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2日,潍坊市城区油脂公司所属植物油批发零售门市部承包人姜 某,在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胶州市个体油贩尹某处购进花生油2750 公斤,该公司将新购油注入本公司1号油罐内(罐内原存豆油约2000公斤,混合后 共计4750公斤) 。10月14日产品以豆油的名义销往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昌 邑市、安丘市和昌乐县,共计3260公斤。自10月16日起,上述地区食用该油者陆 续发生病例报告,主要症状为腹痛、腹泻、呕吐、肢体水肿、麻木、头痛等,症 状随食用时间、数量的增加而加重。为证实该油的质量,该公司工作人员多人志 愿试验性食用该油均中毒, 截止10月23日,共发生中毒病例58人,除1人因进食 时间较长(10天)住院治疗外,其余患者经治疗均已痊愈。事故发生后,潍坊市卫 生局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查封剩余油1500公斤,并采样进行 检验,追回已售出的油3000公斤,对中毒病人进行了妥善治疗和随访,省、市有 关新闻单位对此事件也作了客观报道,从而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预防 了一起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经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样品检验,在查封的油和 中毒者食用的油中检出桐油成分,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表现及检验结果,潍坊市 卫生局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桐油污染食用油所致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对潍坊市 城区油脂公司给予销毁污染食用油,并给予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