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5日至1998年9月30日,青州市华联商厦(下简称华联商厦)以自有 的土地使用权5998.04平方米、 营业楼3376平方米及平房、营业房、车库等营业 设施作抵押,分15笔从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下简称农行)借款12575280元。 合同到期后,华联商厦未能偿还农行借款本息。农行遂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华联商厦归还借款本息。经潍坊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和解协议, 华联商厦欠农行借款本息17169 129.77元,于1999年6月15日前一 次付清,逾期不付,农行依法行使抵押权。期满后,华联商厦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农行向潍坊中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华联商厦资不抵债,如果 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全部房地产的执行方法,将导致大量职工下岗,影响 社会稳定。为此,潍坊中院在反复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基础上,采取了“转移产 权、 返租经营”执行方式,华联商厦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5998.04平方米、营业 楼3376平方米及平房、 营业房、车库等营业设施作价17522831.77元,交付农行 抵债,产权过户后,由华联商厦租赁经营,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案件顺利执结。 (张昆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