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莱芜市委、莱芜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1年4月30日) 为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享受奖励的范围 凡从莱芜市以外为我市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职市级领导除外),不分市 内市外,不分身份,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享受奖励的内容 1、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 (含20万元,外资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的无偿捐赠资金(国家、省拨款渠道的资金另行规定)。 2、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金。 3、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入股的货币资金。 4、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 5、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 6、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 7、其他项目和资金。 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一)物质奖励 1、 对引介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的无偿捐赠资金,按资金到 位额的6%给予奖励。 2、对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金的,按年度(下同) 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 定资产额的1.5%给予奖励。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2%奖励。 3、 对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 予奖励。 4、 对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 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5、 对引进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的,按实际投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 予奖励。 6、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税金10倍标准折算投资额,对引进人按投资额的1% 给予奖励。 7、对引进其他项目或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二)精神鼓励 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级干部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商引资计划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指标另行下发)。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进行以上物质奖励的同时,再给予以下精神鼓励。 1、对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莱芜 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24k,80克黄金制成) 一枚。非本市市民的,同时授予 其“莱芜市荣誉市民”称号;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记二等功一次。 2、对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的,颁发“莱芜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银质 奖章一枚,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记三等功一次。 (三)奖励规程 1、 市政府安排1000万元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奖励。 2、 引资人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且属独立引资的,奖金直接奖给本人;由所在单 位参与的,奖金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所在单位。引资人不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或是 外地、外国公民的,直接奖励本人。 3、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4、凡在莱芜境内的所有引资项目都享受本奖励政策。属市直(按上缴税金渠道划分, 下同)的,奖金由市财政负责;属区直的,奖金由区财政负责。 5、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全市上年度招商 引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公示,报市招商引资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四、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依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奖励办法由市招商引资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六、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