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威集团(以下简称江威集团)于1995年9月从国外 进口一批免税镀锌板。为达到偷税的目的,其总经理宫东海(在逃)向其下属公司顺 达物资贸易公司经理吕浩提出,合伙经营钢材生意,钢材进出口、财务收支均由江 威集团负责,顺达物资贸易公司负责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吕浩同意。1995年10月 15日-12月4日,共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24445643.55元,税额 3551531.03元。1995年12月前后,为抵扣销项税款,宫东海指使吕浩到南方购买了 7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吕浩根据江威集团主管会计张丽华(在逃)提供的数据, 安排本公司会计等人填写,共开出进项价税额合计77406572.45元,税额11247108 .95元。吕浩派人去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分局抵扣税款时 被查获。此外,吕浩还分别于1995年10月30日、11月8日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 发区贸易总公司副经理孙世武(在逃)的指使下,为浙江省诸暨市江南商厦开出本公 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410万元,税额595726.46元,公司获利1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威集团、顺达物资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吕浩系顺达物资贸易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投机倒把罪。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江威集团、顺达 物资贸易公司罚金各5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吕浩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