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日威政办发〔2001〕38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 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促 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可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申请市科技 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基金)计划。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负责对全市科 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下列条件进行认定: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 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生 产、经营业务的中小型经济实体; (三)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直 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额3%,年销售利润率不低于15%(新创 办企业前两年不受此项限制); (五)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或技术 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20%以上(新创办企业前两年不受此项限制); (六)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科技创新 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 第五条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报《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人员构成、研究开 发经费投入的原始凭证、企业利润报表、所得税缴纳凭证、经营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 (二)报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三)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一)连续2年无技术创新或新产品开发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或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并在3年 内不予重新认定、取消其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格;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第七条已成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不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范围,不再享受有 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须重新办理有关 认定手续。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