的,视情节予以降职、免职或辞退 处理。 三、加大评议考核力度 (五) 按照 《莱芜市市直承诺部门单位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每半年一次对市直 承诺部门和窗口单位进行一次社会公开评议。规范和完善市直党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社会评议办法,每半年一次对市直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评议。把评议结 果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结果较差的 单位,取消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停发工作人员年底一次性奖金,并追究单位主要责 任人的领导责任。对市直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评议结果最差的,经考查认定后 视情节予以调离或辞退。 四、加大督查监督力度 (六)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 优化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耍定期 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依法行政及勤 政、 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 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向市行政服务申心派驻专人,专门负责对窗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从社会各界代表中选聘部分有一定政策水平、事业心强的社会监督员,对环境建设进 行社会监督。各级耍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制定 的各项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七)对投诉受埋、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及社会评议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每月一次通 过 《环境建设情况通报》 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新闻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加 大对破坏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 五、加大组织落实力度 (八)成立市环境建设工作委员会,市招商引资总指挥部组成人员同时为市环境建 设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环境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环境建设办公室,为市环境建设 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与市招商引资投诉办公室合署,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原市 招商引资政策信息办公室、宣传办公室、考核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环境建设 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时设社会治安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负责。 (九)实行环境建设分工负责制。投诉事项的受理、办埋和奖励,市直服务承诺部 门、窗口单位社会公开评议,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和管理,由市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 市直党政有关部门1作人员社会评议工作由考核办公室负责。 对被投诉人、社会评议 对象和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 办理。社会治安整治工作由社会治安办公室负责。舆论监督工作由宣传办公室负责。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 施。 (莱发[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