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住院、转院,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需由有处方资格的医生开出 《住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三条参保人员持《住院审批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病历处方本》 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第四条对急诊、 危急病人可以实行先住院后审批的办法,但必须在住院后3个工 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出差在外地和退休后定居市外的参保人员应当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转院包括市内转院和异地转院。市内转院只限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确需市内转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提出转院申请、填写《转院审批表》, 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八条需异地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本市最高级别医院及市专科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九条需异地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转院审批 表》(附会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条异地转院的,住院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异地转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垫付。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自行转院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