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3月30日威政发[1998]9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证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失业和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其非农 业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原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持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城镇劳动 者失业证》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下岗3个月以上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富余 职工待岗证》的职工。 第四条市及县级市、区(含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再就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再就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再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企业收取的就业调节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劳 动力的,每人每月收取30元;使用本市以外劳动力的,每人每月收取50元。外资企 业和镇(村)办企业及驻镇(村)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不缴纳就 业调节费。 (二)从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从上年度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和增容配套费中提取的部分资金。 (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再就业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或划转: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资金,由企业按季度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 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缴齐。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资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 构于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比例全额划转再就业基金专户。 (三)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拨 付。 第七条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补助、再就业安置 补助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 或《岗位合格证书》并重新上岗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元发给企业一次性培 训补助费。 失业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 合格证书》并重新就业的,就业服务机构按职工个人交纳培训费的90%发给本人一 次性培训补助费,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企业招用失业2年以上(含2年)或下岗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 重新就业,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0元的标 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按每人 5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招用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的 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合同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劳 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追回已发给的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失业2年以上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自谋职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发 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 助费300元。 第十条再就业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渎职、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