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1996年7月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以潍政发[1996]58号文件 出台《潍坊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资金筹措意见》,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 在潍城区、奎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凡使用市自来水厂供水和单位自备 水源供水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均缴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企事业单位收 费标准按日排水量(按1995年平均日用水量八折计算) 每吨800元计收,居民按用 水量每吨0.30元计收。对建设运行中的建设维护费、环保治理基金、地方财政投 入也作了明确规定。 当年收取建设资金350万元,为潍坊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奠定 了稳定的资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