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0日 威政发〔2003〕7号)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进一步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快速 发展。 (二)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按年度确定和支付经营者报酬的一种人力资 本参与分配的制度。确定经营者年薪遵循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 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加强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先审计、后兑现,规 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4.经营者基本年薪的核定要与企业员工收入挂钩。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市直国有、 集体企业和公有资产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由审批部门认定1 人)。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年薪构成及核定办法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奖励年薪和扣减年薪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经营者基本年薪按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税规模、职工人数所对应的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之和确定。 1. 按资产规模。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 工资确定,在5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5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增加。 2. 按营业收入规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 平均工资确定,在500万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5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 增加。 3.按利税规模。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及当年实现并上缴的税金(以下简称上 缴利税)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在100万 元的基础上,再每增加100万元,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增加。 4. 按职工人数。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按职工平均 工资确定,在200人的基础上,再每增加100人,按职工平均工资的3%增加。 经营者每月的现金支取数额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月平均额的70%支取, 其余部分待 年终认定核准后一次结清。 (二)奖励年薪 经营者奖励年薪按企业上缴利税增加额、净资产增加值及增员分别予以奖励。 1.按企业上缴利税增加额奖励。按企业当年上缴利税减去前三年平均上缴利 税额后的增加额的2%予以奖励。 2.按净资产增加值奖励。按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前三年净资产平均值(扣 除非生产经营性因素)后的增加值的2%予以奖励。 3.按增员额奖励。企业正式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健全)在保 持上一年度总量不减少的基础上,当年新增人员中,每增加1名城镇劳动力就业, 予以奖励300元,其中吸纳男50岁、女40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每增加1人就业, 予以奖励500元。 (三)扣减年薪 1.上缴利税和净资产比上年减少的,每减少1%,分别扣减基本年薪的1%。 2.在获得增员奖励以后年度,企业如有裁员行为,每减少1人,予以扣罚200 元,扣罚至2001年企业正式在岗人员数为止。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减年薪总额的10%。 4.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出现“一票否决”的,每 出现一项,扣减年薪总额的5%。 (四)年薪限额 经营者年薪限额原则上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倍。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市企 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超此限,但不得超过限额的4倍。 四、经营层其他成员年薪的确定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参照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自主确定。 经营层其他成员的奖励年薪, 按照人均奖励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励金额50%,经 营层奖励总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励金额2.5倍的原则, 由企业根据每人实绩自主 确定。 五、年薪审核认定及支付办法 (一)由产权部门组织企业参加,通过招标确定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并按规定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 (二)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与认定,由市企业改 革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准。 (三)欠发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先补缴、 补发,再兑现经营者的年薪。 (四) 奖励年薪当年按80%发放,其余部分留在企业,经营者离任后,经审 计确无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公有资产流失、无弄虚作假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则将结存的奖励年薪一次结清。扣留部分达到前三年最高年份年薪总额时, 可不再继续扣留。若发现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则根据情节抵 扣结存的奖励年薪,对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则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 任。其他人员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本试行意见由威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年度起执行(2001年年度经营者收入参照本办法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