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市法院审理的首起环保行政争议案件。1989年,胜利油田清河采油场在寿光县 内建一油管厂, 清洗回收油管。 该项目建设时未按环保法律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竣工后,也未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即于同年7月投 入生产。 投产后至1991年4月,一直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根据群众举报,寿光 县环保局对采油场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油管厂环保设施不配套,生产废水直接 外排, 要求其补报排污情况,而采油场否定有排污行为, 拒不申报。为此,寿光县环 境保护监测站于同年4月16日、4月20日、4月24日和5月8日先后4次对该厂的排污情况进 行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采油场不提供有关资料,而且还以停止生产干扰监测。通过 监测, 认定该厂外排污水超标严重,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追缴该厂23个月的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共计191281.80元。 采油场对寿光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 于1991年10月21日,向寿光县法院起诉。受案后,法院通过调查事实,核定证据,依法 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寿光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1991年12月12日 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寿光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采油场不服寿光县法院一审判决,向潍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全面审阅案件材料,调查事实,核实证据,认为 寿光县环保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寿光县法院一审判决是正确的。采油场上诉无理,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