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7日,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潍坊印染厂破产一案。潍坊印染 厂建于1933年, 是全民中二型企业,共有职工1278人,离退休职工226人。厂区占地面 积63.5亩,固定资产原值5400万元,净产值3500万元。全部银行贷款5133万元,其中流 动资金贷款3879万元,专项资金贷款1254万元。自1988年以来,由于大环境影响及生产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1993年底帐面累计亏损4742万元,应收 贷款1200万元,债务4200万元,已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该厂自1993年12月停产,职工 靠回收贷款发放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潍坊印染厂提出破产申请。 潍坊中级法院受案 后, 于1994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了潍坊印染厂破产公告,对全国20个省 市的91个债权人进行了依法登记。组成了评估清算小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经过周 密细致的工作,于1994年10月24日至25日,召开了潍坊印染厂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市中 级法院经济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以投票方式通过了破 产分配方案,同意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为67.7%, 所代表的债权额为无财 产担保权总额的63.1%, 合议庭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依法作出了合法有效裁定,全部债权 额以11.35%的比例清算。在审理潍坊印染厂破产案件中,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妥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涉及到的职工,思想情绪稳定,社会反映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