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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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2002年8月9日 威发〔2002〕1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 政效能投诉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中共威海市委、威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与处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简称投诉人)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
(包括 受 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
人)工作作风、工作效率、依法行政等涉及行政效能的行为不满意,可依照本办法向
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效能的投诉,依照本办法受理和处理。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
能,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督查与改进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五条 行政效能 投诉处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政府办、
监察局、人事局负责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并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负责日常受理行政效能投诉。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
工作机构。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投诉;
    (三)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诺行为;
    (四)对下级行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
投诉的效能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
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
的行为;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行为;
    (四)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直接给予被投诉人通报;
    (六)向被投诉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行政效能告诫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
建议。
    第三章 投 诉
    第八条 投诉人可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相
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五)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六)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七)违反对外公开承诺的;
    (八)超越职责范围滥行政或滥用职权的;
    (九)其他不满意的职务行为。
    第九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投诉, 可以采取来人、来电、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
式,直接向该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 要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及人员、联系电话
及通讯地址等。投诉人要署名投诉,提倡逐级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
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