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加快游乐中心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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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加快游乐中心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8年4月6日威政发[1998]14号发布)

  为了加快我市游乐中心规划控制区(以下简称游乐中心区)的开发建设,促进旅
游业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游乐中心区与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头开发建设。游乐中
心区的详细规划由市旅游发展中心负责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游乐中心
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由市旅游发展中心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指导、管
理和监督。
  二、游乐中心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收益用于游乐中心区内土地开发和
基础设施建设。
  三、游乐中心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四、游乐中心区内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和商业网点建设费。
  五、游乐中心区内水电增容按城市规划区内最低标准收取。
  六、游乐中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游乐中心区内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至2年;游乐中心区内企业(不含外
资企业),按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1至5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6至10年内财政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投资
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区内开办其他项
目,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内外商
投资企业享受沿海开放城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免缴地方所得税。
  八、游乐中心区内投资者5年内由财政返还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
房产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九、游乐中心区内游乐项目可依照税法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游乐中心区内投资项目需进口设备及随附进口的维修零配件,在国家政策
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外地来游乐中心区内投资者及其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市旅游发展中
心提供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属非农业户口的准予迁入;属农业户口的
按有关规定可给予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