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办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等险种,分别简介如下:人寿保险 1.99鸿福两全保险 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生存至每3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祥和定期保险 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子女教育保险(A) 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4周岁以下,身体健 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 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 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l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 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残,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才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高残发生在交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 本公司开办的其它险种有:子女教育保险(B)、松柏养老、祥瑞终身还 本保险、祥瑞终身保险、祥运定期保险等。 4.国寿英才保险 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少儿,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 才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 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 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保险费的1.5 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 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一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 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5.国寿养老还本保险 凡6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所 交付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约定的方式给付养 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害保险 1.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团体单位成员(投保人数占全体职工的75%以上 且大于等于8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所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以保险金额 为限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最低3000元/人,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 更。 2.国寿学生、幼儿平安定额保险 凡经学校、幼儿园正式注册的学生、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为1年。本保险提供2种选择: A:保额共计5.6万元,保费学生每人30元,幼儿每人39元; B:保额共计2.6万元,保费学生每人24元,幼儿每人30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死亡或意外导致死亡、伤残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 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不同的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本公司的健康保险有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附加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病 员安康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等。 3.国寿家庭幸福保险 凡年龄在1至70周岁的家庭成员(以5人为限),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本保险提供4种选择:A;B;C;B+C。 A:被保险人因意外所致死亡、伤残的,本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B:被保险人因煤气、石油液化气或天然气所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 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C:被保险人因触电或电源线路故障所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按规定 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 1.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团体单位成员(投保人数占全体职工 的75%以上且大于等于8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医院支出的合理、 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依不同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康宁终身保险 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 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 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 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 故或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康宁定期保险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 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70岁前身故或高残,本公 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 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办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险种简 介如下: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 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 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 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 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 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 定。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 日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