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2012年5月22日 威政办发〔2012〕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公共资源获取经济收益,依法缴 纳有偿使用费,对于优化城市资源配置、维护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提升人居城市 品位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方面 取得了初步成效, 先后投入近7000万元完成了市区 28条道路 6526 块门头招牌 的上档升级改造,城市容貌整体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但从实际看,威海市区仍 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相对滞后、规划设置不够规范、竞争环境不够公 平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 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公 共资源,促进城市形象的不断提升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户外广告资源的设置、审批和管理 (一)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委托城管执法部门收 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委托城管 执法部门具体实施;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的招投标、技术标准制定、 费用征收、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规划部门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编制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户外广告资 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合理规划。大型户外广告应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公开透明”的原 则,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工商 等部门和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工业新区管委,根据城市功能定位、 空间布局、景观特点等要求,制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产权单位(含个人,下同)每年应安排 一个月时间进行公益广告宣传。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临时设置公益广 告的,应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安排。使用期间, 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免缴费用从应缴费用中抵扣。 (四)安全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对其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版面陈旧、破损或 柱体锈蚀影响景观的要及时更换、维护;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提前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因户外广告设置造成相应建筑物、设施、场 地损害或侵害他人利益的,由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三、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获取 (一)获取方式。户外广告资源使用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协议转让等方 式出让使用权。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 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广告资源使用权。利用非公共资 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上也要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组织实 施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下列范围的户外广告资源使 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1.非公共资源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 传的。 2.非公共资源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占用门前公共场地、道路、绿地、设施、建筑物 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 3.设置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的。 4.利用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等因素暂不宜招标的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大型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 外广告载体设置期限不超过8年。 设置单位应按照《威海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 术标准》制作。 (三)户外广告收入的分配。 1.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 外广告,所取得的招标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具体收入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2.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含山东马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属烟威 高速公路市区段、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青威高速公路市区段) 设置的经营 性户外广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收入全额的30%上缴财政。 3.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物价部门制订明细 征收标准,城管执法部门按标准征收。 (四)设置期满户外广告的处置。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 条件下,原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四、现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 按照“减量规范、公开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程序启动后, 对现有的已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结合户 外广告设施类别期限和已设置的时间确定。 (一) 经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自初始审批之日起满5年的,原审批手续到 期后,不予续办审批手续,所有设施自行拆除。若原审批位置与户外广告资源有 偿使用定位为同一点位,且需进行设施转让的,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获取单 位应与原设施产权单位自行协商,达不成转让协议的,原设施产权单位应自行拆 除,让出位置。自初始审批之日起不满5年的,使用期限可延至5年,收费仍按原 标准执行。 (二)沿街单位和经营业户的门头招牌、牌匾等应按城市容貌标准审批设置,不 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车体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指示牌 等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公交车体禁止设置各类商业广告,公路和高速公路市区段两侧非公路标志 及公交候车亭商业广告由国资、交通运输、公路、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 清理整治。 (五)市区道路交通标志上禁止设置广告牌,对现已设置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清理,正在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牌、警示牌、旅游导向牌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 维护整治。 (六)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限期拆除;逾期 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有关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尽快 制订出台《威海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要求、标准等,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加强部门协作。推行联席审批制度,成立由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 运输、公路、城管执法、工商和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工业新区管 委等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定位、设置权获取的程序和广告的 设计、制作、版面内容、色彩、图案等进行联合审查,集中审批,对户外广告资 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三)坚持公平公开。加大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行申报公 示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要参与监督,增强户外广告 资源使用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四)严格依法行政。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 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 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 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 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