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1998房改年度(以下简称年度)及今后一个时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 想是:整体推进,配套改革,重点突破。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住房实物福 利性分配,逐步实现货币化分配,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进一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积 极培育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加快住房建设。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体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达到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 米、每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水平。 二、住房公积金 (三)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缴交,提高公积金归集率和 到位率。 (四)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1998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困难单位的 住房公积金,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作挂帐处理 ,以后再予以补交。 三、住房补偿 (五)从1998年度起,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未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 (不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在其购买公有住房时由售房单位给予一次性 住房补偿;对已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不再给予住房补偿。 (六)住房补偿的计算公式: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为90平 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 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 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住房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 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为7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为90平方米,高 级技术职务为120平方米,博士生导师、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现职务任职年限 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企业职工:住房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 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初级技术职务的为7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的 为9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为120平方米)×工龄×现技术级别任职 年限系数(每任职1年增加0.01) 公式中的现行工龄折扣额,市区为每年工龄5.28元;职工工龄、职务或级别、现 级别任职年限计算到1998年6月30日。离退休职工工龄及现级别任职年限计算到离退 休之日。 (七)夫妇双方的住房补偿分别计算,相加后为其家庭的住房补偿,购买公有住房 时由售房单位从购房款中一并抵扣。 (八)夫妇一方为非农业户口且无正式工作的职工家庭,其住房补偿按有工作一方 的补偿增加一半计算,购买公有住房时由售房单位一并负担。 (九)已去世职工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住房补偿按其生前的职务、工 龄等因素计算。 (十)单身和离异未再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只计算本人的住房补偿。 (十一)职工未使用的住房补偿,在职工及其配偶去世后,自动注销。 四、住房补贴 (十二)从1998年度起,对在职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月工 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1998年度住房补贴的比例 为10%。 (十三)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 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为基本工资和按国家规定 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十四)住房补贴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5日内,集中存入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经办 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 ,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十五)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买房、换购房、建房、租房和修房。职工使用住房 补贴时,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用住房补贴支付房租的,每半年申请一次。 (十六)住房补贴发放到法定的职工离退休之日。职工在辞职、被辞退、离退休或 出国定居时提取其本息余额。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 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 遗赠人提取。 (十七)企业职工住房补贴,从公益金、房屋折旧和税后利润等现有建房资金渠道 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全额 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从单位的收入 中解决,不足部分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参照企业的列 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 (十八)困难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作挂帐处理,以后再予以补发 。 五、公有住房出售 (十九)公有住房先售后租。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部分实行房 改成本价,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实行市场价。职工以房改成本价、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 ,产权归职工所有。 (二十)新房房改成本价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 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1998年度市 区普通住宅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成本价为819元,市场价为1200元。 (二十一)不同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在房改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基础上,根据使用 年限、建筑结构、装修、设施、楼层、朝向和地段等因素评估确定。使用年限在30年 以内的,每年折旧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其它调整系数由市 房改办另行制定。地下室、院墙等附房和附属物随主房一同出售,其出售价格按有关 规定评估确定。 (二十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规定标准为: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地厅级干部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县处级90平 方米,科级75平方米,科级以下65平方米。 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博士生导师、院士15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120平 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 企业职工:技术级别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12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中级技 术职务的9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初级技术职务的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控制标准,各单位在建房、购房、分房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 况适当下调。 (二十三)1998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取消工龄折扣,实行住房补偿,继续执行现住房 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现住房折扣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29元,一次付款折扣为面 积规定标准内售房款的10%。 (二十四)现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得以房改成本价换购公有住房。职 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经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换购公有住房。换购 房时由原产权单位收回住房,返还购房款。购房款不计利息,住房不计房租,购房款 利息抵顶房租。1998年6月30日前已购房的职工,换购房执行1997年度的售房政策: 1998年度购房的职工,换购房执行届时售房政策。 (二十五)居住本人或配偶原工作单位分配公房的职工家庭,夫妇至少一人户籍在 潍坊市的,可购买现住房。 (二十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购房价格不得低于120元。 (二十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1998年度向全部产权过渡的,执行1997年 度售房政策。 (二十八)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未经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 关手续,不得擅自将所购住房转让、出租或用其它方式给他人使用。否则,原产权单 位有权收回住房。 (二十九)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个家庭原则上只准购买一套。确有困难的,经批 准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面积相加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两套住房。 (三十)未竣工住房不得出售。 (三十一)公有住房出售后按实际售房款的15%提取住房维修基金,由住房资金管 理部门管理,以其利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利息不足部分由购房户按住 房建筑面积分摊。 (三十二)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六、公有住房出租 (三十三)公有住房出租实行准成本租金。1998年度市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准成 本租金为2.55元。 (三十四)职工租住公有住房面积规定标准与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相同。规 定标准以内部分,实行准成本租金,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加收一倍租金。 (三十五)厦子、独用封闭阳台每平方米月租金0.93元,独用非封闭阳台每平方米 月租金0.80元,共用封闭阳台每平方米月租金0.70元,共用非封闭阳台每平方米月租 金0.46元。 (三十六)离退休职工家庭、非在职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 工家庭、领取失业救济金家庭和下岗职工家庭,以及未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执 行1997年度租金改革政策。即:市区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2.15元,老 红军、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和退休 职工分别由所在单位减免新增租金的100%、65%、50%和20%;社会救济户、优抚 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家庭凭民政部门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家庭、下岗职工家 庭凭劳动部门证明,其新增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全免。 七、公有住房售后交易 (三十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三十八)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售房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 费,归职工所有。 (三十九)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满5年,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可进入市场交易。 售房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 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超标部分的增值归职工所有。 (四十)公有住房售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住房建设 (四十一)从1998年度起,停止单位自行建设住房。需要房源的单位统一到各级政 府规划的住宅小区内购买住房。在单位的地皮上建房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居工程 开发建设中心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开发建设,住房竣工后以成本价交付使用。建 设和购买用于房改的公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十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购买住房。力争 2000年前,使应该享受住房补偿的职工享受到住房补偿,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九、政策衔接 (四十三)市区执行本《方案》,各县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潍单位房改办法,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 室批准后执行;区属单位房改办法,报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四十四)本《方案》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房改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 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作规定的,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本《方案》 由潍坊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