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烟台市“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 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政发[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龙口粉丝”已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将《烟台市“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 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 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龙口粉丝”生产经营秩序,保 证“龙口粉丝”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龙口粉丝”生产、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均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龙口粉丝”是指:以“龙口”地名命名,用产自规定区域 的原料,在原产地域范围内按《龙口粉丝》国家标准生产的粉丝。 第四条“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龙口粉丝”管 理办公室)负责“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受理生 产者提出的墉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负责管理“龙 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龙口粉丝”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第9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 政区域。 非“龙口粉丝”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的粉丝不得称为“龙口粉丝”。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龙口 粉丝”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为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原产地域保护专 用标志图案。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粉丝生产企业,均可申请使用“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 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在“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装备,保 持连续正常生产两年以上,并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三)能严格按照《龙口粉丝》国家标准和《龙口粉丝》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 质量符合《龙口粉丝》国家标准要求; (四)具有检验“龙口粉丝”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并获得“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的认可。 第九条生产者申请使用“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应填写《龙口粉丝原 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产品生产者简介; (二)产品产自规定地域的证明; (三)两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按《龙 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生产条件考核细则》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国家原产地域 产品保护办公室予以注册登记,发给《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 粉丝的标签上、包装上使用“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原产地域保 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粉丝,一律不得使用“龙 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包装物上。《龙口粉丝 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以及粘贴用的“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由 “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定量发放。 生产者应于每年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说明,上报“龙口粉丝”管理办公 室,并每季度向“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上报使用情况,年终上报全年使用情况。“ 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生产者只能按《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 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原产地域内未经批准的粉丝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 品标识。禁止冒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违者,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其产品。 第十五条“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 :生产必备条件、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原料使用情况等。复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5月 。 第十六条“龙口粉丝”生产者必须建立相应的原料采购台帐,并保存原料采购单 。领取“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时,应同时提交原料采购单。 第十七条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使用专用标志。销售单位和个 人进货销售时,应当验明《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和其他标识,建立 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八条“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或其指定的质检机构应对“龙口粉丝”的生产 、销售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 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龙口粉丝”管理办公室报请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撤 销其“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撤销 使用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 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