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一、贷款条件 1.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交存 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申请人必须是购建自住普通住房,并同意出具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 押 (购买期房的,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并能提供 他处房产作为抵押)。 5.申请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首期付款。 6.申请人、公积金缴交人、所购房产权人必须一致。 7.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必须有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手续。 二、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购买现房或期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购买二手 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60%。 2.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12个月×可贷 款年限(申请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可工作年限)×30%。 3.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合计数的20倍。 4.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现房或期房的2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10万元。 5.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经办银行申请商 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贷款期限 购买现房的,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年限加借 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贷款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为年3.6%,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年4.05%。逾期未 还的加息利率为每日0.21‰。 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现行贷款利率为年4.77 %,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年5.04%。 五、贷款的偿还 一年期以内的借款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各经办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信用卡上 扣划或从个人存折还款账户中扣划。 借款人若提前偿还借款,欠还部分的本金和本期内利息应一次性结清。 六、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分为房产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形式。 (一)抵押 1.房产抵押购买现房的,以所购现房作抵押。 2.购买期房的,需提供他处房产作予抵押,待所购住房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办 理抵押置换手续,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3.购买二手房的,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 (二)质押 可以用银行存单或长期国债作为质物,质押期与借款合同期相同,还清借款后解 除质押。 (三)保证 购买二手房的,指定的担保公司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七、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 一)购买现房: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4.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5.竣工验收报告书。 (二)购买期房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4.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5.用于办理预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三)购买二手房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卖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及在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的存折。 4.《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预付40%的购房款票据,交易费及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以上三种情况的申请人当中,夫妻双方在威海市范围内跨市区工作的,另一方所 在中心或管理部应出具公积金缴交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单身另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 印件。 八、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 职工向“市中心”或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 表》及有关申报资料送交“市中心”或管理部审查。 (二)贷款审批 “市中心”或各管理部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查后,对确定给予借款的申请 人发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批准书》,并开具《委托贷款通知单》交受托银 行; (三)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自接到同意贷款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公证等有关借款手续,开立还款账户并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过 期不办视为放弃贷款; ( 四)发放贷款 “市中心”或各管理部凭受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所需贷款额 度拨入“委托贷款基金户”,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办理借款借据,并 将借据副本送交“市中心”或管理部记账; (五)归还借款 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 将收回的借款本金转入“市中心”或管理部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户”,收回的利 息转入“市中心”或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有关单据转“市中心”或管理 部记账;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质押登记,领回抵押物或质 物。 九、服务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217762, 环翠区5289333, 高技区5695815, 经技区 5982712,文登8459070,荣成7523668,乳山665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