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企业分类定级管理 试行意见、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意见 及市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烟政发[20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级企业分类定级管理试行意见》、《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 行意见》、《市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市级企业分类定级管理试行意见 为建立客观公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评价管理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和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对企业 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烟发[1999]28号文件),现对市级企业分类定级管理提出 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市级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及工厂制企业纳入分类定级管理。 (二)依据企业规模确定企业类别,依据企业效益水平划分企业级次;实行动态评 价管理,每两年评定调整一次;适当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科学、公正划分 企业类别和级次;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经营者年基薪收入,体现责任、利益相一致;保 留企业领导人员的原行政级别和按企业划型应有的待遇。 二、分类定级办法 (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 1.指标设置 分类指标按下表设置: ┌──────┬─────────────┬──┬──┐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重│单项│ │ │ │ │总分│ ├──┬───┼─────────────┼──┼──┤ │资产│总资产│表示企业集聚社会资源的规模│0.15│15 │ │ │ │和能力 │ │ │ │ ├───┼─────────────┼──┼──┤ │ │净资产│表示企业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0.20│20 │ ├──┴───┼─────────────┼──┼──┤ │社会贡献额 │表示企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0.35│35 │ │ │的能力 │ │ │ ├──────┼─────────────┼──┼──┤ │上缴税金 │表示企业对国家贡献大小 │0.10│10 │ ├──────┼─────────────┼──┼──┤ │销售收入 │表示企业经营规模 │0.20│20 │ ├──────┼─────────────┼──┼──┤ │合计 │ │1.00│100 │ └──────┴─────────────┴──┴──┘ 注:社会贡献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它社会福 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各种应交税金及附加、净利润等。 2.评估调整系数 已合资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评估调整系数取值为1,已经清产核资的企业评估调 整系数取值为1.15。 3.行业系数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在利润水平、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按下表确定行业系数: ┌──┬──────────────────┬──┐ │序号│行业 │行业│ │ │ │系数│ ├──┼──────────────────┼──┤ │一 │专营企业、金融企业 │0.9 │ ├──┼──────────────────┼──┤ │二 │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 │0.95│ ├──┼──────────────────┼──┤ │三 │一般工商企业 │1.0 │ ├──┼──────────────────┼──┤ │四 │扶持发展的工商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旅│1.1 │ │ │游服务企业 │ │ ├──┼──────────────────┼──┤ │五 │高科技、公交、菜篮子企业 │1.2 │ └──┴──────────────────┴──┘ 4.计分办法 以市级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取值为60分,高出平均值的部分计40分,满分计10 0分)为基准,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每一项指标得分。 对位于平均值以上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某项指标得分=[(该企业某项指标值-市级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市级企业该项 指标次大值-市级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40+60]×权重×行业系数 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某项指标得分=该企业某项指标值/市级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60×权重×行业系 数 (1)总资产、净资产指标最后得分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得分乘以评估调整 系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两项指标最终得分之和大于35分时,取满分35分。 (2)企业某项指标得分为负数,该项指标计零分。 (3)某企业分类得分=∑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 (二)定级指标及计分办法 1.定级指标按下表设置: ┌───────┬───────────┬──┬──┐ │指标 │指标特征 │权重│单项│ │ │ │ │总分│ ├───────┼───────────┼──┼──┤ │总资产报酬率 │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0.20│20 │ │ │利的能力 │ │ │ ├───────┼───────────┼──┼──┤ │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0.35│35 │ │ │性和保全性 │ │ │ ├───────┼───────────┼──┼──┤ │销售利润率 │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0.25│25 │ │ │水平 │ │ │ ├───────┼───────────┼──┼──┤ │资产负债率 │反映企业资金结构的合理│0.20│20 │ │ │性 │ │ │ ├───────┼───────────┼──┼──┤ │合计 │ │1.00│100 │ └───────┴───────────┴──┴──┘ 2.定级指标计分办法(除资产负债率指标外)与分类指标计分办法相同。 3.资产负债率指标计分办法 (1)工交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含)的,取满分20分;高于65%,套乘下表系数 计算得分: ┌──┬──┬──┬──┬──┬──┬───┬───┐ │资产│65% │65%-│70%-│75%-│80%-│90%- │100% │ │负债│以下│70% │75% │80% │90% │100% │以上 │ │率 │ │ │ │ │ │(不含 │(含 │ │ │ │ │ │ │ │100%) │100%) │ ├──┼──┼──┼──┼──┼──┼───┼───┤ │系数│1.00│0.90│0.80│0.65│0.40│0.20 │0 │ └──┴──┴──┴──┴──┴──┴───┴───┘ 注:以上指标(除负债率65%-75%不含65%外)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商贸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80%(含)的,取满分20分;高于80%的,套乘下表系 数计算得分: ┌──┬──┬──┬──┬─────┬────┐ │资产│80% │80%-│85%-│90%-100% │100%以上│ │负债│以下│85% │90% │(不含100%)│(含100%)│ │率 │ │ │ │ │ │ ├──┼──┼──┼──┼─────┼────┤ │系数│1.00│0.85│0.60│0.25 │0 │ └──┴──┴──┴──┴─────┴────┘ 注:以上指标(除负债率80%-85%不含80%外)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三)分类定级标准 根据企业分类指标和定级指标计分情况,按下表确定企业的类别和级次: ┌──┬───────┬──┬───────┐ │企业│类别得分 │企业│级次得分 │ │类别│ │级次│ │ ├──┼───────┼──┼───────┤ │一 │大于(等于)60分│一 │大于(等于)60分│ │ │ ├──┼───────┤ │ │ │二 │50-60分 │ │ │ ├──┼───────┤ │ │ │三 │大于(等于)40分│ ├──┼───────┼──┼───────┤ │二 │25-60分 │一 │大于(等于)50分│ │ │ ├──┼───────┤ │ │ │二 │35-50分 │ │ │ ├──┼───────┤ │ │ │三 │大于(等于)25分│ ├──┼───────┼──┼───────┤ │三 │小于(不含)25分│一 │大于(等于)40分│ │ │ ├──┼───────┤ │ │ │二 │20-40分 │ │ │ ├──┼───────┤ │ │ │三 │小于(不含)20分│ └──┴───────┴──┴───────┘ 在分类定级中,类别得分大于60分而级次得分小于40分的,定为二类一级企业;类别 得分在25-60分之间而级次得分小于25分的,定为三类一级企业。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经贸、财政、税务、劳 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以1998(权重20%)、1999(权重80%)年度经审核验证有效的企业财务报表为依 据,年内完成市级企业的第一次分类定级。 (三)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后,市级企业划型工作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市级企业的权属企业参与分类定级,并按相关文件规 定,确定企业经营者相应的待遇,但企业的权属关系不予变动。 (五)新成立的市级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暂定类别和级次。两年后,再 按其实际经营规模的效益水平确定类别、级次。 市级集体企业参照本意见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对本级企业 实施分类定级管理。 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意见 为加强对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烟发[1999]28号),现就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一)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包括:市级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及国有工厂制企业( 以下统称为“被考核企业”)。 (二)纳入考核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被考核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金、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二、考核指标和方法 (一)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政策性增减因素后被考核企业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扣除的政策性因素是指考核期内增加或减少的下列因素: (1)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投资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3)因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5)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2.国有净资产收益率 国有净资产收益率=(被考核企业净利润×国有股比例)÷[(被考核企业期初国家 所有者权益+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2]×100% 3.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被考核企业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被考核企业期初资产总额 +期末资产总额)/2]×100% 4.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被考核企业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二)考核计算 1.计算各项指标时,被考核企业有权属企业的,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准,无权属企 业的以自身会计报表为准。 2.各项指标考核得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 3.各指标加权平均即为考核总得分(四项指标权重分别为40%、20%、20%、20%)。 考核总分=保值增值率得分×40%+净资产收益率得分×20%+总资产报酬率得分× 20%+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20% (三)年度目标值的确定 1.被考核企业属盈利的,年度目标值以前3年各项指标实现值加权平均数为基础 (前一、二、三年权重分别为60%、30%、10%),同时参考同行业和全市平均增长水平 确定。 2.被考核企业属亏损且资产大于负债的,只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 其目标值原则上参照盈利企业的办法确定。 3.被考核企业属亏损且资不抵债的,不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4.被考核企业年度目标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测算,并征求被考核企业意见 后,报市政府审定。考核期内,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目标值另行确定 或调整。 三、考核程序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 延长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二)考核年度终了,营运机构权属企业要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连同经 审核验证有效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批表,报营运机构审批;营 运机构和尚未纳入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指标完成 情况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批表。其中,分析报告内容 应包括:考核年度期末同期初情况对比;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和财务状况分析,以及政 策性因素影响的说明;影响国有资产增值和减值的潜在因素,特别是不良资产、亏损 、潜亏挂帐等情况的说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和措施。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经贸、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 核审批表和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对被考核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的意见,经市国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奖惩兑现 (一)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依据,按照《市级企业经营者年薪 制试行意见》兑现奖惩。 (二)考核结果作为任免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 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相关责 任。 (三)对于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企业经 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社会中介机构对提供的审计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 任。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面的文件与本意见不 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级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 体实施意见。 市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 为完善市级企业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下同)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和资产运营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国 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烟发[1999]28号),现就市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及国有工厂制企业的经营者。国有 独资公司中政府指定的副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年薪收入分别按经营者年薪的85%和 70%计发;其他经营管理者的报酬,根据其职责和贡献,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的原则是,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与企业的类别、级次挂钩,体现责 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在严格考核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确保有突出贡献经营者的合 理收入,体现多劳多得。 二、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薪金构成。 (一)基本年薪根据《市级企业分类定级管理试行意见》,按下表核定: 单位:万元 ┌──────┬────┬────┬────┐ │级次基薪类别│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 │一类企业 │4.8 │4.2 │3.8 │ ├──────┼────┼────┼────┤ │二类企业 │3.4 │2.8 │2.4 │ ├──────┼────┼────┼────┤ │三类企业 │2 │1.7 │1.5 │ └──────┴────┴────┴────┘ (二)效益薪金根据《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意见》,按下列办法确定: 1.盈利企业 (1)保值增值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100分的,全额兑现经营者基本年薪,并按下列 公式计提效益薪金: 经营者效益薪金=[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考核部门认定的政策性因素影响部分 )-前两年净利润加权平均数(前一、二年权重分别为80%、20%)]×1%。 (2)保值增值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提取效益薪金,同时,每低1分(不足1 分者按四舍五入计算),按基本年薪的2%,先扣减基本年薪,扣完基本年薪的30%后, 再扣以前年度存储的效益薪金,扣完为止。 2.资产大于负债的亏损企业。 (1)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全额兑现经营者基本年薪,并按超出减 亏、扭亏目标值数额的1%提取效益薪金。 (2)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计提效益薪金,同时,根据实际 完成值比目标值的下降幅度,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2%,比照盈利企业办 法扣减基本年薪和以前年度存储的效益薪金。 3.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 (1)完成减亏目标值的,全额兑现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并按超出减亏目标值数额 的1%,提取效益薪金。 (2)完不成减亏目标值的,根据实际完成值比目标值的下降幅度,每降低1个百分 点,按基本年薪的2%,比照上述两类企业办法扣减基本年薪和以前年度存储的效益薪 金。 4.企业在册职工人均工资当年不增长的,不得提取经营者效益薪金。 5.企业经营者取得的效益薪金以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5倍为上限。对效益 薪金达到上限且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增长幅度特别大的企业经营者,给予一次性特别奖 励。对科技进步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市政府将另行奖励。 三、年薪的管理和支付 (一)确定和兑现经营者年薪,实行分级考核审批。 1.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和尚未纳入授权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营运机 构聘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权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2.各企业根据审计报告结果,按本意见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填报经营者年薪审 批表。 3.营运机构和尚未纳入授权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者年薪审批表,报市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审查、并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营运机构 权属企业的经营者年薪审批表,由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审核批准后,报市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营运机构经营者基本年薪、营运机构权属企业和尚未纳入授权经营管理企业 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和一次性特别奖励,均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的,在企业工 资总额外单列;上述企业其他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内列支。营运机构 经营者效益薪金和一次性特别奖励从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三)基本年薪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70%,余额部分待年终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 果兑付。效益薪金在年终考核后提取,属营运机构的或尚未纳入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专户存储,属营运机构权属企业的由营运机构设专户存储 。企业经营者第一任期届满后,以现金形式支付50%,剩余部分在其离任时,经审计 确认无潜亏或损失以及无欠交国有资产收益等问题后,以现金或其它形式一次性支付 。 (四)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经营者在任期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不符的,按潜亏 或损失额相应扣减专户存储的效益薪金,直至扣完。同时,根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大 小和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其它工 资性收入,劳动保险、医疗、住房等待遇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方面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 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级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