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1年9月4日市政府32号令)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 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区 内每位老年人每年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 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 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或高区、 经区管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 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鼓励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兴办养 老设施。 对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 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有条件的村 (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 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 四、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集资。65周岁以上的老年 人除分包土地按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外,不再负担村提留、镇统筹费。 五、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已开展 社区服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 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六、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进入市区各旅游景点及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 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 (二)进入公园免收门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 下列优待: (一)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八、7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 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单位的公共汽车。 九、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船)室设置 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十、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应有不低于200平 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十一、投资兴办非营利性老年人福利设施,享受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社区服务 设施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二、老年人需要获得法律帮助无力支付费用的,司法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10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金,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100周岁以下高龄老年人的优待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各市(区) 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未对老年人实施优惠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十六、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优待老 年人若干规定》(威政发〔19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