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中旬,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为理顺辖区内各单位经济纠纷,根 据单位的提名,指名有关人员参加镇政府开办的“法律服务学校”。寿光市台头 镇道口村村民隋巨海被要求参加。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学习者学习期间, 一律不准请假, 先学习后交款,请假一天交押金500元,出校必须持出门证,对 私自离校者, 一律处罚并强制追回,家属会见时间10-15分钟。因当时隋巨海不 在家,其家属又照顾高龄老母而未到校,台头镇政府让隋巨海之子(系在校学生, 未成年)顶替学习了1天。晚上因其子偷偷跑回,12月20日,台头镇政府工作人员 将隋巨海24寸彩电搬走并在公共场所公布隋巨海为未毕业学员。12月29日原告用 300元现金将彩电赎回。1995年2月12日隋巨海因未参加学习和“解决自身问题” (即欠帐),又被通知参加第九期学习班,并不准离校。16日下午隋被要求“解决 自身问题” ,隋以打收据为由请假回家。19日向“学校”交纳了200元受理费和 60元的生活费。3月6日下午,台头镇政府又以隋巨海不去参加学习为由,将电视 机拉走。3月7日隋向学校出示收据后将电视机换回,但天线已断,图象不清。隋 巨海以台头镇政府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财产为由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赔偿损失。 寿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头镇政府利用办法律学校形式清理欠款,既无法 律依据,亦无法律授权。在办学期间,镇政府采取限制无法定义务学习而不入校 学习的隋巨海人身自由、扣押其财产等手段,强制隋巨海入学,侵犯了隋巨海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宣布隋巨海为不合格、未毕业学员, 侵犯了隋巨海的名誉权,应当向隋巨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 寿光市法院于1995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寿光市台头镇政 府向隋巨海赔礼道歉,退还其电视机押金300元、受理费200元,赔偿电视机维修 费208元、在校期间误工费75元,共计78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判 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张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