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其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促进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国家拨款、预算外资金、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它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 能机构。 各行政事业单位受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本部门中的 国有资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项目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各种机 械设备、仪器、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体设备),一般设备(被服装具、办公 与事务用具、设备、一般文体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文 化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以及其它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应收及预付帐款; (三)专项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包括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 程支出以及专项应收及预付帐款; (四)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进行所有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在 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 责,并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下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会计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进行统一核算和控制; (二)购置保管使用制度。对各种国有资产应分门别类建立验收、保管、领用、 交还办法,妥善管理; (三)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 理。属于责任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每半年要对所占用的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在帐帐、帐实、帐卡相符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格式定期编制国有资产报表,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 汇总后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 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一)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限额以上的,占用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由占用单位 自行处置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限额,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二)调拨、出售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属控购范围的 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或变更占用权,不履行报批手续的,控购部门不予办理新的控购 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转移方式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占用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组织有偿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给并入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原占用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 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兴办实体,其国有资产的转移方式,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兴办实体的性质、经营方式等情况确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出售闲置设备、抵押物资或其它单项的国有资产,必须到本 级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六)国有资产转移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情况的资产转移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 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凡涉及产权转移的,必须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由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方可办理有关资产 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或撤销的,其整体资产转让、变价收入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单项资产的拍卖收入,纳入资产占用单位财务管理,专项 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动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所得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 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后,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交接清楚。凡手续 不完备、资产底数不清、会计档案不全的,有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 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报告(报表)反映数字的真实情况; (三)资产登记帐帐、帐实、帐卡相符情况; (四)合理、有效、节约利用情况; (五)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国有资产转 让、拍卖收入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回全部价款和违章支出数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变相或廉价将国有资产转为个人所有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 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照泰政办发〔1993〕78号 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