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险种选介: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 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出性滑 坡、泥石流;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 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 损失;4.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5.因包装 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6.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 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7.符 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损失;8.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 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 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 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 需要而产生的。 公众责任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等。人保 公司现已开办了此险种,为许多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 通过投保公众责任险来转嫁自己这方面的风险。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 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资企业、私人企业、 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 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及我国劳动合同制的推行,雇主责任险将是企事业单位及 个人转嫁上述风险的重要途径。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本保险承保餐饮单位在经营范围内提供食品,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有关的诉讼费用,及被保险人为 减少事故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但是下列项目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暴乱、盗窃、抢劫; 核幅射;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业务;惩罚 性赔款,罚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保险承保旅行社应对其接待的旅游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疏忽或 过失造成所接待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关的诉讼费用,及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赔偿责任而支 付的费用。 但是下列项目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暴乱;政府征用;核 辐射;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提供导游的散客旅游;委 托非旅行社单位代办旅游服务;未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盗窃、抢劫;金银、珠宝、信用 卡、帐册、文件等不易签定价值的物品;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罚款,由于签 定合同产生的责任,等等。 另外,被保险人组织的攀岩、漂流、跳伞等高风险特殊旅游项目,未经投保附加 条款,也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险种选介: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 投保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规定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按规定(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散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 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的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确定红利方案。如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 终止时给付。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4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 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 投保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年 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 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 保险期间本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