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门诊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慢性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二)尿毒症; (三)脏器官移植; (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五)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六)类风湿病(活动期); (七)肺源性心脏病(右心室衰竭); (八)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九)慢性病毒性肝炎; (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疾病。 第三条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 医院做病情鉴定,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经鉴定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病历档案。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治疗取药。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门诊慢性病的治疗方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审批的方案进行治疗。 第六条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实行双处方制,分别用于取药和患者留存、报销。 第七条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 额28000元以下的部分, 于统筹年度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 予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80%。 第八条统筹年度末由用人单位持治疗方案审批原件、处方、有效票据,到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