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31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再造我市对外 开放新优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潍坊的 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 一、实行部门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要切实提高对实行部门责任制的认识。近几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 力,我市的外商投资软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软环境建设仍与外 资进入的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部门和单位的行政管理手段不符合国际惯例,增加 了外资进入成本,降低了引进外资的效率和质量。必须看到,经济全球化步伐在 不断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扩大为我国经济发展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 战。搞好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扩大吸收外来投资是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加快 经济发展步伐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从全市对外开放的 大局出发,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经营、管理的良好环境,确保今后 我市利用外资保持相当的规模,力争有较大的增长。 要明确部门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所有涉外部门和单位都是改善外商投资软 环境的责任主体,其职责规范要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要细分量化,以便于监督检查。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各责任主体都要按照提高 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的基本要求,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要急外商之所急,帮外商之所需,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为外商搞好服务的义务, 没有刁难外商的权力。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不守信用,甚至向 外商和外资企业“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 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通过实行部门责任制,要做到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任何工作环节都要体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作风。要公开办事 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和时限。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大力推行承 诺服务,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为外商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切 实做到“安商、富商、留商”。 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由市里统一组织,加强对各责任 主体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部门责任制的渎职失职者,要按有关规定 坚决追究部门领导人和当事人责任;对履行部门责任制好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 规定进行表扬表彰。通过监督检查,保障和促进部门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部门责任制 (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实行《补办材料通知单》制度,凡材料不齐或有 问题的,在通知单上逐项列出,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 和要求。 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批准权限内外商投资 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以及批准权限外合同、章程的转报,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调整经营范围、董事会变更,进出口业务等的审批。 2.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备案登记,在实地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 予以备案;加工贸易合同在文件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 做好受理外商投诉工作。在收到外商投诉后,除特殊情况外,要在3个工 作日内给予收到回执,3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凡因特殊情况在规 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实行“一条龙”系列服务。免费向外商提供从项目审批、各类登记备案, 直至企业投产后的进出口业务等全程服务。每月一次牵头组织有关涉外职能部门 联合办公,集中研究解决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在生活方面 存在的问题。 5.根据形势发展,不定期召开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和政 策的变化情况及时传达给外商投资企业;每年举办一期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培 训班,使中方管理人员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学会依法按国际惯例与外方配合,搞 好企业管理。 6.免收各类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进口代理手续费、招标服务费。 (二)市计划委员会 1.对外商投资基本建设类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效文件齐备的,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办理完毕。对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等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凡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外商投资企业申办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随到随办有关转报手续。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好利用外资项目 库,及时向外商公布我市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向外商以通知书的形式直接送达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 4.免收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及亲属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增容配套费。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对外商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 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办理完毕;外商投资企业申办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 认书,随到随办好有关转报手续;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和进口特定产品、大宗 免税设备,即日办好转报手续 2.在办理各类审批、转报手续时,免收所有费用。 (四)市建设委员会 1. 外商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 资企业申请供气, 10日内完成勘察设计、安装、供气。计划停气提前5个工作日 通知企业;事故停气,40分钟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抢修完成。按设计标准保证 外商投资企业供热需求,接到事故报告,30分钟内到达现场,6个小时修复完毕。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开户审批, 凡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 开户、 缴费、勘测、设计、安装“一条龙”服务。因事故停水,抢修人员在1个 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时间不超过36小时。 2.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配 套方面的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3. 免收墙体节能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综合开发管理费和质监 费;免收自来水增容费。 (五)市教育委员会 1. 外商申请合作办学的,在接到申请2日内,按有关规定将所需材料通知单 送达申请人;有效材料齐备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转报手续。外商来潍投 资者子女需入学入托的, 在接到投资者申请后,在1日内找好借读学校和入托园 所。 2.免收职工教育基金、义务教育费。 (六)市人民检察院 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向外商索贿、收受外商贿赂和利用职权侵犯外商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要 及时受理,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和生活 秩序的刑事案件,依法从快办理,一个月内审结。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对外商投资企业起诉的民事、经济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2个月 内审结;对刑事案件,证据确凿的,25日内作出一审判决;对行政讼诉案件,符 合条件的,2个月内审结。 2. 对申请执行的案件,当日立案。有履行能力的,1个月内执结;对有履行 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予以强制执行;对确无履行能力的, 要及时与外商沟通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申请执行排除妨碍的非诉讼 行政案件,事实清楚的,当日立案,10日内执行完毕。 (八)市财政局 1.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证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划拨专款用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涉外部门联合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2.对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下达,确保 落实到位。无偿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提供会计报表、政策咨询、培训 财会人员。 3. 对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资产认定,评估手续齐备的,在3日内做出国有 资产评估确认报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每年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 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授 权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进行。 (九)市技术监督局 1. 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产品标准备案,1日内办理完毕;对委托检验、鉴 定检验,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计量器具检定,5日内出具检定证书;申办企业代 码、条码,6个小时内办理完毕。 2.不重复、交叉到同一企业进行同一性质的检查。凡上级质检、计量机构检 查合格的产品,下级机构在半年内不再检查。全市检验结果互认,凡由法定质检、 计量机构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其他法定质检、计量机构不得重复检查。 3.实行免检制度。准予使用免检标志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检证书有效期内 免于各种形式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的,2日内办好转报手续。 4.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联手打假网络,认真办理企业提出的打假要求,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清理市场。 5. 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0%收费。对新开办的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免收产品检验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承包经营管 理、 承包工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核批。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 名称登记,1日内予以批准或核转。 2.按国家规定收取企业年检费;免收公告费、咨询费、工商管理费、名称登 记费、红盾信息入网费、IC卡费。 (十一)市地方税务局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 推行 “一家查账多家认帐”制度,检查一户企业,一般不超过10天。 2.每月免费进行一次税收知识培训,每月向企业发放《涉外税收简报》,及 时传达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3.办理各类业务时,只收工本费;免收其它各类收费。 (十二)市国家税务局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于当日办理完毕;办理延 期缴税的,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回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的,符 合条件的,3日内批复;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当日办完。 2.对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自企业申请之日 起,一个月内完成减、免、退税和税收返还的审批认定。 3.在办理各类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减半征收出口退税手续费。 (十三)市物价局 1.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潍坊市外资企业收费手册》 规定的内容外,凡未经公布的一律不作为收费依据。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外商投资 企业收费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2.减半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免收经营性收费年审费。 (十四)市审计局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年度审计检查的项目,要积极与其他执 法部门搞好协调,实现资料共享,不再进行重复审计。每半年对“乱收费、乱集 资、乱摊派”进行一次专题检查,及时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三乱”行为。 (十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对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对符合国家招聘规定和证件齐全的,随到随 办; 企业录用职工,数量较大的,在2日之内安排专人登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 续。对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的失业下岗职工,联合企业免费为其提供岗前培训。 2.外商投资企业投保立户、职工增减变化和缴费,单设窗口,实行一条龙服 务,随到随办。 3.免收劳动力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就业调节费。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 1.对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出具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的,当天办理完毕;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报告表在5日内审批完毕;对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15 日内批复完毕;需到上级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当日转报。 2.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和转报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按收费标准 下限征收排污费。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对环境污染轻微的企业,及时帮助整改, 可免予处罚。 (十七)市规划国土局 1. 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划土地业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征地协议,7 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转报。 2.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资料齐全的,5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 10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到验线申请后,2日内完成现场验线。 3. 对符合条件的土地登记和变更事宜,在10日内办完相关手续;5日内办完 土地评估手续;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 办理完有关手续。 4.免收生产性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八)潍坊海关 1.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值班制度,保证外商投 资企业24小时通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 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对一般货物的进出口报关,1个工作日内放行;对应税货物在收到《税款 缴纳通知书》或者收到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出口退税联和结证单, 在收到口岸回执2个工作日内签发。 3.对加工贸易审批、核销,手续齐备的,分别在2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凡符合条件的,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九)市公安局 1.外商投资企业申办车辆(含外商自带车辆)挂牌、转籍过户,手续齐全的, 随到随办,并免投资额限制,免社控手续;外商申办驾驶证,有效证件及材料齐 备的,随到随办,只收取驾驶证工本费。 2.外商申办签证、签注或居留手续,只要手续完备,随到随办,并严格按照 国家规定收费。企业因业务需要出国或去台、港、澳从事考察、培训人员,凡符 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出境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管理、科技人才申请办理户口落户,或外商为其员工、 亲属申请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 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7 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雇佣的暂住人员,主动上门办理暂住证 件,免收管理费;免收特种行业登记费、治安费。 4.指定专人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并严厉打击侵犯 外商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车辆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可 先放行车辆,后按程序处理。 5.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公共安全审查合格证》,只要手续齐全,3个工 作日内检查验收并审批办结;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 程消防验收、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 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六个一”监管模式;对列入《种类表》内 的来料加工项目其进口原辅材料,免收品质检验费。 2.合理调配检验检疫人员,不因为哪个人不在而影响检验检疫。对一般货物 的检验检疫,当天办完。实行无假日预约制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报验的急需。 3.严格执行对外商投资设备价值鉴定和进口设备的检验标准,对符合规定的, 自报检之日起,45日之内出具检验鉴定证书。 (二十一)市卫生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办卫生许可证的,一次性讲清所需材料和程序。对材料齐 备、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卫生监督监测,按国家 有关规定的最低频次进行检查, 按最低标准的70%收费;对抽查样品的检验一般 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营销、技术等外籍人 员到医院就诊,实行“三优先”制度,即优先挂号、诊病、取药。需住院的,从 入院到出院的每一个环节都安排专人帮助完成,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十二)市人民银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的国外帐 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2日内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 下午受理的第2天汇出;收到的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 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 汇时,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帐;开立外汇帐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三)市电业局 1.优先安排外商投资企业用电报装、电力设计、电力施工和电气接火;城区 企业停、 断电时,维修人员在45分钟内到达停电现场,5小时内恢复电力供应; 公开电费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2.外商投资企业用电业扩(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低压客户送电时间不 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客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十四)市电信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电信业务优先受理。凡具备条件的地方,自受理装 机之日起,一周内开通;线路出现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电信 业务,享受即时最低价。 (二十五)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评估、审计、公证、咨询、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原则上不 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免收税务代理费。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 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办理业务。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为保证上述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使责任制落到实处,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 业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建立科学的检查考核机制和办法,并实行严 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组织领导 外商投资软环境部门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 市监察局具体组织协调,会同市外经贸委、财政局、经贸委、法制局、人事局、 物价局、工商局以及公检法和新闻舆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和单位, 要抽调精干力量积极配合,按照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要求,严肃认真地搞好专 项检查考核。整个检查考核分走访评议、集中检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进行。在 检查考核中要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是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相结合。对检查中发 现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要抓紧介入,及时受理,快办快结。二是与实 施民心工程相结合。按照实施“民心工程”的要求,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对那 些服务态度冷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甚至故意刁难外商的单位和个人,决不姑 息,严肃处理,切实树立起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三是与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相结 合。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在改善外商投资软环 境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好典型。同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曝光。 在全市范围内真正形成“人人都是软环境,事事都关系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 四是与建章立制、提高服务水平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 节,查找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部门责任制,切实提高部门服务 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内容以省、市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和部门责任制 为依据。主要是,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执行政策情况、依法行政 情况、廉政建设情况。 检查考核要采取多种形式。一是每年组织一次专题检查,对照部门责任制逐 条逐项进行检查核实。二是每年组织一次外商评议。通过召开外商座谈会和发放 调查问卷等形式,及时了解外商对我市改善投资软环境实施部门责任制的意见, 以及各部门和单位为外商提供服务的情况,并通报评议结果。三是积极受理外商 投诉和举报。对各执法部门和市外商投诉中心直接受理移交的案件,及时组织人 员进行调查落实。四是搞好调查走访。经常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认真听取他们的 反映和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的检查考核,真正把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部门责任制 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找透,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确保部门责任制的各项规定逐一 落到实处。 (三)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 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 责任和荣誉的原则进行。 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般分为诫勉;责令检查和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 查;调离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责任追究主要 按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一是工作人员在接待和办理各项涉外事务中,态度冷横、 刁难外商甚至与投资者发生争吵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职检查处理;二是在 工作中推诿扯皮,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业务以及在节假日、公休日拒绝予约办公的,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处理;三是因部门工作原因造成投资者撤回投资的, 直接责任人调离原机关岗位,主管领导降级使用;四是吃、拿、卡、要的,由当 事人对投资者加倍赔偿,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并对部门及主要负责 人通报批评;五是对不按国际惯例办事,违反合同,随意侵犯、干涉外商投资企 业合法权益的,对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对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六是对违 反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对当事人和部门主要 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七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彰奖励, 主要是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精神鼓励。对考核评议列前6名的 部门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部门负责人记功一次;部 门内部通过自评产生的先进科室和个人,由部门进行表彰。先进个人列单位年终 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名单。评选的所有先进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潍坊日报、潍坊电 视台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通过宣传表彰,真正树立起潍坊的开放形象、发展形 象和文明形象,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意见》也适用于国内来潍坊投资的生 产性企业。以前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