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明,男,潍坊市坊子区沟西村郑家庄村农民。程国梁,男,潍坊市坊子 区沟西村小吴家村农民。于延寿,男,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镇东北关村农民。1993 年3月至1994年5月,郑新明、程国梁、于延寿伙同他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窜 至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安丘市等地,利用夜间采取撬门、剪锁等手 段盗窃作案73起, 窃得摩托车70辆、农用三轮车2辆及录相机、自行车等物资一 大宗,盗窃价值40.4万元,后经同案犯李××、陈××等人销赃。郑新明还伙同 他人抢劫作案1起, 抢劫现金及物资折款1600余元。该团伙的犯罪行为,给人民 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社会反映强烈。此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查明,郑新明等18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 罪或销赃罪。郑新明、程国梁、于延寿系本案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被告人于延寿系劳教释放人员,被告人郑新明兼犯抢劫罪,程国梁兼犯销赃罪, 均应实行并罚。 其他案犯亦应依法惩处。1995年7月11日,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郑 新明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程国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销赃罪判处 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于延寿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5名案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郑新明、程国梁、于延寿等3人于1995年9月17日在 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