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淑英、孙德赤等人票据诈骗、贷款诈骗、出售伪造货币、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 商业受贿、侵占、伪造印章案】都淑英,女,38岁,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威 海市环翠区;孙德赤,男,36岁,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威海市环翠区。1996 年5~8月,被告人都淑英使用其伪造的威海市顺通城市信用社的存单,以当即支付 高额利息为诱饵,假借存贷款的形式,采用制作假委托书、签订假协议书等手段, 骗取荣成市龙须岛镇李春刚等人的信任,收取李某等人吸收的社会资金120万元, 除当即支付高于银行储蓄利率部分的息差177184元外,实际骗得人民币942816元。 1996年初,都、孙二被告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共谋以存贷款的形式借款分 用。1996年3月23日,孙德赤串通丛松日(本案共犯,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信 用社长峰储蓄所负责人),使用过期停用的存单,吸收李某等人的存款63.75万元, 不入账直接贷给孙德赤。孙德赤得款252763元,都淑英得款14万元,丛松日得好处 费2万元。1996年4~5月,都淑英串通丛松日以高息储蓄为名,吸收李某等人存款55. 5万元,不入账直接贷给都淑英,都淑英得款404595元,丛松日借补息之名得款3万 元。1996年3~6月,受都淑英指使,被告人于忠(男,47岁,山东省即墨市人,系 青岛市百货公司华路达经营公司经理),通过他人伪造威海市3个单位的公章用于诈 骗犯罪。1995年5月,都淑英还通过汪同镇(已判刑)向苗海滨、戚其利(均已判刑) 出售伪造的人民币1万元。经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人都淑英构成票据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出售伪造的货币罪,应予严惩,但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赃,遂数罪并 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德赤构成贷款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丛松日构成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罪、商 业受贿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于忠构成伪造印章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