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精神,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 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威政发〔2010〕23号文件同 时废止。 四、各级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 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