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0月10日威政办发〔2001〕83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威发〔2001〕4号),规范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称高创中心)的 管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创中心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指导,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我市 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综合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科技服务机 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批准成立的高创中心。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高创中心的认定和国家、省高创中心的审 核转报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高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政府重视和支持高创中心的工作; (二)高创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凝集力和创新能力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 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高创中心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 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 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四)高创中心在孵化企业2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上的企业占60%以上; (五)高创中心运营状况良好,每年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入或完成受孵化过程(以 下称毕业)。 第六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创中心及其孵化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威发 〔200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创中心,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威海市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对市高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条件的,由市科技行政 主管部门取消其市高创中心的资格。 第九条进入市高创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拥有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技术 水平高,产品市场前景良好;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创办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与管理,有较强创 业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新创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 (四)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人员 ,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机制较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六)章程明确,管理规范。 第十条申请孵化的企业,应向市高创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需说明孵化目标和要求; (二)项目和产品简介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简介(新办 企业提供创建人简介); (四)科技人员概况表; (五)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年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提供《企业章程》)。 第十一条市高创中心对企业以及项目、人员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和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企业与高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确立孵化关系。孵化关系确立后,签定房 屋(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市高创中心的在孵企业达到下列条件应当毕业: (一)进驻高创中心的企业(包括在高创中心以外的孵化企业),经2~5年的培育“ 孵化”;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 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的领导核心已基本形成,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 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就业职工在10人以上; (四)企业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 制度(包括生产、科研、人事、财务、物资、营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在规定的期限不能毕业的企业,市高创中心将减少服务力度或直接解除 孵化关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高创中心服务内容 一、基础服务 (一)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经营、生活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 设施; (二)为新建企业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审批代码等方面的咨询及 手续办理的一条龙服务; (三)代办申请安装国内、国际直拨电话等服务; (四)提供国际国内传真、邮政、票务、收发、打字、复印等商务服务; (五)提供安全生产、保卫、公共卫生、消防等综合治理服务。 二、培训服务 (一)组织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培训; (二)组织工商、税务、法律、金融、市场、管理、公共关系、财务等讲座; (三)组织企业人员出国考察、培训、交流; (四)提供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政策金融服务 (一)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并协助办理有关融资手续; (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三)协助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提供税务、财务咨询服务。 四、科研生产服务 (一)协助组织技术鉴定、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登记及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等工作; (二)协助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工作; (三)专利申请咨询和代办有关事宜; (四)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论证及科研攻关; (五)协助企业解决科学试验、产品检测条件。 五、市场信息服务 (一)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科技信息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应政策、法 规及合同公证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技术交易、招商、产品信 息发布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寻找国内外合作伙伴; (三)利用全国高创中心网络系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四)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 (五)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六、人事文档管理服务 (一)组织人员招聘,为企业推荐、引进科技与管理高层次人才; (二)协助办理人事调动、关系接转、职称申报、代管档案等工作; (三)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事务; (四)为企业提供财务和统计代理服务; (五)组织企业统一进行工商年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