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烟台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15个首批出口加工区试点之一,位于 烟台市区北部,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1.1平方公里。2002年,完成合同外 资额295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96%;实际利用外资额850万美元,增长142%;出口额2 533万美元,增长132.4%;进口额2415万美元,增长165.7%。已建成标准厂房21 万平方米,楼房1.3万平方米,正在施工的2.1万平方米国际公寓2003年可交付使用。 区内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供暖和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具备投资建 厂、兴办企业的各种条件。 【优惠政策】中外投资者在烟台出口加工区可享受到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的特殊优惠政 策。主要有: (一)海关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 设施所需进口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 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 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3.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设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 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4.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二)税收政策 1.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2.区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区内企业所用水、电、气、暖等,税务部门给予办理退税手续。 (三)贸易管理政策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 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区内企业可从事国家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四)外汇管理政策 区内可自由开立外汇帐户,全额保留现汇,且收、付外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 【投资导向】根据国家支持和发展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和烟台出口加工区的产业政 策,区内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对项目的选择以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投入、高创汇的项目为主;对进区企业以大商 社、大集团、跨国公司为主,兼顾运营快、效益好的中小项目。在投资导向方面,重 点发展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电子部品、新型材料、IT产业、生物工程、精细化工、 精密机械、轻工业等。 (管委办) 责任编辑:吴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