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 男,1957年9月25日生,原系潍坊鸢都化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潍坊纯碱厂第三产业办公室主任。 1993年3月,赵明利用职务之便,经其联络, 由潍坊市潍城区城市信用社和青州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出资500万元, 潍 坊纯碱厂海南鸢都化工经贸公司做中介,并由纯碱厂做担保将资金投入海南华太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资金使用1个月后,本金如数返回,两出资单位各获利润 45万元,赵明从两出资单位得到好处费15.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折款 14.86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查明了赵明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为:赵明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来往中收取好处费私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积极退赃,挽回经济损失,可从轻 处罚。为此,于1995年10月27日一审判处赵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 判后,赵明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