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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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六”绑架案】 11月26日18时许,家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威海二
中高一女生李某在上学途中被人绑架,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勒索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成立专案组,经过严密侦控,发现案
犯行踪。11月29日4时30分,将王立民、王成发抓获,解救了受害人李某。经查,
王成发、 王立民、谭秀福(2007年1月26日被抓获归案)3人于2006年11月由黑
龙江省方正县到荣成市租房,购买了二手汽车、复读机、手机卡等工具,预谋绑
架人质敲诈钱财,经过近1个月跟踪,确定绑架李某。

【系列盗窃轿车案】 2005年8月30日晚,文登市区连续发生3起桑塔纳轿车被盗
案件,至2006年3月19日,文登市、环翠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又先后发
生11起桑塔纳、现代系列轿车被盗案件。威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文登市公安局
刑警大队民警转战山东临沂、东营、枣庄和山西临汾等地,经过10个月的侦查,
成功摧毁一特大盗车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卜令辉等5名团伙成员,破获案
件13起,涉案价值160万余元,追缴赃车11辆。6月5日,犯罪嫌疑人卜令辉等5人
被逮捕。
【“一·一○”跨国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6年4月,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
据药监部门移交的美国某公司举报的涉外案件线索,经侦查,破获了由公安部督
办、 案值4.5亿元人民币的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缴获假冒“伟哥”等各类性药
30余万粒,各类伪造商标标识、说明书、药瓶等22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
移送起诉刘永宁、马永元、贾东君、许英子、赵庭衡(外国人)5名犯罪嫌疑人,
深挖违法犯罪线索50余条,摧毁了一个跨国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网络。2006年12
月22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永宁有期徒刑7年,并
处罚金30万元;马永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贾东君有期徒刑6年,并处
罚金25万元; 许英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9万元;赵庭衡有
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克隆”票据诈骗案】 2006年9月1日,交通银行威海分行工作人员报案称:
该行在业务检查中发现, 3月29日和8月7日办理的两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
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可能为“克隆”的假票。接报后,威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
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2006年3~8月间,犯罪嫌疑人郑龙持“克隆”的500
万元和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伙同犯罪嫌疑人陈剑华等人分别以贴现和质押贷
款的方式从交通银行威海分行环翠区支行骗取资金800万元。至案件移送起诉时,
已挽回经济损失520余万元。
(温培杰 刘雪峰)
【蒲建林玩忽职守案】 2005年6月,荣成市农业局承担实施小麦良种推广补贴
项目。7月1日,荣成市荣丰种子公司与德州市平原县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
买8万公斤烟农24(原代号烟475) 小麦种子的购销合同。7月30日至8月7日平原
华丰种子公司将8万公斤标签为475的小麦种子发到荣成。荣成市农业局种子站检
验员蒲建林误将标签为475的小麦当成优质小麦品种烟农24, 出具了错误的《种
子检验结果报告单》 。475小麦种子被当成烟农24分发到农民手中,致使上庄、
人和、 成山三镇3718户农民的405.75公顷小麦减产95.98万公斤,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132.45万元。2006年11月24日,荣成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蒲建林有期徒
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胡培东)
【追讨劳动报酬案】 2005年初,16名船员受雇于船主邹某,但直至2006年1月
工资始终未发。春节临近,船员们无钱返乡,无奈之下,他们找到了市司法局和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办
理此案。办案律师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将诉状递交到了青岛海事法院威
海法庭。经多次开庭、举证,2006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5月9日,
被告邹某一次性支付拖欠船员工资款近27万元。此案例在司法部组织举办的全国
首届“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中列第31位。
(吴志刚)

【养殖区污染索赔案】 威海双岛湾是威海市重要的海洋生物增值保护区,也是
威海市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生产的杂色蛤闻名远近。由于被告威海某
毛纺织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将工业污水排放到羊亭河、初村河,流于该海湾,致
使孙某等多户养殖区内的蛤在2004年3月大面积死亡。 孙某等6原告于2005年3月
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威海某毛纺织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连带赔偿
其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双岛湾沿岸数
十家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高浓度氰化物、铜、铬等污染物质,应与蛤突发
性死亡密不可分,养殖区内沉积物中重金属镉的含量严重超标(18.5~130.8倍),
蛤死亡造成的产值损失为1077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判决:被告威海某毛纺织有限公司等14
家企业立即停止侵害, 不得排放污水入海,连带赔偿因污染给孙某等6原告造成
的经济损失97万元。宣判后,原告以及部分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
双方上诉人上诉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06年1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 芳)
责任编辑 宋明岩 侯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