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魏文国、胥洪华、丁全胜、马寿成、刘晓峰(小)、赵晓峰、于志勇为首的 特大流氓团伙,参与人员多达60余人,绝大部分无业或“两劳”人员。该团伙自 1994年6月-1996年4月,经常持小口径步枪、猎枪、硫酸枪、砍刀、斧头、菜刀、 匕首、铁棍等凶器,先后单独或交叉结伙窜至潍坊城区的潍坊电影院东侧、潍坊 科技大厦门前、潍坊国际饭店门前、工人文化宫等30余处公共场所和潍城区城隍 庙、潍坊棉纺织厂、潍坊柴油机厂等10余处居民区、宿舍区,采用各种枪支射击, 刀、斧、铁棍砍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拿硬要等手段,流氓作案44起,殴 打59人,其中致3人死亡,7人重伤(3人终生残疾) ,15人轻伤,11人轻微伤。强 行索要现金6000元及物资折款共计8910余元,定期存单3张、面额8000元(未遂)。 另外,还犯有抢劫、盗窃财物及敲诈勒索罪。1996年“严打”期间,该犯罪团伙 纷纷落入法网。1996年12月26日,该案提起公诉后,潍坊中院坚持依法“从重从 快”的方针,仅用21天就审结该案,24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其中主犯魏文国、 胥洪华、丁全胜、马寿成、刘晓峰(小)、赵晓峰、于志勇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该团伙成员李海生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张永军、项东、张吉分别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 军、刘晓峰(大)、郑瑞杰等13人分别被一审判处1年-13年有期徒刑。经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核准,魏文国、胥洪华、丁全胜等7名死刑罪犯于1997年1月16日在潍 坊市奎文区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