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地租征收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工作。中心城 规划区范围内的地租征收,由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 第三条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缴纳的; (三)划拨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征收地租的。 第四条征收地租按市、县政府公布的地租标准执行。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 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缴纳的,参照相应的地租标准,按差额部分征收。 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的, 根据实际面积按不低于地租标准的30%征收, 其中按原批准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实际面积按不低于地租标准的20%征收。 地租标准由市、县政府定期调整,调整的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地租由承租人按年度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第六条征收地租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财 政部门按实际征收总额的4%,向地租征收机构核拨业务费。 第七条市地租征收机构收取的地租, 市、区财政暂按5:5比例分成,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原划拨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拒不办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第九条承租人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 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