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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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5日 威政发〔2005〕25号)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
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
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
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
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
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集中供养; 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
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开
发区) 、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
定。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
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 有条件的
村(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
我保障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 已开展社区服
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 老
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五、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收费公园免购门票; 免费使用收费公
共厕所;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
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
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六、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
列优待: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
到公交公司办理半价乘车证,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70周
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
费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船、飞
机)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
上下车(船、 飞机) 。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
“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九、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
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十、投资兴办非营利性老年人福利设施,享受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服务
设施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一、老年人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
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
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十二、10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金,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100周岁以下高龄老年人的优待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各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
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未对老年人实施优惠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
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称本市是指威海市行政区
范围。
十五、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