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 11号、 〔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制定的《潍坊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1992年9月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1992年12月1日省住 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 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提租和超标加租、推行公积金制度、 售房、发展住宅合作社、收取住房保证金、建立住房基金等六个部分。方案规定了潍坊 市房改大致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实施提租补贴;第二步,在摸清底子,取得经验的基 础上,逐步推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出售公房、收取住房保证金、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三 级住房基金等项改革;第三步,到“八五”末,公房计租标准力争达到3项因素(维修费、 管理费、 折旧费) 的计租水平, 其它项目改革基本完善。各县市的房改方案也全部于 1992年底前出台,保障了全市房改稳定、健康、有序、一致发展。 提租补贴和售房试点工作 按照房改方案要求, 第一步提租补贴和售房试点取得显著成效。自1993年9月1日 和10月1日, 市区和各县市房改分别进入实转阶段开始,至1993年底止,全市已核定承 租户172857户,参改职工达34.7万人,住房建筑面积944.7万平方米,使用面积692.1万 平方米, 审批减免户4774户,超标加租户2465户。提租后,年净增租金609.12万元。 同时,市房改办公室在潍坊柴油机厂等20多个单位进行了出售公有住房试点工作,共出 售公房5225套,建筑面积31.8万平方米,已回收资金3949万元,用于住房建设再投资达 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