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6日 威海人民政府令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 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 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 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 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 励。 第九条 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 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 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